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司法部第二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评选活动 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促进在全系统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第二届“十佳法律援助单位 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评选活动。为确保评选公开公正,司法部成立了“十佳法律援助单位 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对评选工作进行组织指导。7月29日至8月29日,主办单位在法制日报和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搜狐网、网易网、司法部政府网、法制网、普法网、中国法律援助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网等合作网站同步刊登20个“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候选单位、20名“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候选个人的事迹和选票,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公众踊跃参与,投票选出您满意的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和“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现刊发候选个人事迹简介(按姓氏笔画排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志业 王志业,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1991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自治区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秘书长等社会职务。曾荣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维权十大杰出律师”、“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两度被提名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十大杰出律师”候选人。 王志业秉承律师职业道德,始终把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了一名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他经常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职工维权法律援助工作,代理农民工维权案件800余件;他走在职工维权工作前列,组织8家律师事务所承办劳动争议案件的30名专业律师,成立了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职工维权工作部,设立了职工维权咨询热线,解答各民族职工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的咨询问题;在劳动仲裁委设立义务咨询法律援助接待点,积极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为农民工和困难职工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自法援职工维权工作部成立至今,他为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8件,带领工作部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80件。 他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2008年,乌鲁木齐某大厦发生特大火灾,他参加市政府来访接待组接待信访达800余人次;2009年,新疆“7·5”事件后,他积极参与善后辩护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了力量。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王学法 王学法,男,汉族,1956年出生,中共党员。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现任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曾荣获“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北京市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北京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所在单位先后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北京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等荣誉30余次。 作为首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拓者,王学法明确法律援助“两个服务”的新理念,开创便捷“一站式”服务措施,建立了贯穿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办案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他注重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形成了工伤、刑事辩护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推广实施“点援制”,有力提升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在他的领导下,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王益受贿案”、“前门大街杀人案”、“央视大火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妥善处置河北曲阳180名农民工、7省市76名农民工、河南南召48名农民工等多起集体讨薪案件。共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咨询120万人次,为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万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亿元。在全国“两会”、奥运会、国庆节等重大活动期间,及时有效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 王学法常说:“法律援助就是要让正义的阳光洒满每一个角落,援助一个人,温暖一家人,振奋一群人。”他倡导“法律援助心理援助工程”,对法律上已经得到援助,但是身体、心灵仍遭受创伤的人进行回访,实行心理干预与辅导,帮助许多家庭回归正常生活。 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王碧娟 王碧娟,女,1964年出生。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现任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指导科科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她组织办理的多件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被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等媒体广泛报道。所在单位先后荣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集体”、“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服务保障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上海市迎世博巾帼文明岗”,2007年至2009年连续3年荣获“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两次荣记集体三等功。 在长期的工作压力下,王碧娟积劳成疾,2010年罹患癌症。她顽强地与病魔抗争,在历经磨难、告别死神后,又义无反顾地回到挚爱的法律援助工作岗位上。她带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全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组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和法律援助顾问团,成立政法干部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定期开展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十佳案例”评比表彰;在全市首创“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街道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组成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开展公安值班律师试点,建立了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形成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3个阶段的全覆盖。自2006年以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每年增长20%,案件代理胜诉率近90%。 王碧娟敏锐关注到农民工“讨薪难”的社会问题,积极推进劳动仲裁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她注重培训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成立了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律师团。3年来,她共接待农民工法律咨询4000余人次,化解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600余件。 