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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新定义“非法储存”囊括各种途径获得爆炸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法制网——法制日报 最高法重新定义“非法储存”囊括各种途径获得爆炸物 法制网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最高法重新定义“非法储存”囊括各种途径获得爆炸物
 
 


  法制网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第一条是对“非法储存”定义的修改:原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决定第一条将其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这样修改,就把非法存放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爆炸物都囊括进来,既堵塞了在打击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方面的漏洞,又继续坚持了原解释确定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释说。
  决定第二条共三款,明确了“生产、生活”
  的内涵,将“生产、生活”明确为:“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规定,大大缩限了范围,有利于审判实践操作。
  决定还规定了从轻、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免除处罚的除外情形,对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实施涉爆炸物犯罪行为,即使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所需以及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能降低刑事处罚强度,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