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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2011年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五位大法官发言节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法制日报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 2011年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五位大法官发言节选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2011年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五位大法官发言节选 5月30日,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在上海开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
法制日报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

2011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五位大法官发言节选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2011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五位大法官发言节选

 

  5月30日,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在上海开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努力以“十个始终坚持”开创人民司法事业新局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法制日报节选刊登。敬请关注

  审判管理机制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池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既是法院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审判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从去年最高法院专门部署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以来,北京法院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各项部署要求,逐步建立完善了四个体系:

  建立以确保公正司法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审判质量管理的重点,是对审判权运行实行全程监督,对审判过程实行全方位公开,对庭审活动和裁判文书实行全面检查,切实做到司法行为规范,审判程序严谨,法律适用准确,审判队伍廉洁。一是落实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我们出台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具体措施,对公开审判委员会名单的方式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还专门出台了审判程序重要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的工作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二是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规范,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我们明确规定,法院各级领导一律不得超越主管权限过问案件,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过问案件。三是促进执法标准统一。将已建立的刑事案件比对系统扩展到民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使法官办案不仅有法律依据,还有典型的裁判先例,规范了裁量标准。四是建立审判质量评查制度。三级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对所有庭审活动全程录像,刻盘存档,对全部案件的庭审录像、卷宗、裁判文书进行随机抽查,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和当事人信访投诉的案件全部评查。

  建立以案件流程监控为内容的审判效率控制体系。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急切期待,要求法院既依法依程序慎重处理,又要尽快结案,强化审判效率控制非常必要。一是抓程序衔接。市高级法院制定专门的流程规范和监控软件,每月通报各法院所有上诉案件移转用时。二是抓重要节点。所有案件上网运行,从立案、排期、开庭到结案、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都有信息节点,审限届满前十日发出警示,对超审限案件一律公开通报。三是抓速裁机制。坚持“简案快办,繁案精审”的原则,各基层法院设立速裁审判庭,许多速裁案件实现了当即开庭、当庭审结、当庭送达、当庭执行。四是抓延审报批。对延审案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结案后统一备案,建立延审管理目标责任制,对每名审判人员延审情况进行通报。

  建立以审判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审判岗位考核体系。一是加大了对一审服判息诉率的考评力度。二是加大对二审开庭率的考核力度。三是加大对陪审率的考核力度。我们规定,各法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审。四是建立审判质量效率重要指标公开通报制度。

  建立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审判管理组织体系。一是设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我们在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设立了有独立编制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法院多数也设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实现了审判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增强了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二是三级法院都成立诉讼服务办公室,将诉讼引导、案件查询、上诉移送等事务性工作从审判庭、立案庭分离出来,集中办理,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发挥各个层级法院在审判管理上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了严格规范、职责明晰、运行顺畅的审判管理组织体系。

  看清形势定位落实任务重点

  □郑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回顾过去的改革创新历程,如何认识和看待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定位,对于改革的方向、目标、动力和方法十分重要。厘清这个认识,才能使改革的任务明确、方法得当,符合司法规律。

  当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决定了我们改革面临着新的任务和形势: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十二五”规划实施的首发之年,虽然我们有着改革开放以来延续的基本优势积累,但也面临经济日益增长与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的矛盾,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的需求增长与司法建设存在薄弱环节的矛盾,人民法院要履行好职责,必须改革。二是法治建设的新成果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吴邦国委员长在人大会议上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律体系基本建成,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的重点将转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法院在其中担当的作用将更大,必须通过改革,更好地参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三是实施“三五”改革纲要,需要我们在改革创新上打好“攻坚战”。“三五”改革纲要所确立的任务,更加触及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深层次的问题,比之前的改革任务重、难度大,需要我们的改革工作树立信心和勇气,善于攻坚克难。因此,新一轮改革要认准定位,把握规律,创新方法。

  同时,要必须明确各级法院新一轮改革创新的基本任务和重点。新一轮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公正、为民、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该是公正、高效、为民、廉洁、权威的司法制度。首先要更加公平正义。要针对公平正义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改革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要积极探索深化能动司法的措施,确保运用司法手段将宪法和法律条文上的平等转化为实质上的平等。

  其次要更加公开透明。除依法不能公开外,实行“全程、全面、全部”公开,制定从立案到结案的公开标准。加强重要信息和重要环节的公开,打造司法公开一网通。三要更加为民高效。要进一步重视改革措施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民、注重司法工作的便民性;要注重科技手段在法院工作各个环节的应用,积极试点推行小额速裁法庭改革,大力推进刑事简易审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四要更加廉洁权威。要不断创新防腐保廉新机制,创新源头预防措施,创新问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这是法院新一轮改革的共同任务和方向。但是,在贯彻“三五”改革纲要中,要区分不同层级法院的工作重点。对于只有最高法院自上而下才能解决的问题,地方法院起配合作用。对于地方法院来讲,主要任务是落实最高法院的部署,又能在基本原则和框架内,寻找因地制宜的探索空间。最高法院更加突出承担体制性问题、从无到有的改革任务;地方法院更多承担工作机制上的方法创新、从不好到好的创新任务。

