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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试水统一证据规则围堵证据错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中国法院试水统一证据规则围堵证据错案 2009-8-20 本网专稿:中国法院试水统一证据规则围堵证据错案 2008年5月,《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下称《统一证据规定》)正式出炉,并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 《统一证据规定》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中国法院试水统一证据规则围堵证据错案

  2009-8-20


本网专稿:中国法院试水统一证据规则围堵证据错案
 
 


  2008年5月,《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下称《统一证据规定》)正式出炉,并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

  《统一证据规定》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以及他带领的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下称证据研究院)的专家们耗费几年心血完成。

  自此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协助下,《统一证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7家法院试点。

  2009年7月25日,“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研讨会上,7家试点法院均被邀请参会。会上,中国法官站上国际讲台,和与会的中外专家们分享了他们试点过程中的心得,并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修改建议。

  为什么要统一证据规则

  在中国法院,刑庭、民庭、行政庭划分得非常明显,证据规则受其影响分别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和2002年6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司法解释。

  但是张保生教授发现,不论在三大诉讼法中,还是在两个司法解释中,都存在着内容重复的现象,而且不够系统。前者证据规则共36条,其中相同或雷同的10条,部分相同或相似的6条,重复达44.8%;后者,两个证据规则规定,除去附则一共152条,其中雷同或近似的95条,占62.5%。“这不能说不是一个严重缺陷。” 

  据张保生教授介绍,为了适应我国三大诉讼的特殊性,在《统一证据规定》的制定过程中贯彻了“有统有分”的原则。“大概110条是通行规则,另外的60条则是对三大诉讼特殊情况的分别规定。”

  另外,中国还存在公、检、法三方证据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各级法院或者检察院纷纷制定内部的证据规定,以应对实际工作的需要。

  还有,据统计,中国有三分之一的省份各自制定了证据规则,甚至地级市都有自己的证据规则。“这其中有很多规定是矛盾的,甚至是错误的!事实只有一个,事实认定的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中国缺少上位证据规定,是到了必须统一的时候了。”

  “难道非要等到中国31个省都制定了自己的证据规则,我们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证据规则吗?”张教授说。

  “所有的冤假错案几乎都是证据错案,统一证据规定有利于大幅减少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另外,由于证据规定的不够详细,导致司法人员对证据认定的权力过大,这也是导致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统一证据规则,还可以起到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张保生教授说。

  立法框架与执行原则

  “证据法在中国正在成为显学,这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分不开,而且从根本上说是来源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唤。”张保生教授说。

  他认为这个《统一证据规定》完全符合中共中央2009年下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证据制度改革的精神。

  这个文件的第32个问题如此表述: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证明责任、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等。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

  张教授还举例说,在起草《统一证据规定》的过程中,我国《律师法》正在修订。在试点过程中,新《律师法》已经开始施行了。“以前对律师阅卷权有很多限制,但现在不一样了,《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在证据开示的过程中,检察院允许律师复印所有卷宗,既是对有关证据规定的试点,也是贯彻新《律师法》的有关要求。”

  张保生教授将《统一证据规定》的理论体系概括为:“一条逻辑主线”、“两个证明端口”、“三个法定阶段”、“四大价值支柱”。一条逻辑主线,就是以相关性为证据法的逻辑主线;两个证明端口,就是以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两极”;“三个法定阶段”,就是以举证、质证和认证构成的事实认定过程;“四大价值支柱”,就是以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作为价值评价的基准。

  “从法条内容来看,也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吸收我国以往的立法成果,以现行法律认可的规则为主,适当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统一证据规定》共有174条,试点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比较集中的有40多条。”张教授坦言这个数字是他没有想到的,他对试点的成果表示满意,“绝大多数条文法官、检察官还是比较认可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和传闻证据的排除是争议比较大的两个问题。“拿非法证据的排除为例,争议的焦点并没有集中在要不要排除上,而是在技术操作层面,对何为非法证据、如何排除上有争议。”

  “证人证言一定是证人在法庭上说的话,庭外笔录严格地说都算传闻证据。”关于证人证言的定义,张教授表现得很坚定,“试点中试了被告人证人出庭和警察出庭。都说证人不愿意出庭,但是试点证明还是能实行的。有争议的书面证言,不让证人出庭怎么知道是真是假?许多冤假错案就是这么出来的”。

  “通过试点,我们逐步确定了一条‘异议原则’:即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包括书证、笔录等可以不予纠缠。”张教授说,这个规则也就是以争议证据为核心,有了这个原则,庭审不至于陷在非关键证据中,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比如,对方无异议的书面证言可以被采纳,证人也不必非要出庭作证;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的,鉴定人也不一定出庭。现实中确实存在困难的,执行过程中可以不必太僵化。”

  张保生教授表示,随着试点第二阶段的结束,预计今年年底之前,证据研究院将根据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174条再逐一进行讨论修改,以求更适应司法工作的实际。“到时候,我们会把试点法院的审判长请来,把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请来,把公诉人、律师请来,实际部门的司法人员与学者们坐在一起,一条条地讨论,一条条地修改。”

  公平与效率之争

  2008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在《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首发式暨证据规则研讨会上讲话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证据规则仍不够完善,特别是刑事证据规定尚付阙如。”

  在此次研讨会上,很多专家学者呼吁《统一证据法》能早日提上立法日程,但是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上,似乎还日程遥远。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证据制度的统一是立法问题而不是司法问题。他认为中国政法大学的建议稿目前还是一个理论研究成果,它在某些法院的试用只是一种理论指导,即使《统一证据规定》将来能够成为司法解释,也只能在某些方面弥补现有证据制度的不足。

  “因为司法解释毕竟是司法解释,它只能解释规则和制度,不能创制规则和制度,其作用有限、权威有限,无法与普遍适用的立法相提并论。只有在国家立法机关统一立法之后,公、检、法机关才可能真正共同适用一个证据规则。”胡云腾说。

  在被问到人民法院何时能够出台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时,胡云腾说:“据我所知,目前最高法院还没有制定这个司法解释的计划,能不能出台、何时出台人民法院的统一证据规定,还需要广泛听取立法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实践试点论证,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认同和支持,尤其要考虑我国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需要和水平,司法解释要解决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非解决不可的突出问题”。

  据此推论,出台立法则可能更加遥远。

  之所以有这样的难度,在人们看来,难在理论的超前性与现实的复杂性。目前,由于社会矛盾高发,各类案件激增,各级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加上司法资源有限,人民群众要求方便快捷处理各类纠纷,这种情况下,需要更加关注如何把这些纠纷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处理好。

  而《统一证据规定》中的很多规定,对这一现实问题的考量还需给予更多的关注,要在理想的模式和具体的现实之间实现平衡,解决“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冲突。

  张保生教授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表示,当初的确希望能早日实现统一证据立法。随着《证据统一规定》的完成,很多专家学者也觉得立法似乎指日可待了。

  “但是现在我不在那么‘急功近利’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司法的进步是个逐渐的过程。等证据法学的理念传播的范围更广泛,我们最初期望的目标就会越来越近。”张保生教授说。

  胡云腾也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说:“法治是社会发展的伟大成果,立法是重要的创造性活动,需要遵循渐进渐善渐美的规律,只能一步一个脚印,不可操之过急。有了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才会有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有了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才会有今天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各种新想法和新建议。统一证据制度的酝酿出台也是如此,同样需要一个由浅入深形成共识的过程。我们欢迎理论界对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支持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实证研究,更希望有先进科学的理论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推动法治发展进步。”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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