2009-3-12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建议制定《看守所法》,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 这一提案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刚刚发生的“躲猫猫事件”。 昔日,大学生孙志刚以付出年轻生命的代价换来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今天,“躲猫猫事件”中李荞明同样年轻的生命代价能否成为制度转身的筹码? 2658号提案 2009年3月11日,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6号监室里,今年34岁的四川籍男子王昕(化名)正“悠闲”地翻看着看守所提供的书籍。 因涉嫌犯盗窃罪,3个月前王昕被关押在此。两个月前已经被正式逮捕。 虽然身在看守所,此刻的王昕却显得“悠然自得”,因为“这里很规范”。 王昕坦承他已经算是“二进宫”了,5年前他因打伤人被某市的看守所关了5个月。“刚被关进去就挨‘牢头’打了。不仅挨打,买来的东西也往往被抢走。”王昕凭经验以为,这一次又要吃一顿“进宫大餐”了,但一切都没有发生。 相比之下,“这里没有打人事件,也不会有人抢你的东西,你有钱想买什么都可以。管教一有空就会和我们聊天,就像亲戚、朋友、家人那样的聊天。我们很愿意说,许多话一说出来心里就舒服多了”。说话时,王昕面带微笑。 与王昕相比,云南“躲猫猫事件”的被害人李荞明却没有这么幸运。今年年初,年仅24岁的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羁押期间在看守所里非正常死亡。经调查,事情的真相是: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施暴致死。 看守所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并非个案。在百度、谷歌里输入关键词“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就可以搜索到数千篇相关网页。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到2009年,见诸报端的,已经有接近20个犯罪嫌疑人死在了全国各地的看守所里。 “这些事件的背后到底隐藏了些什么?”“躲猫猫事件”把社会各界对该类事件的追问推到了极致,也因此成为眼下正在召开的“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热点。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现有的看守所管理体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说,“这类事件的深层原因,是侦查机关通过看守所来深挖余罪,已经使看守所变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侦查部门。在破案要求之下,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等问题层出不穷就不难理解了”。 “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弊大于利,建议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指出,“躲猫猫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此类事件不仅暴露出执法部门存在有法不依、玩忽职守的问题和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还暴露出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发生,应当在总结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立法。”3月6日,刘白驹为此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制定《看守所法》”的提案。在全国政协的提案登记号里该提案是第2658号。 刑侦“第二战场” “公安机关破获的刑事案件有1/4到1/3竟然是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破获的。”陈瑞华教授透露,看守所的职能正在悄然发生转化,而这种转化带来的后果是惊人的。 看守所的职能转化可以通过几组数据来说明。 第一组数据,来自于中国政府网转发的公安部网站的一则消息。该消息称,2006年,全国公安监管战线通过看守所深挖犯罪线索51.6万余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3.5万余起。公安监管部门深挖破获刑事案件数已占同期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10.6%。其中,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宁夏等地监管部门深挖破获刑事案件数已占同期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13%以上。 第二组数据,来自陈瑞华的调研。陈瑞华曾到华北地区某省辖市重点看守所调研,发现该看守所破案的总数占当地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25%;而西南某省的某看守所,破获的刑事案件甚至占到本地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35%左右。 “以深挖促管理,以管理促深挖。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公安机关开辟了刑侦‘第二战场’”,从网络上可以了解到,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一度把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当作成功经验来推介。 有民警证实,深挖余罪确实是作为他们的一项考核标准而存在。“要想评为一流看守所,就必须完成深挖余罪的这个指标。” 这一切在以陈瑞华为首的专家眼里,却有着极不相同的解读。 “看守所已经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侦查机关,成了侦查的延伸。”陈瑞华指出,这个功能是全世界看守所所不具备的,也是具有相当危害的。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机关,并且承担了部分短刑犯的刑罚执行。传统上看守所具有两个职能,一个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逃跑、自杀或继续危害他人、危害社会。另一个则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免遭到被害人家属的报复,从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现在,把看守所本身变成一种侦查的延伸,并且赋予它深挖犯罪、寻找犯罪线索这样的一个功能,这一点可以说是令人震惊的。”陈瑞华指出,看守所具有了破案功能,就意味着,原本负责预防和保护性工作的“看守”们事实上成了侦查员,他们要挖余罪、要获取犯罪的情报,从而侦破越来越多的案件。 “我想他们会挖空心思、想尽一切办法掏出口供、掏出情报。为了破案就可能出现刑讯逼供;为了获得口供就会超期羁押;而为了达到破案目的,管教人员甚至会纵容牢头狱霸;也就会对律师的会见屡屡刁难。这一切让问题变得非常可怕了。”陈瑞华如是说。 “老实说,我也觉得现在这样有点不伦不类。”有着近30年警龄的管教老陈代表了一方观点。老陈认为,不应该把深挖余罪这个职能强加于“看守”身上。“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不是说不可行,问题的关键是不要强加于我们。