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赵林中代表提出议案:尽快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
“随着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浙江)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赵林中说。 1997年5月,北京宣武区在全国率先启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全国已有1076个城市开展了此项工作。通过十多年运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已经建立,执法工作成效明显。 但是,赵林中代表认为,还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保障还不够到位。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能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同时,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法规。目前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都是一些部门法规、规章,存在“借法执法”现象,就是这些法规、规章,有的也因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另外,从行业法律法规中剥离出来的行政处罚权难以独立行使。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的依据是原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由于缺乏行政审批权、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就缺乏应有的力度。 其次是管理体制不协调统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顺利推进,但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统一上,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执法体制问题。当前全国各地实行的执法体制各不相同,有些城市实行一级主体,有些城市实行二级主体,有些城市仍存在执法局与相关监察队伍并存的现象。其次由于审批权与处罚权分割行使,原主管部门重事前行政许可,轻事后监督管理,更严重的是乱许可,将许可的后遗症留给执法部门处理,而执法部门又无法监管主管部门的许可行为,从而使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另外就是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分出去的标准不科学,人为地将相互关联的一种违法行为细分,增加了执法层次,违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导致新的职能交叉。 为此,赵林中代表建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包括规范执法的内容和程序: 一是严格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同时为避免执法“盲点”,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机关查处,其他城管执法机关予以配合。 二是明确城管员的法律地位和录用标准。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其身份,给予法律上的定性,同时对城管员的录用也应具体化。 三是城管的执法权利范围。法律中应明确处罚的权利种类及幅度范围,适用条文的具体情形。“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来制约和控制”。 四是城管的执法程序。“程序,效率,法治三者是相统一的,有程序的效率,才是有保障的效率,才能实现有效率的法治。程序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实体的实现,正确合法合理的执法程序能够缓解双方的敌对情绪,便于行政相对方的配合与协作。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这样大家才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