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张军就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修订作出说明时指出 新体系更科学、操作更简便、导向性更强 3月22日,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主持会议,并对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修订作了说明。张军指出,案件质量评估是人民法院新时期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和本院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落实好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背景介绍
张军首先介绍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2008年开始试行的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由评估指标、指标权数、同度量化方法和合成方法四个子体系组成。其中,指标体系是根据综合评估的目的和需要,将有内在联系、并具代表性的审判管理指标,通过一定的方法建立起来的、能够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总体情况的指标群组。评估指标体系由1个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和若干三级指标组成。在指标体系中,三级指标直观、具体地反映了案件审理某一环节、某一方面的质量、效果情况,如“立案变更率”指标、“结案均衡度”指标、“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等;二级指标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三级指标进行同度量化,分类具体化为公正指数、效率指数和效果指数;一级指标反映了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是由3个二级指标合成得出的。
基本原则
张军指出,本次评估指标体系的修订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科学原则,目的是使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指标更加符合立法的规定和司法规律。二是简便原则,目的是提高指标体系使用的简洁性、方便性,努力做到用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取最佳的管理效果,实现最优“性价比”。三是导向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设计,修订中注重指标的正向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审判管理理念。
主要内容
张军随后就本次指标体系修改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本次指标的修订,主要是通过新增、合并、取消,进一步规范三级指标,调整二级、三级指标权数的方式,对试行的评估体系做了较大的修改完善。本次修订共增加新指标10个,取消旧指标12个,并对9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做了更为科学、合理的调整。修订后,共有三级指标31个,其中公正指标11个,效率指标10个,效果指标10个。虽然指标数量减少了,但指标的评估范围更宽了,评估的科学性更强了。新指标体系更加立体、全面,涵盖了立案、审判、执行、事后监督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宏观与微观,法院内部与外部,公正、效率与效果,实体与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实现全方位、多侧面对案件审判质量进行综合科学评估。
关于公正指标的修改情况。张军介绍,一是对原指标体系中的“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进行修改,合并成“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通过对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区分,对不属一审或原审法院错误的改判或发回重审,不计为下级法院负向评价指数,更有利于下级法院接受上一级法院裁判和正确评价法院工作。 二是新增“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率”、“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3个对上级法院的正向公正指标。目的是鼓励上级法院依法严肃公正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该改判的必须改判,该发回的没有顾虑地发回,明显有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是新增“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目的是鼓励各级法院通过听证审理,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促进缠诉、闹访案件通过所谓“听证”审理实现案结事了。
四是由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成为执行案件中的新型结案方式,导致原对执行中止案件的评估失去意义。因此,新指标体系取消了“执行中止终结率”,同时为防止执行乱终结现象的发生,本次修订大大提高了效果指标“实际执行率”的权重,由原10%修改为15%。
关于效率指标的修改情况。张军介绍,一是新增“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取代年“结案率”统计,使效率评估符合案件审理规律。
二是取消“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和“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同时新增“延长审限未结比”。目的在于鼓励各级法院在法定审限内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避免违反规定随意批准延长审限。
三是新增“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和“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取代原“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和“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新增指标均是正向指标,通过评价方法的优化,既鼓励了各级法院尽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同时也可以防止过度压缩审理时间现象的发生,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关于效果指标的修改情况。张军介绍,一是由于“上诉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在评价效果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复性,且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新指标体系取消了“上诉率”统计,只保留了“一审服判息诉率”这一正向指标。
二是修改“调解率”的计算方法。新的“调解率”统计将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进行了区分,目的在于鼓励各级法院加大对普通程序案件的调解力度,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修改“执行标的到位率”的计算方法。原指标计算方法导致了一些法院在分配执行力量时采取“抓大放小”的做法,影响了小标的案件申请人权益的实现。新指标将每个金钱债权执行到位率的平均值作为评价依据,做到了更为合理地评价法院执行工作的效果,也鼓励各级法院全面抓好执行案件。
四是修改“裁判自动履行率”的计算方法。新指标将“裁判自动履行”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执行程序以外,提高了对生效裁判实际效果评价的全面性。
五是新增“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指标。调解生效案件能否自动履行,反映了调解案件的质量。增加本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各级法院正确看待“调解率”,通过合法、正当调解,确保以调解方式结案能真正化解矛盾纠纷。
张军强调,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沈德咏常务副院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推动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扎实开展,为有效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科学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