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 最高检官员称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专门机构 检察机关的责任不应该只限于查问这个孩子犯了哪种罪,而应该进一步查明他在身体、精神、道德方面是什么情况,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有价值的公民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他的另外一个身份是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副会长。10月28日,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不久前,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六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要求,今后的方向是,各级检察机关均应设立指导办理或者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方圆》:通过白中杰的个案以及青少年犯罪问题专家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流动青少年、闲散青少年和留守青少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群体,这些群体是弱势群体,不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而且容易受到不良文化影响,误入歧途。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如何行使职能,加强对这些群体的关爱和保护? 万春:这些群体是容易受到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对他们的保护:一是立足法律监督,延伸检察职能,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排查摸底工作,认真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因及数量关系,及时掌握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社会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二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可以利用辖区大企业多的优势,与企业联合建立关爱帮教基地来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创造帮教条件,把因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外来未成年人安排到基地接受帮教和劳动技能的培训。由于有了这样的基地,还解决了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和减少逮捕的难题。 《方圆》:白中杰在成为A级通缉犯之前非常迷恋网络,而且很多检察官在接受采访中,也都提到了网络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减少网络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万春: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为青少年创造净化的网上环境。 《方圆》: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薄弱,再加上成年罪犯的诱导,便迅速便踏上犯罪道路,白中杰就是其中最典型的实例,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又该如何应对? 万春:检察机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应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对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侵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结合执法办案,广泛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继续推行检察官兼任法制副校长的做法,加强对青少年群体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方圆》:从公开的资料中我们发现,从2008年开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在逐年减少,这是否证明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有减弱的趋势? 万春:从目前检察机关统计的数据来看,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数量的确呈现出下降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 因为批捕、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的减少,主要是检察机关贯彻严宽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诉的结果,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减少。总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仍在高位徘徊,每年批捕、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数量仍占批捕、起诉总数的8%。 《方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诉是基于什么样的目的呢? 万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重批捕、起诉,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诉,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就是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通道。 除了少捕慎诉,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上也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文关怀,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创造相对温和的诉讼环境,避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再次伤害”。与此同时,突出感化教育,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坚持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使其从内心深处认识罪错,真诚悔悟,重新作人。 我认为,检察机关的责任不应该只限于查问这个孩子犯了哪种罪,而应该进一步查明他在身体、精神、道德方面是什么情况。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道路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感化;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让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有价值的公民。 《方圆》:对于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如何处理? 万春:对于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不会一放了之,会及时向学校、社区、团委、家庭等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定期回访、跟踪帮教工作。 《方圆》:为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很多基层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机构,例如上海市检察院和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那么最高检接下来有没有计划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或者业务指导机构呢? 万春:这正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高检院针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还没有一个专门的业务指导机构,虽然名义上是由侦查监督厅牵头这项工作,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还涉及公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业务指导关系不顺,因此实际上是由各部门在自己的环节上开展相关指导工作。 我认为,从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发展看,各各级检察机关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研究指导机构,配备专门人才从事这项工作。因为未成年人案件有很多特殊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及其制度建设有很多经验要总结,问题要探索,规范要制定。 《方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设置上,为什么很多地方基层检察院走在了上级院的前面? 万春:这的确是一个很特殊的现象,主要是由实际工作决定,因为未成年人案件一般都在市级以下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办理,所以现在许多基层院和部分市级院,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较多的地方,都先后成立了专门的办案机构。 《方圆》:很多基层检察院都设置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您认为哪里的设置比较健全? 万春: 据我了解,在众多地方检察院设置的专门的机构中,设置比较健全的是上海。1986年,上海就成立了中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起诉组”;1992年,上海成立了第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目前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部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共有110名专门从事“未检”的人员。 《方圆》:从您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在积累多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验后,已经建立一套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制度,这些制度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吗? 万春:检察机关在多年的办案后,的确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是在坚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大胆创新,建立健全相关办案机制和帮教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和社会调查制度。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公安机关随案移送认定有逮捕必要的证据和经公安机关审查的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是坚持和完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合法权益,进行感化教育。 三是实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审查逮捕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 四是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加强检调对接。对于符合调解及和解条件的案件,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提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尽量化解矛盾。 五是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积极与侦查、审判机关达成共识,争取在各个诉讼环节实现快速办理,减少诉讼过程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六是要坚持分案起诉制度,探索亲情会见制度,保证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和感化教育。 七是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利于犯错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