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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出台看守所短刑犯减刑假释办法
张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扣除先行羁押后的剩余刑期为9个月,在江西省抚州市看守所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同时因超额完成任务,获5次表扬,减刑25天; 付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扣除先行羁押后的剩余刑期为11个月零8天,在抚州市看守所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同时超额完成任务,获5次表扬,减刑87天; …… 在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黄雄宝的办公台账上,详细地记录着一起起短刑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而获得减刑的案例。“不能因为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刑期短,就剥夺他们享有减刑、假释的权利。”黄雄宝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抚州市看守所短刑犯减刑、假释制度自从今年6月实施以来,截至9月底,共受理10件减刑、假释案件,正确率达100%。
两大原因使短刑犯难获减刑
据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法院判决代为执行。 黄雄宝告诉记者,在看守所服刑的短刑犯很难得到减刑原因有两个:一是看守所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刑人员减刑考核机制,这就使得短刑犯的减刑失去了可操作的程序;二是短刑犯因关押时间短,加上司法机关在判决前对罪犯的羁押时间要依法折抵刑期,故使所判短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时间十分有限,看守所无法对其进行系统的教育改造,即使短刑犯改造表现良好甚至有立功表现,也往往因刑期临近届满而人为错失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可以看出,刑法并没有限制看守所短刑犯获得减刑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做法却剥夺了短刑犯享受减刑奖励的权利。”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霆说,“至少我接触过的看守所短刑犯中没有获得减刑的先例,这对短刑犯不公平,也不公正。” “看守所短刑犯减刑存在司法盲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认为,大部分短刑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危害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影响都较重刑犯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也较小,通过教育改造,他们更有理由获得相应的减刑权利。
激励功能丧失导致混刑度日
在学术界,对短刑犯的减刑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由于短刑犯刑期较短,仅仅是监所的“匆匆过客”,不久即将释放,是否对其减刑意义不大,反倒会浪费宝贵的减刑总指标。此外,现行减刑呈报、审核、裁定周期过长,往往要经历两三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也导致对短刑犯的奖励难以及时兑现。 邓辉表示,司法实践中把看守所短刑犯“游离”于减刑之外,违背了立法机关设置减刑制度的初衷。 “看守所通常不予减刑的做法,使减刑激励功能丧失,短刑犯混刑度日的现象相当严重,甚至形成对监所管教干警的抵触情绪,这对监所改造秩序和监管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也影响了改造质量的提高。”邓辉认为,“罪犯不管在监狱还是在看守所服刑,只是关押地点不同而已,其享受的权利不应区别对待。” 江西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云龙也认为,如果看守所短刑犯减刑无望的现象长期存在,将导致少数罪犯特别是一些抗改罪犯“债多不愁”、“虱多不痒”,持无所谓的心理,反正到时照样回家,“这样对改造罪犯十分不利”。
减刑到天利于提高改造质量
今年6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此举在江西乃为首创,在全国也不多见。 其中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其服刑六个月以上并获得五次以上表扬,可以减刑一至五个月;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应折减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六个月以上,可以假释。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也就是说,短刑犯在看守所可以减刑到以天计算。”黄雄宝介绍说,为防止减刑舞弊,检察机关将实施同步监督工作机制,即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实行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同步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应将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有关材料送交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应及时制作检察意见;法院采取听证或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等。 为缩短减刑呈报、审查、裁定等环节的周期,三部门还规定了各项程序办理的具体时间,比如:看守所对短刑犯提请减刑、假释,应当在所务会研究决定前3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派驻检察室需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公安局在接到减刑、假释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后1日内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结期限为30天。 据了解,抚州的这一做法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调研酝酿制定短刑犯减刑、假释办法的一条宝贵经验。 李云龙认为,这一制度有利于刑事法律规定的统一、公平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有利于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保障监管安全,为构建平安和谐监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创造稳定的监管环境;同时也有利于重塑服刑人员的人格,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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