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米玛卓嘎 米玛卓嘎,女,藏族,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2002年调入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现任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曾荣立三等功、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 米玛卓嘎积极参与送法下乡活动,多次到偏远地区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她对前来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总是耐心解答、热情接待,给予他们最大的关爱;她经常远赴交通不便、气候恶劣的阿里、昌都等地办案,下乡总里程累计几万公里。她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为当事人奉献了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受到当事人和诸多法官的高度赞誉。 米玛卓嘎本着“大案不马虎、小案不敷衍”的工作态度,认认真真办好每一起案件。她曾代理受伤农民工郑某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款,在郑某不适应高原生活回内地疗养后,米玛卓嘎律师全权代理该案。在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后,终于帮助郑某拿到了30余万元的赔偿款。 米玛卓嘎曾经在邹某抢劫杀人案中,紧紧抓住部分证据在程序上的瑕疵,为邹某多次辩护,在两次发回重审4次开庭审理后,将这一被称为“铁案”的死刑案件改判为死缓。 米玛卓嘎曾经在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承担了大量案件的辩护工作,她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依法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 河北省佳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齐明亮 齐明亮,男,汉族,1963年出生。2006年创办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现任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执行主任。曾荣获“河北省十佳律师”、“河北省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荣誉称号。 早在2002年,齐明亮就参与了“为打工者讨薪”的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为了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服务,2006年1月,他自筹资金组建了全省首家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在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运转资金等方面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他提出的“马上办、热情办、依法办”是中心的办事原则,“以法律的智慧帮助人,以专业的知识服务人”是中心的服务理念。截至2010年年底,该中心共为24000余人次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案件3603件,办结案件1836件,确认和追回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款2181万元,被农民工亲切地称为“农民工之家”,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齐明亮为了办好案件,不畏严寒和酷暑,经常深入到区县、乡村、施工现场调查取证。他曾办理某市机关拖欠望都农民工吕某等50余人工程款一案,该案的牵涉面较广、难度大,他与相关部门协商数十次,最终帮助农民工在除夕拿到了8万元的工程款。齐明亮说,农民工的利益得以维护就是他最大的快乐和安慰,无论付出多少辛劳都值得,他会带领同事们继续办好每一起案件! 山东省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刘景学 刘景学,男,汉族,1961年出生。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2002年起任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主任。先后荣获第三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两次。所在单位先后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残疾人维权先进集体”、“全国老年人维权示范岗”、“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山东省优秀妇女维权岗”等荣誉称号,多次被济南市政府评为“创城工作先进集体”。 14年来,刘景学带着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满腔热爱,一心扑在法律援助事业上,开创了济南市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在他的积极努力下,济南市建立了四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创建了“四条热线”和“四个网络”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了济南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实现了法律援助便民化和“一站式”服务,全市10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全部达到省司法厅规范化建设标准。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05年以来,年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500件,年均解答法律咨询5万人次,案件回访满意率达到98%,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再穷也得让老百姓有个法律的救济,再难也要给群众一个说理的地方。”这是刘景学的座右铭。他本人承办的某公司308名下岗职工维权案、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农民工天津特大交通事故维权案、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战士小赵父亲工程公司欠薪案等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云南省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陈广 陈广,男,汉族,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现任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多次被云南省、曲靖市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曾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云南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在陈广担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6年来,曲靖的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他率先在云南省开辟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进行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推进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在全市法院、检察院、工青妇老残等部门建立便民服务点70余个;建立了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接待室,接待条件和办公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残疾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强化了制度建设,使法律援助工作有章可循;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中,探索建立律师主任推荐制、律师点援制、受援当事人意见反馈制。 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有相当部分受援人是因工伤残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取证困难、花费较大、受援人急待救助。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他常常不辞辛劳,顶着炎炎烈日奔波在曲靖的大街小巷。从事法律援助工作11年来,他默默地坚守一个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为5级伤残的大学生马某“争来了”约28万元的工伤赔偿款;为富源县、罗平县28名在煤矿打工的农民工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14万元;为因工受伤并致腰椎椎管狭窄症(完全瘫痪)的厂派遣工潘某拿到了39万元工伤赔偿款。 安徽省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晨 陈晨,男,1962年出生。