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3 最高法院要求建立完善执行监督体系“八项制度” 这“八项制度”分别是:执行局配备廉政监察员制度、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制度、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风险防范制度、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监督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监督的制度、执行工作的质效管理制度、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执行队伍廉政教育制度。 “这些制度在相当一部分地方法院已经建立,并且实践证明效果较好。”江必新还对制订、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八项制度”原则上要在2个月内落实,并作为长效机制的一部分纳入清理积案的验收范围。二是每一个制度都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高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要在8月底报最高法院执行局备案。三是各地在构建制度时要注意加强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但同时也要结合自身实际,着眼于解决自身问题。四是各级法院对各项制度建设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活动,查漏补缺,及时修改完善。五是确保制度落实和兑现。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