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作为一场学术之争,“院士状告弟子”的风波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当前在学术监管领域内的法律困境。 “陆道培诉黄晓军一案,显示出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存在的某些问题。”杜兆勇说。 据了解,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1993年制定的科技进步法的修正案,这在当时标志着未来一段时间里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的确立。但是自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其在学术监督和学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却一直为业内人士所探讨。 中南大学哲学系教授李侠向记者分析,科技进步法尚存不足的地方是:各类学术或者科技管理的权力主体被有意或无意地虚化。当整体科技事业处于发展的瓶颈阶段时,就会出现这样的学术抄袭风波,没有哪一个机构能够有效改变科技事业所面临的困境,比如说给出明确的结论,进一步而言,要具体的学术监督就更不可能了,连监管主体都不明确,还谈何有效的监督。 李侠还认为,纵观整部科技进步法,禁止性的规定占到了整部法律的10%,照例说,这主要体现了一部法律的禁止功能,在科技的整体运行中的作用是防止科技事业出现各种失范行为。然而如果仔细研读这部分条款,可以发现由于条款的实质性内容的语义模糊,导致条款能否起到有效的规范与约束作用令人担忧。 李侠举例指出,比如,科技进步法第70条,主要是针对科技共同体成员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而其提供的禁止的用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此模糊的用语,人们实在无法猜测到对每个从业者内心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还有,在科技进步法中对于骗取国家科研基金的做法的惩处,同样是存在着语义模糊现象。” “考虑到中国科技发展面临的特殊环境,转轨时期的科技界已经不再是想象中的净土,随着国家对科技投入力度的逐渐加大,科技领域日益成为一个资源密集型与人才密集型的领域,在没有明确的制度措施保证下,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原则,高智商的科技共同体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同样时刻面临着集体失范的风险。然而,科学技术进步法这部科技界的‘宪法’所提供的禁止功能如此的弱,导致潜在的投机行为比如抄袭或造假,带来的收益与风险成本严重不成比例。如果科技进步法不能给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威慑力的禁止信号,那么,这部法律对机构与从业者的真正激励与约束功能是存在不确定性的。”李侠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