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31 以和为贵 最高法院强调“调解优先”化解恩怨 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再次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当前我国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背景下,这种强调和要求富含着深刻而特殊的含义。 避免讼累节省司法资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前不久运用诉前调解,仅用5个工作日妥善化解了一起90名农民工追索报酬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32.8万余元报酬全部到位。 2007年至2008年,通过“诉前和解三种机制”,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化解纠纷17476件,涉及标的7.26亿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尤其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因就业、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利益格局调整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热点、敏感事件频频发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处理难度加大,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大幅度增多的态势更加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今年上半年案件总量又同比增长8.25%,长期以来形成的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等问题仍然突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朝阳法院副院长张雯说:“调解和解工作不仅仅是缓解审判压力的一种工作方法,也不单纯是对传统价值的传承发展和政治政策的审慎考虑,而是在不断满足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过程中实现自我发展的理念的践行。” 化解恩怨案结事了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受“以和为贵”、“息事宁人”思想的影响,调解一直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就诞生了以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手段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调解上升为国家立法,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法院内外对调解的认识出现了一些分歧,再加上调解工作费时费力,需要很大的耐心和精力,一度出现了“重判轻调”倾向。而且业内也一直存在调解“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是“低水平司法”的争论。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认为,调解不仅是“高质量审判”“高效益审判”,更体现了法官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司法能力。 “很多案件的执行难和息诉难表面上看是当事人不服从裁判、不执行裁判,深层次的原因是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没有解开,纠纷引起的不满情绪没有被化解,甚至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见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王胜俊说。 王胜俊认为,调解的优点就是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纠纷,解决方案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化解当事人恩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他认为:“调解是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解决方式,也是解决执行难和息诉难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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