,现任安徽省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五、六、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安徽省第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后荣获“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优秀律师”、“安徽省先进律师”、“安徽省优秀律师”和“安徽省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 从事律师职业以来,陈晨积极参政议政、热心法律援助和公益事业,先后为100余名下岗工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树立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2009年7月,他放弃了优越的生活条件和丰厚的业务收入,主动申请参加了由司法部和团中央发起的首届“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作为首位安徽志愿律师,他来到律师资源十分缺乏的贵州省关岭布依苗族自治县从事为期1年的专职法律援助工作。在关岭,他8次奔波终使失足少年重返校园;他替困难被告人垫付赔偿金促进调解成功;他把疑难复杂案件当做法律活教材进行业务培训;他在灾害来临之际不顾个人安危及时赶赴一线参与抢险救灾。他在短短的一年志愿律师服务期间,克服了无数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竭力走进渴求法律阳光普照的困难群众中间,用真情大爱践行志愿律师的诺言,共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1件,义务进行法律援助宣传和法律咨询达5000余人次。由于他的辛勤努力与出色工作,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向他颁发了“终身法律援助志愿者”聘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陈吉利 陈吉利,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现任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大庆市人大代表。先后荣获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省政法委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大庆市未成年人维权先进个人”、“大庆市优秀人大代表”等称号。所在单位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省政法委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荣立集体三等功八次。 1998年,陈吉利放弃社会律师工作机会,承担起筹建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他发扬大庆铁人精神,迎难而上,短短两年时间将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编制等问题一一解决和落实;他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制定出台16个法律援助规章制度,率先在全省实现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省级规范化建设,实现了大庆市法律援助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十几年来,陈吉利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2005年,大庆市肇源县发生了一起命案,在当地影响极大。收到法院指派函后,他反复研究案情并多方调查取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全面阐述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单某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的理由,最终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江苏省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严力琦 严力琦,女,汉族,1959年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任江苏省南通市“12348”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2005年任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曾获“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南通市劳动模范”、“十大女杰”和市法律援助“服务之星”等多项荣誉称号,曾荣立个人二等功。 严力琦用“心”开拓工作,率先实现规范化建设目标。她积极呼吁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典型,促使市中心办公接待场所达到700平方米,各县(市、区)中心达到200平方米,2008年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均如期通过省厅规范化建设验收。在她的努力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年增长32%,法律援助基金会募得资金2233万元,南通市法律援助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严力琦用“行”诠释忠诚,不断探索便民服务新举措。她牢记服务宗旨,带领各法律援助机构大力开展便民服务活动,不断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组织开展广场宣传活动,举办了3场专场文艺演出,为全市特殊群体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她积极促成市开发区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增设了8条“12348”专线;在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增设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圈”。 严力琦用“情”关注民生,努力使法律援助成为群众贴心人。近3年来,严力琦直接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和紧急信访事件70余起,被受助老百姓视为自己的“娘家人”。她组织办理的案件中有4件入选“全省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被市政府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 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肖永红 肖永红,女,土家族,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现任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渝北区第十二届、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区少数民族联谊会秘书长。曾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个人”、团中央“全国弱势群体的良师益友”、重庆市委市政府“先进政法干警”、“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和渝北区委、区政府“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称号。 肖永红关心贫弱群众,秉持“保障弱者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宗旨,带领中心全体人员多渠道开展便民服务活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工作制度,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11年来,她带领中心全体同事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000余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受到群众广泛称赞。 肖永红关注农民工,率先在重庆市渝北区18个镇街成立了进城务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触角延伸至基层;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肖永红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近1200件,涉及农民工1890人,涉及金额5560万余元;她关爱未成年人,积极争取区检察院支持,将未成年人刑案法律援助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建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小组,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3年来,她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157件,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海南省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张永春 张永春,女,汉族,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2005年起担任海南省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先后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个人”、“海南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海口市“维稳工作先进个人”、检查活动“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张永春始终以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带领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同事,主动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建立法律援助网络,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她注重与维稳、信访、劳动监察、人民调解、公安、检察院、法院、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主动介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6年多来,对于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案件,张永春都仔细研究、认真对待。