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明确受案管辖范围 认可复印件证明力 本报北京11月17日讯 (记者 罗书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1月18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了房屋登记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明确房屋灭失、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等三种情形不影响房屋登记案件可诉性。 债权人诉转移登记的资格问题,在房屋登记案件中大量存在,因此,《规定》明确,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如符合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等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规定》明确,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规定》认可房屋登记档案材料中复印件、影印件的证明力,《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