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 最高法全面推行司法巡查制度 加强法院内部监督 2009年3月,最高法院决定借鉴党内巡视制度的成功经验,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司法巡查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决策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人民法院决议决定、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利民便民措施、创新审判管理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和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悉,自2009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先后派出了5批司法巡查组,分别赴内蒙古、辽宁、湖南、山东、湖北、山西、北京、天津、宁夏、重庆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试点工作。最高法院司法巡查组共与上述10个高级人民法院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辖区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个别谈话1126人次,走访有关单位75个,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80次,处理信访举报件283件,接待来访84人次,调阅文件资料870余份,同时对上述10个高院所辖的80个中级人民法院、166个基层人民法院、49个派出人民法庭进行了明察暗访,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司法巡查反馈意见65条,并督促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及时进行了整改。 与此同时,全国还有25个高级人民法院、88个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探索建立司法巡查或巡视制度,并分别对辖区下一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或巡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