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她会在最短时间受理;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当事人如何维权,并帮忙联系相关部门。她亲自组织参与接待3500余人次,跟踪办理群体性案件达200余件,涉及受援助人员近万人次,其中大多数是涉法涉访的群体性案件和情况紧急的人身损害类案件。她以对困难群众无私的爱、对援助工作的执着和热忱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和信赖。 辽宁省葫芦岛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李永恒 李永恒,男,汉族,1974年出生。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现任辽宁省葫芦岛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先后荣获“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葫芦岛市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所在单位葫芦岛市法律助中心先后被评为“辽宁省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辽宁省百家文明窗口单位”、“辽宁省残疾人维权示范单位”。 在李永恒的积极努力下,葫芦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四级法律援助网络,率先与市公安边防支队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率先依托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率先与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办法的通知》,并在全省推广,率先设立了面向全省服务的“96314148”法律咨询热线,使葫芦岛的法律援助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前列。十年来,李永恒共解答法律咨询、代书9000余件,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86件,其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00余件。如黑龙江籍86名农民工集体讨薪案、建昌县下岗职工宋某工伤行政诉讼案、大连籍70多岁的甄老太太索要赡养费案、英雄警察吴某被杀案等,为当事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900余万元,被《法制日报》、《辽宁日报》、辽宁电视台、葫芦岛电视台等相关新闻媒体报道100余次。他的辛勤工作赢得了受援人的充分认可,几年间共收到20余面锦旗、200余封感谢信。在工作之余,他不断加强学习,共撰写了30余篇学术价值较高、操作性很强的论文,刊登在《辽宁律师》等杂志上。 青海省海晏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李梅勋 李梅勋,女,汉族,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司法局局长、海晏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先后获得“青海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维护妇女儿童先进个人”、两届青海省“优秀律师”、“三八红旗手”、2005年至2009年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创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17项荣誉称号。 李梅勋在担任海晏县司法局局长期间,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协调,于2010年正式成立了海晏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并推动建立健全了乡村两级法律援助网络,打造了“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24小时为群众解答疑难问题,提升了海晏县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李梅勋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生活上却经历了丈夫突患重病、昏迷不醒又突然离世的沉重打击,但她放心不下自己挚爱的法律援助工作,又重新返回工作岗位,带领同事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从事法律援助工作10余年来,李梅勋对经办的每一起援助案件都尽心尽责。她为遭人陷害的毛某伸张正义,终使毛某无罪释放;她在刚察县农民工多某因工死亡赔偿案件中,与煤矿老板积极沟通,几经周折,终于达成协议,使家属当场获得21万元的赔偿金;她多次自掏腰包看望受伤农民工石某并安抚家属的激动情绪,同时充分利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与县法院、交警大队等部门积极沟通,最终帮助石某追回了赔偿款,有效地避免了一起激烈的群体性冲突。近3年来,她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7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有1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得到了受援人的广泛赞誉。 贵州省都匀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陆建江 陆建江,男,布依族,1970年出生,中共党员。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现任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司法局新华司法所所长兼局办公室负责人。先后荣获“黔南州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黔南州人民满意政法干警”、“都匀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所在单位曾获司法部、中国残联授予的“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荣誉称号。 在省内法律援助工作启动初期,陆建江就以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打造“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先后为23名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案件26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57万余元。他积极参与贵州都匀“3·1”、“3·17”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提出的处理思路为工作组所接受并认真组织实施,有效化解了历时1年零3个月的持续上访事件。 他多次与相关单位和部门交涉并据理力争,有效处理安某在贵新兰海高速公路施工遇难案和杨某见义勇为致残案,使安某家属获赔17.8万元、杨某获赔14.7万元。2008年6月27日,都匀市某村因矿渣堰塞山塘水仓爆发,导致在山下福利厂工作的7名老年人、妇女和厂房被泥石流吞没,市政府组织大规模施救至第3天后没有发现尸源,欲停止搜救。陆建江接受市法援中心和某办事处的指派,立即找到分管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建议延长搜救时间,以安抚民心,得到采纳。在赔偿问题上,陆建江与事故领导小组以及福利厂多次协商,最终其所代理的3名死者家属共获得23.4万元的赔偿,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湖北省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秦毅 秦毅,女,汉族,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2004年开始任湖北省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她曾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湖北省“优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湖北省司法厅荣记个人二等功;荣获十堰市“五一劳动奖章”、“优秀青年卫士”等荣誉称号。其所在单位曾荣获“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全国服务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先进集体”等称号。 秦毅注重网络建设,方便当事人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她积极打造“法律援助立交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建成了中西部地区一流的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在全市123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市1985个社区、居委会全部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让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快捷。 秦毅注重服务效果,努力实现最佳援助效果。她与北京、广州等全国36个城市达成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协议,建立起覆盖协作城市及周边200余个市(县)的法律援助网络,方便农民工及时就近维权。7年来,秦毅共为农民工追回工资及赔偿金8760余万元。她简化受理审批和经济困难审查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作试点直接受理法援案件,实行网上受理,采取双休日值班,将心理疏导引入到法律援助办案及咨询中,困难群众享受法律援助更加优质高效。 