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5 最高检修订举报工作规定 将提出举报人保护立法建议 法制网北京5月4日讯 记者赵阳 拓宽举报渠道,对举报线索的管理和审查进行严格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方式、数额和经费来源等,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 《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作出新规定。除坚持原有的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外,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此外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举报线索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对网上举报,要通过网络进行答复。对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明确了救济渠道,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规定》就举报线索的管理和审查进行了严格规范,完善了内部制约规定,以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线索流失、该查不查等现象的发生。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严格审查上报审批后分流,防止举报线索多头查处、重复查处。 《规定》还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举报保护内容。举报人为了自身安全,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最高检将就举报保护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此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方式、数额和经费来源等。 《规定》共九章六十五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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