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城市外来人口越来越多。这既为城市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也在客观上产生了流动人口犯罪等社会问题。 近日,江西省检察院在对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9510名流动人口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后,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当前流动人口犯罪呈现的“四大转化”新动向。 动向一:涉及罪名从“传统型”向“多元型”转化 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流动人口犯罪从以往“两抢一盗”的传统型犯罪开始向更为简单便捷、风险小、来钱快的犯罪过渡,犯罪类型不断创新,涉及的罪名逐年增多,从2008年的83个罪名增至2010年的92个罪名,出现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传授犯罪方式罪、洗钱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以前极少涉及的罪名。 【案例】2010年12月底,江西省星子县犯罪嫌疑人但某、曹某等人流窜至永修县云居山瑶田古寺踩点,盗窃国家级文物——秀极禅师墓前石塔,然后将该文物转卖给上饶县犯罪嫌疑人赵某,后该文物流落北京、山东等地,八个月后被警方成功追回。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抢劫、抢夺、盗窃等传统作案方式比重则逐年递减。”江西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8年,江西省流动人口涉嫌“两抢一盗”批捕人数占流动人口犯罪总批捕人数的52.3%;2009年,降为45.7%;2010年,降至42.5%;今年1—4月,则降为37.5%。 动向二:犯罪目的从“生存型”向“敛财型”转化 为了满足自身日益膨胀的攀比心理、享受欲望,流动人口犯罪不再局限于小偷小摸,解决温饱问题,而是明显出现犯罪职业化、经济化趋势,为了追逐高额的犯罪利益而犯罪。 对此,检察官分析了两种类型:一是流动人口犯罪传统方式“两抢一盗”的犯罪对象从手机、自行车等小物件开始转向巨额现金、名贵珠宝、电脑等昂贵物品。比如,犯罪分子通常将目光聚焦在银行取款人员、高档住宅区业主身上。 【案例】2009年12月5日22时,贵州籍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窜至赣州市开发区翠湖山庄业主刘某家中,盗窃人民币、美元、日元、名贵手表、珠宝、钻石、电脑等,经鉴定,价值共计250万元。 二是经济型犯罪呈现上升态势。诸多空壳公司、传销组织开始出现,流动人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批捕人数从2008年的195人增至2010年337人。 【案例】2009年2月至2010年,安徽籍犯罪嫌疑人吴某在鹰潭等地以销售“蓝望得”化妆品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张某等人为下线,共获利10余万元。 动向三:作案形式从“公开型”向“隐蔽型”转化 为了降低犯罪风险,规避刑罚,流动人口犯罪逐渐呈现低风险作案趋势,无论从作案地点还是作案主体,均开始突破传统模式,出现了“旅游型”犯罪、“孕妇盗窃”等新型犯罪形式。 之一:流动人口犯罪作案地点从侦查人员所掌控的喧闹大都市街头,开始转向更为隐蔽、人们警惕性更低的“旅游型”城市。 据检察官介绍,犯罪分子利用游客观赏风景而无暇顾及其他的心理,或是诚心向佛,迷信心态,进行盗窃或诈骗等犯罪活动。 【案例】2010年5月10日,湖南籍犯罪嫌疑人李某、姚某等5人,结伙驾车至井冈山厦坪镇,以“做法”驱逐鬼怪、消灾解难为由,诈骗被害人方某财物1万余元。 之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转向孕妇等法律特殊保护人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若正处于孕期、哺乳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式。 “这一人性化执法却成为犯罪分子眼中的‘规避之法’、‘生财之道’。”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孕育生命”成为犯罪、逃避打击的一种手段。更有甚者,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盗窃,“怀孕—流产—再怀孕”不断循环往复,以自身健康为代价,追求“快速致富”。 【案例】2010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贵州籍犯罪嫌疑人罗某来到江西省丰城市杜市集镇“楼楼超市”,以买水为名,乘受害人鄢某不备,溜上二楼房间,盗取现金1万2千余元,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其怀孕,公安机关对罗某采取取保候审。 动向四:作案手段从“一般型”向“智能型”转化 科技的日新月异,网络运用的普及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催生出流动人口高科技手段作案。据检察官介绍,犯罪分子通过网上交易销售假烟、以参加人际关系网为由收取会员入网费、开通网上银行为他人提供网上转帐换现业务等等,从中获取非法盈利。 【案例】2008年1月至2月,广东籍犯罪嫌疑人刘某套用在江西等省用不同身份证注册成立的欢腾皮具店等五家空壳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多次为来自深圳的巨额资金提供网上转帐换现服务,转出资金高达104亿元,从中获利数百万元。 原因分析:四点动机诱惑流动人口犯罪 江西省泰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期荣认为,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四点动机: 一、为生活所迫。流动人口远离家乡、亲人到外地务工,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但是,很多人无一技之长,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而选择了犯罪。 二、过客心态。流动人员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和底层,从事着脏、苦、累的工作为当地居民提供着各项服务,却要受到当地居民的歧视和排斥,他们只是过客,没有归属感。同时,在异地他乡犯罪,家乡人并不知情,当自律感的最后一道束缚消失时,犯不犯罪就成为一件无所谓的事情了。 三、盲目效仿。有的流动人口本身是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他们以务工为名混在流动人口中继续作案,当他们轻轻松松干一票可以抵得上别人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收入时,总有意志不坚定的人会效仿,“榜样”的拉拢会使他们更快地异化。 四、管理体制滞后。流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数没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目前还没有规范的体制对这些人进行管理与约束,对那些有固定暂住地的流动人口,连办个登记手续都没有,根本无法掌握流动人口信息。而且农村中大量的私房出租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藏身之地。 防范宝典:四条建议强化流动人口管理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江西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 建议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服务制度,让流动人口城市化。 根据城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承载能力,在公共就业服务、子女义务教育、儿童免疫保健、养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办理相关证照、住房保障等方面,拓展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障服务制度,从严从快打击对恶意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强迫超时作业等行为,让流动人口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成果,使他们城市弱势状态得到改善,进而消除他们对社会的“失望”甚至“仇视”的心态,从源头上遏制流动人口犯罪动机的产生。 建议二:严格实行“人屋对应”精确定位管理,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及居住实名登记制度。 通过为流动人口办理“一证通”的居住证,把“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等多种管理手段有机结合;建立“旅业式”出租屋登记备案、旅店等其他住宿场所安装旅业信息管理系统及凭有效身份证证件实名登记等制度;以社区管理信息化平台为依托,组织开展辖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的排查采集。以此精确实现“人屋对应”、“人证对应”的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 建议三:对有犯罪前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形迹可疑分子等实施动态重点管控。 以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为依托,以社区、街道办事处等为区域划分,对有犯罪前科等各类重点人员进行行踪去向跟进、分析切实做好有效预防、发现犯罪。对心态失衡、性格偏执,有犯罪动机人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转化。 建议四: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及以怀孕为手段的孕妇犯罪。 加大网上违法信息的查处力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会等部门对网络的综合监管;建立完备的“网侦、网防、网监”三大涉网技术手段体系,提高网络监测、预警、侦查、控制及处置能力。 “同时,必须从严从重处罚以怀孕为手段的孕妇犯罪,”江西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类孕妇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立法本意,因此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