  最大限度地发挥权利救济功能

  □周玉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法律体系形成后,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重点和方向就转向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律实施中,司法功能直接诠释着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司法功能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法治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纠纷解决功能、社会控制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弘扬法治功能等。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理案件,司法的任何功能都必须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这一基本途径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要更好地促进法律实施、彰显法律精神,充分发挥好权利救济功能首当其冲。

  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精髓。从权利的实现来看,立法“分配”权利,执法“落实”权利,司法“救济”权利,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就是一个从创设权利到落实权利,再到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其中司法的救济功能是无可替代的。“无救济则无权利”,强调的是司法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意义。在各种权利救济方式中,司法是理性地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最终都可以通过“诉”

  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可以说,没有司法的救济,就没有真正的权利。

  权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范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对法律的功能特别是对权利、自由等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充分吸收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保障民生的基本价值。社会主义法律赋予了公民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司法手段保障权利的基本途径。同时,我们也应客观地看到,当前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发挥的还不够,比较突出的是:一是权利保障理念还不够深入,影响了对权利保护的认识和工作力度;二是权利救济的范围还不够广,从司法层面,也存在对立法精神把握不准、救济方式方法有待改进的问题;三是权利保障的力度还不够大,对于公民的基本人权以及经济社会方面的其他权利,司法救济的措施还不够完善,司法本身的救济作用还相当有限;四是权利协调的效果还不够好,有时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影响了办案效果的最大化。五是权利的最终实现还不够到位,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权利保障的案件类型多样、诉求广泛、关系复杂。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的安全,越来越成为人们关心的事情。特别是当人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保护时,最期望、最信赖的还是司法。发挥好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必须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是全面保障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人民法院必须强化人权保障的理念,开拓权利救济的思路,全面、及时、有效地保护各个领域、不同性质、不同主体的权利,填补司法对法定权利救济范围的空白。

  二是重点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现实权益。强化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准确把握不同审判领域权利保障的重点。

  三是重视保护合法的经济利益。权利保障不仅事关民生,也事关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首先是要保护合法的经济利益不被侵害。

  四是加大权利的实现力度。首先,要加强诉权保护,进一步完善再审申请之诉,对符合民诉法规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还原司法本来的功能。其次,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

  □周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队伍建设内容很多,就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而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尤为重要和紧迫。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充分履职尽责的客观需要。要把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坚守公正司法不动摇、清正廉洁不懈怠,才能确保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法官只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定不移践行群众观点,在能动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上下更大功夫,才能更好地履职尽责。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办案是否公正、品行是否良好,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评判司法公信的重要标准。只有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确保每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自觉用高尚的职业道德约束行为,不断提高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水平,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树立司法权威。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着眼于新的历史条件,根据形势任务要求,遵循司法工作规律,扎实有效地推进。

  一是深化学习教育。要组织法官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提高法官的道德认知,锻炼法官的道德意志。当前,要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教育、清正廉洁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动摇,坚决排除关系、人情等干扰,努力做到秉公办案,廉洁司法。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要针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要强化法官制度意识,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增强制度的执行力,进一步固化良好职业道德行为;要注重发挥制度的功效,积极探索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评价机制,进一步弘扬高尚职业道德行为,形成正确工作导向。

  三是注重文化引领。要抓住精神文化的凝聚作用,增强法官尊崇法治的职业理念,提高法官司法为民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要抓住行为文化的约束作用,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不断强化司法礼仪建设,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言行;要进一步提高审判法庭、人民法庭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文化含量,让法官时时处处感受到追求公平正义、崇尚法治文明的教育熏陶。

  四是加强职业保障。目前,法官各方面保障乏力,法官履职面临巨大的职业风险和压力。要从政策上、法律上明确法官的依法履职保障,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刻不容缓

  □梁明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民法院如何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者和捍卫者职责,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我认为关键在于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品格,具有高度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开放性,为了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发展、完善机制,其中一条宝贵的经验就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法律制定活动中来。法院队伍作为人民群众中具有专业知识的特殊群体,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积累的、对司法有参考指导意义的经验、技术和知识,既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又符合人类知识形成及运用的一般规律,能够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同时,司法是法律好坏与否的试金石,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是否反映社会一般规律,往往要通过由法官主导的、人民群众参与的司法实践来验证,由此来决定是否需要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对于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甘肃法院以打造学习型法院、学习型法官为抓手,大兴调查研究、求真务实之风,法院队伍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的能力不断增强。一些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制度创新在我省法院得以发掘、实践、提炼、推广,实现了工作创新规范化、制度化并进而实现了法律化。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