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中国检察机关将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和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原则;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建立公安机关不服纠正违法意见的复议复核制度。 《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监督,线索来源包括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规定》要求,检察机关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据悉,《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