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31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假币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为配合打击假币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维护货币金融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各地法院审理的四起假币犯罪典型刑事案件。这四起案件是:一、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伪造货币案;二、被告人伍松华等九人伪造货币案;三、被告人马坚炳伪造货币案;四、被告人李明元、杨超购买假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假币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货币发行和管理秩序,同时还损害人民币的信誉,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我国司法机关一直以来都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假币犯罪,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遏制了假币犯罪的高发势头。 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假币犯罪案件3228件,有4524名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有838人,占总判决人数的18.52%。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国务院决定于2009年1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假币犯罪专项行动。(记者陈永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假币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一、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伪造货币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间,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密谋合作伪造人民币,由许少荣提供资金,朱映武负责找印刷假币的场所、雇佣印刷技术人员、联系购买印刷设备和销售假币等。从2005年1月18日至4月初,许少荣、朱映武等人共印制1999年版50元面额假人民币5批次计8190万元。同年4月12日至17日,朱映武瞒着许少荣印制了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106万元。假币印刷完毕后,朱映武伙同他人于2005年2月21日和3月下旬先后两次将总额1500万元的假币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63万元。2005年4月17日下午,朱映武又伙同他人将总额1458.735万元的假币出售给他人。同日,公安机关将朱映武等人抓获,并缴获假币11箱共计2386.815万元及赃款人民币18万元。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少荣、朱映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伪造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且有近7000万元的假币未被缴获,严重破坏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秩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伍松华等九人伪造货币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下旬至2007年4月20日,被告人伍松华从广州购买了液压机、模具等制造假硬币的设备,并先后纠集被告人廖中华、廖锡新、吴瑞斌、陈善章、吴瑞明、刘铁桥、李高荣、周建军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等地租赁仓库建立地下工场制造假人民币壹圆硬币,至案发时止,共制造假人民币壹圆硬币约250万枚,被告人伍松华共获利约100余万元。 [page title= subtitle=]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伍松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中华、廖锡新、吴瑞斌、陈善章、吴瑞明、刘铁桥、李高荣、周建军等人十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伍松华等人服判,均未上诉。 三、被告人马坚炳伪造货币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中旬,被告人马坚炳伙同他人,在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梅西村租赁民房,成立制假工场印刷假币。2007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制造假币的窝点查获,现场查获马坚炳等人印制的面额100元半成品假人民币753684张,合计7536.84万元,同时查获印刷假币的设备一批。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马坚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坚炳服判,未上诉。 四、被告人李明元、杨超购买假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明元准备用现金和一袋制毒物品麻黄素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人民币。当日19时许,李明元指使被告人杨超驾车载运麻黄素,其本人则携带现金5万元,二人一起来到深圳市景贝南小区停车场内与他人交易假币。交易过程中,因出售假币者表示不愿意要麻黄素,李明元遂以现金5万元购得面值67.9万元的伪造的人民币。后李明元、杨超被公安人员抓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杨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明元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李明元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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