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广东高院关于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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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形势下婚姻家庭案件数量增长快、案情渐趋复杂的需求,提高审理家事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10年3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等1家中院、6家基层法院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一年多来,广东法院本着“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原则,积极探索家事案件审判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试行家事审判合议庭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10年,广东省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不含继承纠纷)一审案件分别为41264件、43358件、47765件、50915件,均占广东省受理的民事案件总量10%以上。同时,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特定的亲属之间既存在法律关系,又存在伦理关系。然而,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基本上采取审理财产案件的方法,对家事案件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重视不够,简单化、程序化处理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案件审结后的社会效果不佳。家事案件的处理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权力需要较多地介入家事案件的解决,而家事案件又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私人领域。家事案件不仅要通过裁决解决纠纷,更需要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基于广东省家事案件收案的情况和家事案件自身的特点,2010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等1家中院、6家基层法院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各试点法院在制度建设、调解工作、调研创新方面均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 (一)狠抓制度建设,家事审判合议庭的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试点法院制定了《家事审判工作流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细则》、《家事纠纷诉讼指引》等工作规范,明确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工作职责、立案范围、审理流程,为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夯实基础。广东高院于2010年12月下发了《家事审判合议庭工作规范指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同时,各试点法院还积极开展家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二)狠抓调解工作,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呈现“两高一低”(高调解率、高服判率、低改判率)的良好态势。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各试点法院以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为契机,创新制度,深挖潜力,调撤率和服判息诉率得到大幅提升。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各试点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新收一审案件3279件,审结案件2655件,调解结案1859件,平均调撤率达70.02%,其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的调解率分别为90.18%和91.07%(见图一)。结案率和调解率不仅高于近几年广东省基层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率平均水平,也高于广东高院排头兵指标所设定的2010年底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60%的要求。当事人对审结的家事案件提出上诉的154件,上诉率为5.59%,其中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的上诉率仅为0.9%,远低于广东高院制定的排头兵指标上诉率不高于15%的指标,取得了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 (三)狠抓调研创新,形成多项重要调研成果。在目前我国家事审判工作实体法不完备、程序法又缺位的情况下,各试点法院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调研,分析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情况、特点和审理变化趋势,研究现代家事审判的新问题,突破现行理论的约束和樊篱,形成《关于审理涉家庭暴力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前瞻性研究》、《人身保护令在珠海的探索与实践》等成果,刊登在《人民司法》、《法庭》等刊物,这些理论研究与探讨为深入开展家事审判活动夯实了理论基础。 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的特色创新 (一)大胆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实现“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质公正”的审判目标。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多具有紧密而又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亲亲相隐等传统家庭伦理规则,决定了在家事审判中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查明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家庭暴力等私密性、隐蔽性较强的关键事实。为此,各试点法院在“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质公正”价值取向指导下,大胆探索了符合家事案件纠纷特点的证据规则。一是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是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尤其是将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和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纳入法院依受害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三是加大释明力度。针对大多数家事案件当事人为社会弱势群体及诉讼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家事审判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大释明力度,向举证能力较低的当事人释明具体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所需证据种类及相关事实的证明程度,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 (二)大胆探索适应家事案件特性的审理制度,明确了“财产申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的新原则。一是试行诉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创设诉前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制作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供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填写,明确当事人不准确申报相关财产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固定庭审争议财产范围,有效提升办案效率。二是试行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家事案件公开审理不利于当事人对涉及个人隐私、家庭隐私的事实开展充分质证,不利于法院全面掌握案情和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也不利于保障参加庭审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针对家事案件公开审理的前述弊端,中山市两级法院试行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除非当事人申请,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三是试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多数家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当事人亲自到庭不仅能使法院兼听则明,还有助于牵涉众多感情因素和生活误解的当事人消除误会,恢复感情。中山中院审理的当事人亲自出庭的家事案件调解率高达80%以上的事实证明,家事案件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更加符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 (三)大胆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加大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保护力度。一是证据种类齐全、形式灵活。主要包括结婚证、户籍资料、出生证等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及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接警或者出警记录、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和手机短信等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二是重视未成年人证言。重视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5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三是允许法官充分行使自由心证。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要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内心确信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就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一年以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13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8份,裁定驳回申请5份。其中,未经听证程序作出的11份裁定中没有复议后被撤销的,说明法官自由心证对家庭暴力可能性判断的准确性较高,允许法官充分行使自由心证有利于简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四)大胆探索契合家事审判特点的调解机制,形成“劝、批、谈、教”的调解新模式。