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 检察机关如何作为
短短3个月———从5月开始至8月中旬,追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5亿元。
记者在山东省德州市检察机关采访时,有关负责人透露了这一数字。
清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不是一项轻松的工作,涉及方面众多,人际关系复杂。德州市有何妙招?记者决定寻根问底。
巨额欠缴顽疾难去
据介绍,德州市清缴国有土地出让金风暴启动于今年3月,由两级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开展的国资情况专项调查,涉及市发改委、国资委、土地管理、交通公路、建委等部门的业务领域,经调查汇总发现:全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欠缴现象问题比较严重。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李书坤告诉记者,呈现在检察官面前的严峻现实为:在全市范围内,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一般都在半年以上,欠缴最长时间达两三年之久;拖欠数额多在百万元左右,最多的达千万元之巨,国有土地出让金欠缴时日愈久愈加重流失的危险。
如何保障国家资金安全?如何通过民行督促起诉协助追回巨额国有土地出让金?德州市检察院开始思考这些问题。
德州市陵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官在调研中发现,随着近年来国有土地被大量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问题已成为改革发展中的顽疾,由于土地出让方和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合同纠纷中掺杂着诸多的人际关系,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导致土地出让金欠缴或久拖不缴现象出现,最终使国家遭受到巨大损失。仅陵县4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达3200多万元。
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官走访发现,县国土资源局与某集团公司于2008年10月就签订了一宗土地出让合同,将面积10余万平方米的土地以每平方米78元、总地价780万元的价格出让。双方约定,该集团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直至今年3月,这笔出让金分文未至,而事实上该集团公司完全有缴纳能力。
携手促缴盘活“死账”
今年2月,《德州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诞生。这一规定规范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办案流程,为清缴国有土地出让金风暴依法有序的展开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行检察官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之初,向对方介绍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时希望得到对方支持,但一些土管部门负责人并不理解,甚至产生消极抵触情绪,认为检察官是来干涉他们的行政权力的,还担心会因此引出其他麻烦,配合积极性不高。
德州市检察院主动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召开了两部门领导座谈会,说明督促起诉工作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途径,是预防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有效手段,是对规范土地市场的有力促进,终于打消了对方的顾虑。
此后,德州市检察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就国有土地出让金总体收缴状况、收缴困难、收缴途径及合作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不久,由两家单位共同签署的一份文件———《关于共同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若干意见》于3月出台。
消息不胫而走,城区内一些土地开发商闻风而动,一经检察院与土管局联合发出通知,未及一个月就缴纳了长期欠缴的巨额国有土地出让金。
陵县有一家外省地产开发公司,经济实力雄厚,楼盘销售不错,资金运转良好。但该公司在受让15万平方米某一地段后,因一段高压线和一段地下通信管道没有处理,再加上该地段上一些村民的赔偿问题没有解决,拒绝缴纳相应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然而,依照合同规定的“净地出让”,上述问题不能成为其欠缴理由。陵县检察院多次与有关部门协调,在20天内将地面附着物全部清理完毕,把村民赔偿结清到位,促动该公司将所欠的1230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
尽职履责因事施策
记者看到,陵县检察院同县国土资源局在联合签发的文件中,明确了土地出让金追缴工作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出让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出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以获得司法救济,达到追缴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之目的;
检察机关按照办理民事督促起诉的相关规定,向国土资源局发出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后,应在1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受理国有土地出让金欠缴案件,须向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应积极配合,提供证据线索;
检察机关办理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欠缴民事起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最多可延长一个月;
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在接到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书后,无动于衷不作为现象,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检察机关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应以渎职罪论处。
据李书坤介绍,现实中企业负责人或因法律知识缺乏,或因经营困难,或与当地政府有其他财务纠纷等原因,对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工作不理解、不配合,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民行检察官在与企业的沟通中,既要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又要从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考虑,讲法讲理还要讲情,才能收到上佳效果。
德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崇光认为,当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屡屡发生时,作为国有资产的主管或监管部门却时常管不到位,怠于或不积极履行职责,甚至有些监管人员本身就涉案在内,这就使大量国有资产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或司法保护,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护国有资产的神圣职责,是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代表人,理应承担起监管国家法制施行、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害的职责。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