看守的职能就是看管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个期间如果我们教育好了、管教好了,犯罪嫌疑人主动愿意向我们交待的,我们可以把这个线索转给有关部门。” “深挖余罪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各个地方执行起来情况不一。”有关人员承认,在破案压力之下,看守所往往不得不加班加点;而当压力大到不能承受时,极端情况如刑讯逼供等也会随之发生。 这就需要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监管。现在监管部门是检察机关。按规定,检察机关在看守所派驻有监管人员,本来应该不会出大问题,但事实证明监管不力情况还是存在的。 变革的呼声 “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弊大于利,应该把看守所剥离出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认为,公安机关也是侦查机关,由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固然方便公安机关采取讯问、鉴定、辨认等侦查措施,但不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后,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利于而不是妨碍侦查工作的进行。 “为消除看守所的侦查职能,只能将它剥离出来,这是根。”陈瑞华指出,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开来,已经得到社会各界不同程度的认同。 据了解,早在2003年,在中央成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时,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部门就提出类似建议。2008年3月,中央进行第二轮司法体制改革研究和部署时,又出现了同样强烈的呼声。 而在此前,专家学者的呼声早已此起彼伏。 “剥离出去比较好。”管教老陈表示,虽然从个人角度考虑到待遇、身份、行政级别等问题,部分民警并不愿意被剥离出来,但从长远来看,应该剥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会相对中立”。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不管是未决羁押机构还是已决羁押机构,都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管理的。一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经国家批准,监狱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交给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一项重大的职能转变。 有人说,上个世纪80年代,我们成功地将监狱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了,现在为什么不能将看守所剥离出来呢? “从短时间来看,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确实有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破案率的下降。”陈瑞华指出,“但从长远看,却有利于破除公安机关过分依赖口供。当公安机关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提高侦查装备、改善侦查技能,加强侦查的科技含量,重视物证、书证等科学证据的运用上时,必将会带来我国侦查制度的革命。相反,如果过分依赖现在的看守所体制,依赖口供,我们的侦查制度永远提高不了。” 陈瑞华认为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还有四个好处。 第一,看守所实现中立化、超然化,不再依附于侦查。“一个中立的超然的对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看守所能够更好地承担预防、保护作用。” 第二,刑讯逼供将大量减少。把看守所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使得看管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明确彼此的责任,形成相互制约关系,从而大大减少刑讯逼供。 第三,大幅度降低超期羁押的可能性。 第四,一旦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律师会见难、刁难律师的情况将会大幅度减少,因为看守所不再和律师的辩护处于直接对立,律师会见难自然解决。 而这种改变,刘白驹认为可以通过制定《看守所法》来实现。 目前,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刘白驹说,这个条例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许多内容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有的规定、概念(如“人犯”)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予以更新。 刘白驹指出,更根本的问题是,看守所的活动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超出了行政管理范畴,仅由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既是不够的,也是不妥的。《看守所条例》实施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但是,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就可以一劳永逸吗? “也不尽然。”刘白驹指出,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还应着重解决好几个问题,在立法中应予以明确。 首先,加强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看守所法应根据他们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他们依然享有的权利,并制定措施加以切实保护。对于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阻力的“律师会见权”,看守所法应有具体的保障条款。 其次,进一步细化看守所羁押执行程序。看守所法应吸收《看守所条例》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合理内容,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护的要求,加以修订完善。 第三,明确看守所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应当规定,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第四,加强对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看守所法应改变被动的监督模式,建立人民检察院主动监督机制,对监督的职责、程序、效力、法律责任和看守所相应的义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另外,还应妥善协调侦查机关与看守所之间的关系,保证侦查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昔日,大学生孙志刚以付出年轻生命的代价换来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今天,“躲猫猫事件”中李荞明同样年轻的生命代价能否成为制度转身的筹码,促成一部法律的出台?这,值得期待。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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