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为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人民法院的“分外事”,而且为人民法院解决工作难题、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同时,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的重大部署,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法工作指明了重点和方向。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适度。所谓适度,就是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既要积极有为,又要合理适度,既不缺位、不虚位,也不越位、不错位,决不能包揽、代行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在坚持适度上,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可大包大揽,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又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在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时期,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司法环境的新变化对人民法院带来的新挑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准确把握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妥善予以应对。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以社会矛盾化解为主线,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切入点、以审判职能延伸为抓手、以公正廉洁为核心、以坚持群众路线为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