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失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的;本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者占用、挪用公款的;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隐瞒不报的。 《办法》指出,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办法》规定,部纪委、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进行调查。人事训练局负责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进行调查。对局级领导干部的问责,由部纪委、监察局或者人事训练局调查后提出问责建议,报请部党委决定;对处级负责人的问责,由部纪委、监察局或者人事训练局进行调查并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也可由本局党组织直接提出问责建议,报请政治部决定;对副处级负责人的问责,由直属机关纪委或者本局党组织调查后提出问责建议,报请政治部决定。 《办法》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经调查后需要问责的,由负责调查的部门代为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作出后,由人事训练局负责将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负责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办法》明确,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