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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院第3个五年纲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院第3个五年纲要 2009-3-20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院第3个五年纲要 “两会”结束近一个星期了,全国人大代表张立勇早已回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他的院长职责。可一打开他办公桌上的电脑,那份他在“两会”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院第3个五年纲要

  2009-3-20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院第3个五年纲要
 

 

  “两会”结束近一个星期了,全国人大代表张立勇早已回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他的院长职责。可一打开他办公桌上的电脑,那份他在“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要尽快立法的建议书依然居于最醒目位置。

  张院长如此重视这份建议书并不难理解。去年,河南省各地、市、县财政一共拿出了800万元,使二三千刑事被害人得到救助,虽然这笔资金只救助了很少一部分刑事被害人。但今年这方面的资金还没有着落,张院长心里自然着急。

  其实,陷入这种焦虑的不仅仅是张立勇院长,面临这种困局的,全国也不仅仅是河南一个省。去年曾通过深入调研,对此最有发言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下称社法委)副主任万鄂湘,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专访时首次透露,为了能有效解决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破解这个多年来困绕全国司法系统的难题,最高院已经把它列入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

  全国每年200万起案件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

  记者:你怎么想到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这个问题进行调研?

  万鄂湘:我们从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特别是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这三个方面考虑到,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不是由法院自己来搞一个什么基金或制度,应该是建立国家层面的国家救助制度。因此,我们就确立了这样一个调研课题。

  记者:调研组由哪些人员组成,去了哪些省市?

  万鄂湘:由社法委与民革中央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在听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负责人的相关情况介绍后,于2008年5月17日至27日先后赴安徽、广东、云南三省开展了调研。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周铁农对此高度重视,亲自参加了在广东、云南两省的调研。

  记者:你们是通过哪种方式或途径进行调研,由此获得一手数据的?

  万鄂湘:每到一地,调研组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负责人、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及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座谈,听取工作汇报、交流经验做法、探讨相关问题。

  记者:据河南省张立勇院长称,该省涉法涉诉案件里,有37%的刑事被害人没有得到应得的补偿。你调研时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有这样严重么?

  万鄂湘:张院长说的一点都不错。自2001年起,全国每年刑事案件立案数高达400余万起,目前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在40%-50%,也就是说,每年至少有200万起案件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些群体庞大的被害人将无法从加害方获得赔偿。据统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际获得赔偿的不足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像近年来发生的马加爵案、邱兴华案、张君案、黄勇案等,被害人家属基本没有得到赔偿。

  记者: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得不到赔偿?

  万鄂湘:在侦破的刑事案件中,有的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批捕起诉,被害人难以获得赔偿;有的是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往往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法院判决成为“空判”,被害人还是得不到赔偿。

  四大认识误区导致救助工作成老大难

  记者:你认为是什么原因,影响了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这项工作的开展?

  万鄂湘:如果要追根溯源的话,应该是四个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所导致。即:重视被告人人权保护而忽视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信访工作重视接访而忽视源头治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是社会责任,而非国家责任;执行难问题是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四个方面。

  记者:重视被告人人权保护而忽视被害人合法权益,这个误区是怎么形成的呢?

  万鄂湘:在传统诉讼结构中,相对于代表国家的检控方,被告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上,忽视了对被害人即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时强调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以牺牲被害人获取民事赔偿的机会为代价的。如司法机关在落实“疑罪从无”的原则时,充分体现了被告人权的尊重,可在另一方面,被害人却因此丧失了向加害人索赔的机会。

  记者:在对待信访工作这个方面,为何会出现重视接访而忽视源头治理这种情况?

  万鄂湘:原因出在对信访产生的源头缺乏研究、缺少应对措施。2005年,全国公安系统受理的信访案件,其中四分之一左右是刑事被害人要求侦破案件并获取赔偿的。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3593件,其中被害人申诉的1342件,占37.4%。

  针对这种情况,公安部门建立信访专项救济基金,对生活困难的上访人予以救助,一批刑事类信访案件得以息诉罢访,收到一定的社会效果。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鼓励”

  上访的作用。如广东傅明阳上访案中,省法院先后从业务经费中拨出45万元对其予以救济。

  如果由国家对被害人施以及时、适当的救助或补偿,让被害人在第一时间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感受到来自国家的关爱和支持,有可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上访的数量,减轻接访工作的难度。

  记者:在你看来,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理所当然应该是国家责任?