家事案件不宜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而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因此,调解必须深入细致了解当事人的内心世界,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达到解开心结,彻底消除矛盾。在此基础上,试点法院主要采取以下调解手段:一是调解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是劝离与劝和相结合。三是以家庭(族)会议促调解。 (五)大胆探索家事案件判后司法延伸服务,创设了“探视抚养档案、登记离婚协议司法确认、心理指导矫治服务、社会帮扶”的新举措。一是建立判后探视抚养档案,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探视难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创设了离婚案件判后探视抚养档案。二是建立登记离婚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与黄埔区民政局共同开展离婚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有效地解决了“婚离了,事未了”的问题。三是借力专业组织和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心理指导矫治服务。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由执业心理医生进行心理干预,帮助当事人解除心理障碍,取得了明显效果。四是定期回访重大敏感案件,尝试已结案件社会帮扶机制。 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试点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是试点法院收案、结案数量不平衡。例如就各试点基层法院而言,在一年的试点期间,收案最多的中山市第一法院达到1376件,而收案最少的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只有145件,两者相差近10倍之多(见图二)。二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不平衡。7个试点法院设立了17个试点合议庭,仅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和中山市第一法院开展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司法实践。 (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难以准确把握。目前,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理的家事案件主要还是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应在哪些方面调查取证,在何种程度上突破一般民事案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规则,维护审判者中立地位,成为困扰家事审判的一大问题。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一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受理范围有待放宽。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制止家庭暴力而不想解除婚姻家庭关系的受害人,因顾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必须起诉离婚而不提出这项司法保护请求,同时也限制了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该项司法保护,导致广东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程序启动率不高。二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问题有待加强。如当事人违反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法院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仅靠法院的力量难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最佳选择是公安机关参与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很多公安机关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不配合,如何进一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裁定的执行十分迫切。 (四)家事审判的长效协作和社会参与机制建设相对滞后。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缺乏更高级别的机构进行统筹,也缺乏经费保障,各地还没有建立常态的联动机制。在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分配呈条块分割的状态下,家事审判的社会参与和长效协作机制无法可依,仅靠个别试点法院与当地政府协调分散建立家事审判社会参与和长效协作机制,在个案中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无法解决试点法院整体家事审判社会参与和协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合议庭工作的建议 (一)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将实践中成熟的审判制度纳入法律规定,破解家事审判工作欠缺规范化的难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处于修改阶段,建议对以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家事案件采取“三限”原则,即“有限辩论原则、有限处分原则、有限公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到民事诉讼之中。如前所述,家事案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应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家事案件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关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对家事案件的审理应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二是重新审视家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法律对此类纠纷的举证责任亦应予以单独规定。如针对家庭暴力连续性、隐蔽性的特点,应采取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大施暴人的举证责任,具体方法可以借鉴广东高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操作指引》之规定。 (二)合理配置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审判资源,破解试点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一是收案较少的试点法院,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收案范围。目前,家事审判合议庭受理的案件为离婚纠纷、婚姻关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关系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6种,其中以离婚纠纷居多。但实际上赡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等均是家事案件,收案较少的试点法院将上述案件纳入家事审判合议庭收案的范围,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审理水平,而且为今后的试点工作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二是收案过多的试点法院可以考虑增加家事审判合议庭。家事审判合议庭除了完成正常的审判任务之外,还承担了积极探索审判工作新方法、总结审判工作新经验的任务。收案过多,案件压力过大,家事审判合议庭的上述功能无法凸显。三是为家事审判合议庭提供更为充分的支持,充分调动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工作主动性、能动性。与经济纠纷比较而言,家事案件涉及的标的一般不大,但案件大多十分琐碎,还需探知当事人的内心世界,并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联动,方能彻底解决纠纷。家事审判合议庭承受了十分繁重的审判压力,理应在经费保障、评先评优、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三)全面推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制度建设,破解裁定申请少、执行难的难题。一是要放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条件。广东法院出台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规定,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内提出诉讼。逾期没有提起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上述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与离婚诉讼联系起来,可以防止条件太宽松可能会引起大量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致法院难以应对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现阶段,为了进一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作用,还是可以考虑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与提起离婚诉讼脱离开来,即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在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后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核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二是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的配套法律和硬件支持,如配备安置场所,协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协调公安机关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 (四)积极协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家事审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破解家事审判联动滞后的难题。家事审判虽然审判的是“家务事”,但很多家庭问题都有比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因此家事审判是一项具有很强社会性的工作,只有加强审判工作的社会联动,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家事审判工作涉及妇联、公安、医疗卫生及相关社团组织、基层单位等,仅凭法院的力量无法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重点要解决公安机关、妇联参与全省范围内建立反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妇联有协助法院执行生效裁决的规定,但鉴于人身保护裁定的特殊性,本着“先行先试”的精神,应在此方面适当突破。对于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接到相关投诉的部门应及时通知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协助执行的公安机关,以利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并确保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衔接顺畅,依法、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