7年来,十堰市各法律援助机构接待法律咨询10万余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9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2亿元。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主任 秦卫国 秦卫国,男,汉族,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2000年开始担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处长。曾荣获广东省司法厅个人二等功、2001年至2006年度“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深圳市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圳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秦卫国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积极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与区信访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处置涉法信访工作制度,指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援助律师承办案件。几年来,他共参与接访2856人次,使大量涉及劳资争议、拆迁等重大群体信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不断提升服务困难群众成效,拓宽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秦卫国先后在全区8个街道司法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及联系点,与区各相关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健全了“法律咨询引导员”机制,方便了困难群众来访;为一些群体性案件或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上门服务460余次。十余年来,他带领全处人员组织办理各类援助案件6400余件,接听专线电话咨询30000余个,接待来访人员近20000人次,受理网上咨询4000余个,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秦卫国狠抓科学管理,严把法律援助质量关,设定了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流程表,向当事人发放“工作意见反馈表”,通过回访、走访、座谈会、案件讨论会、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加大案件办理过程的督促检查力度,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浙江省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徐爱华 徐爱华,女,汉族,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2003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现任浙江省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曾先后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浙江省优秀共产党员、浙江省“劳动模范”、浙江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等荣誉,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惟一蝉联两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等荣誉称号,连续十年被舟山市委市政府授予“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徐爱华一心护弱,是困难群众的“希望之灯”。她常说,面对那些困难群众,只要我再努力一点点,就可以帮到一个人,说不定是挽救一个家庭,她也是这么做的。2003年以来,徐爱华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743件,挽回经济损失近1300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她牢记使命,是和谐社会的“连心之桥”。徐爱华积极参与信访工作,协助解决上访人员的利益问题。她积极倡议并促成全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信访部门联合设立一体化接待处;积极引导来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为符合条件的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徐爱华大胆探索,是海岛法援事业的“拓荒之人”。2009年10月,在徐爱华的积极倡导下,舟山市在全国首创法律援助周转金制度,此项制度被浙江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10年度工作创新奖”。针对舟山岛屿众多、人口分散的地域特点,她积极拓展海岛法律援助网络,打造覆盖全岛的“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她积极投身“法律拥军”工作,舟山市“法律拥军”工作被誉为全市双拥工作的“精品工程”和“新名片”。 山西省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黄河 黄河,男,汉族,1964年出生,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现任山西省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先后荣获“山西省特级劳动模范”、“全省十佳优秀政法干警”、“十大杰出青年卫士”和“农民工维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两次获得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记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 2000年,黄河担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后,立即着手从难点突破,一改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全省的落后局面。他注重创新工作机制,带领中心同事推动将法律援助困难标准在原低保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使受益人群扩大到60余万;推行“代受理”制度,在交通便利的30余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设立了法律援助“代受理点”,打造方便群众的“一小时服务圈”;开辟“绿色通道”,对残疾人、老年人实行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对难以出具困难证明的农民工申请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以外的事项可“先行受理,后补办手续”;对接司法救助,实现与公检法联动,大大提高了维权效率。 几年来,黄河参与办理了百余起法律援助案件,许多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他为饱受丈夫虐待的女工母女提供法律援助,搜集几十份确凿的证据,将被告人绳之于法,该案被省、市妇联高度评价为“反家庭暴力第一案”,中央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在270户居民因拆迁纠纷聚众阻断重要交通干线时,他紧急赶赴现场,引导他们理性维权,代理提起诉讼,最终为他们赢得1180万元的补偿款;他在代理“河北农民工欠薪案”时,不畏艰辛,奔波3个多月,地跨两省3市,为20余位河北农民工追讨回200余万元工程款和工资。 河南省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程卫平 程卫平,男,汉族,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2002年开始担任河南省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曾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河南省“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漯河市“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等数十项荣誉称号。 在长期的基层法律援助实践中,程卫平进行了一系列富有创新的工作探索,破解了诸多困扰基层法律援助的难题。他探索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构建了“大法援”的工作格局。他积极打造“法律援助半小时服务圈”,探索“应援尽援”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全覆盖”,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人群。程卫平坚持工作在法律援助第一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面对100余张白条、76家农民储户,他战困难、顶压力,用3年时间,为农民兄弟姐妹争回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程卫平注重发挥法律援助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调成立了漯河市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队,制定了法律援助应急预案,整合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等资源,迅速介入社会突发事件,做好稳定协调工作。几年来,他和同事们共接待信访人员两万余人次,参与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疑难案件420余起,为平安漯河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十年来,他带领中心同事共办理援助案件15230余件,接待来访123600余人次,赢得了困难群众的普遍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