  万鄂湘:如果公民因犯罪行为受到伤害而得不到救济和补偿,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因能力所限和法律规定无法追究加害人的责任,或加害人没有能力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国家就有责任予以补偿。社会救助只能是一种补充。

  记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何号称执行难中的“老大难”?

  万鄂湘:每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将此作为司法工作的重点问题提出,中央也下发了几个文件要求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类案件执行难问题更多,执行率更低,有些地方甚至没有计入未执行案件的总数,以致成为了被遗忘的数据。

  五条建议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记者:要迅速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摆脱上述四大认识误区所导致的问题,你认为当务之急需要干什么?

  万鄂湘:在这次的政协会上,我们提出的五条破题建议中,第一条就是,呼吁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记者:我国目前应该开展哪些立法工作?国外是否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万鄂湘: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据我了解,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韩国和日本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建立了该项制度。

  记者: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在立法中,应如何确立救助范围和原则?

  万鄂湘:我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不宜过宽。

  救助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及时性,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就需要得到救助,以解决医疗、生活困难。二是适当性,以帮助被害人脱离基本生存困境为原则。三是公开性,救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等要公开,确保救助工作公正、有序。四是一次性,对被害人只救助一次,救助金一次性发放,之后生活仍困难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记者:救助资金从哪里来?将由哪些部门来进行管理、审核和发放?

  万鄂湘:我认为,可考虑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中西部地区可由中央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不同程度的支持。长远来看,救助基金应采用开放式、多元化的筹措模式,除财政支持外,还可面向社会吸纳捐助、发行救助债券、发行救助彩票等,确保救助基金的稳定和增加。

  基金管理机构可归口司法行政或者民政、财政部门管理。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检、法提出救助申请;公、检、法负责救助申请的审查和决定,同意救助的,应明确救助的具体金额,并将决定书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按决定书确定的金额,及时发放救助金。

  记者:你认为目前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益?

  万鄂湘:在案发初期就要加大救助力度,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和试行诉辩交易,保证被害人平等地参与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数目应计入所有执行案件总数,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延伸到监狱等等。

  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列入最高法院第三个五年计划

  记者: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这个问题,中央有没有具体的规划?

  万鄂湘:去年3月,中央政法委就部署开展了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把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其中一个专题。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组织力量进行了调研,并要求和指导地方各级公、检、法等部门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对困难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

  记者:目前哪些省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与探索,取得的社会效果如何?

  万鄂湘:2004年2月,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6年至2007年,北京、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江西、四川、河南、甘肃等十几个省市的部分法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其中浙江省法院的工作力度较大,成效也较为明显。截至2006年底,全省103个法院全部建立了救助基金,总额达到4000万元。

  深圳市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伤员紧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正式建立刑事案件伤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尽可能将被害人的伤亡降至最低限度。

  广东佛山监狱开展恢复性司法活动,鼓励服刑人员动员亲属或利用自己劳动所得,主动交纳罚金或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补偿。

  昆明市检察机关将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规定予以不批捕、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理,以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既然这些试点的效果不错,为何不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广实施?

  万鄂湘:从整体上看,原因出在救助制度缺失方面。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无法可依”:救助工作常常以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缺乏常态性、规范性和公平性。

  目前我们十几个省的高级法院在试点当中,发现救助制度建立起来并不复杂,最缺乏的就是资源———钱。比如去年,河南省各级法院想办法从政府申请到800万元启动资金,来初步解决这些问题,可今年呢?明年呢?化缘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啊。

  记者:要解决这些问题,最高院有没有具体的安排和计划?

  万鄂湘:在最新出台的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里,刑事被害人救助这个问题已经做为一个重点包括进去了。对此,最高院正在制定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就有对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的计划。

  记者:在最高院的这个计划里,有没有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的时间表?你如何看待这个计划?

  万鄂湘:时间表不一定有。但在最高法的第三个五年计划当中,我希望能看到,全国数百万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问题,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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