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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民警正常上班 律师建议检察院介入调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北京晚报 服刑民警正常上班 律师建议检察院介入调查 警察戴罪执法的法律拷问 两个邻居打架原本是一起很小的治安案件,却牵出了一个埋藏两年的荒诞秘密:郑州市未来路派出所民警聂云峰2009年因转卖赃车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这个正在服刑期的罪犯,竟
北京晚报


服刑民警正常上班 律师建议检察院介入调查

警察戴罪执法的法律拷问

两个邻居打架原本是一起很小的治安案件,却牵出了一个埋藏两年的荒诞秘密:郑州市未来路派出所民警聂云峰2009年因转卖赃车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这个正在服刑期的罪犯,竟然一直堂而皇之地正常上班办案!

聂云峰竭力掩盖自己犯事被判刑的事实,要不是治安纠纷的当事人查到,还不知要掩藏多久。但问题是,连普通人都能查到的真相在公安局就真的这么难以被发现吗?抑或是聂云峰前后花的100万,埋藏了真相?对公安局的讽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质疑,对背后腐败可能的问责,拷问着民警“戴罪”上班事件。

新闻事件

办案民警竟然是缓刑犯

今年3月6日,郑州市民麻女士与邻居发生纠纷,麻女士的儿子王某也参与到争执中来。邻居称被王某打了,向警方报案。调查工作反复进行了很久,这期间办案民警都换了两拨。最后接手此案的是未来路派出所民警聂云峰。

王某被拘留后,王父觉得冤枉,便将此事发到了网上。让他没想到的是,居然发现了一个荒唐的秘密。一则网友跟帖透露,在2008年一起涉案5省20多个地市、盗窃车辆150余辆、涉案总价值1000余万元的盗车大案中,一个叫“聂云峰”的人因购买、转销赃车获刑。

王父经过一番搜索,找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聂云峰倒卖了4辆盗窃来的赃车,犯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根据判决书中所载的身份证号和警号,王家人确认被判刑的聂云峰正是处理他们这起案件的警察。

当记者就此事询问聂云峰时,他承认自己确实被判过刑。聂云峰表示,当他得知自己倒卖的是赃车时,筹借了40万元把车都追了回来。

但让人不解的是,从聂云峰获刑至事发的两年时间,他一直处在服刑期,又为何能在派出所正常上班办案?

聂云峰解释说,由于他是被取保候审的,每次开庭他都请假去,领导应该不知道。而且法院也不会专门给单位发文件,法院和公安局也不联网,所以同事不知道。事实上,聂云峰获刑的判决书确实没有在网上公示。

但这个理由其实连聂云峰自己也说不通。2009年3月他因此案被上网追逃。十天后,聂云峰自首,通缉也随即撤销。“要说不知道吧可能也知道,我是自己主动投的案,谁不知道?”此外,聂云峰的行政职务都没有了,只是一个普通民警。如果不是因罪获刑,又能有什么理由撤了职务,只保留一个饭碗呢?

或许聂云峰自己的说法能做出解释,为了保住这个饭碗,他花了将近100万元,债台高筑。恐怕只有他自己知道这100万背后有什么利益链条。

法律剖析

不惜违反法律装作不知道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律师表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像聂云峰这样被判刑的人根本不能继续当公安民警。《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此外,一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等有犯罪记录的也不得从事。

但是,聂云峰不仅接受过审判,还曾被网上追逃,并主动投案。按常理,可能出现像他这样隐瞒判刑事实还继续工作的情况吗?

王斌律师感叹这种情况简直是“天方夜谭”。“如果说一般的公司、企业对自己员工是否犯罪不掌握还情有可原,可公安机关对自己的干警犯罪毫不知情怎么可能?”通缉的原因是因为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找不到的前提是去找了,也就是说通缉之前侦查机关应该已经去嫌疑人的家里、单位找了聂云峰,但是没找到,才发布通缉令的。既然去单位找过聂云峰,那单位怎么会不知道呢?

“据我所知,通缉令发出后是要在一定范围的公安机关发布传达的,第一个机关肯定是嫌疑人生活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聂云峰现在所在的派出所肯定会收到。这个问题无法解释,合理的解释就是不惜违反法律‘装作不知道’。”

聂云峰自称,就因为这个事儿,现在他头都抬不起来,如果没有这个事,他现在肯定不是普通民警了。王律师说:“问题显而易见,为何聂云峰从派出所副所长位置上下来成了普通民警了;在谁面前抬不起头来;什么事让聂仅仅是普通民警,而没有步步高升呢?”

员工犯罪应告知单位

刑事犯罪人员的判决书或犯罪事实真的不用向单位通报或存档,以至于能让罪犯掩盖事实吗?

王斌律师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这里既有送达判决书的明确要求,又有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考察,而这种考察一般情况下就是罪犯要定期地到住所地派出所汇报情况。在这样完善的制度设计下,公安机关居然对自己的公安干警犯罪毫不知情,罪犯居然还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在我看来简直是天方夜谭了。”

硬件再好无法杜绝选择性执法

王斌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会到达罪犯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所辖的派出所,并且很快会被录入个人身份信息当中,身份证一刷很快就能显示个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前几年我国花大力气更换二代身份证,其中一个主要作用也在于此。而且全国都联网了,很容易查到。

此外,目前全国很多法院都将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一些判决发布在网络上以供社会公众的监督,这种行为初衷是好的,但也出现了选择性“公开”的问题:对于好的、判决争议不大的判决会公开,对于坏的、判决存在问题的判决就不公开了。不仅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带有奖惩性的要求,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的决定权完全是各级法院自己说了算。

王斌律师认为,对法院的判决信息在一定范围公开是必要的,现在制度设计程度已经足够了。法律是死的,制度是死的,可是人是活的。再好的硬件设施也没有办法去杜绝执法者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失明”。要真正解决公众监督司法的问题,更要依赖的是对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者教育以及对违法犯罪的执法者进行严厉处罚等多方面的诸多工作。

30年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强调立法、完善法律,这在以前是对的,但以后的法制化进程中若仍然一味强调“立法”的作用是绝对不行的。接下来的法制化重心就是将各项工作纳入到法制轨道,也就是说应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律师建议

纪委检察院应介入调查

在接受采访中,聂云峰“诚实”甚至带着委屈地提到为保住饭碗前后花了100万元。王斌律师质疑说,聂案背后有比是否知道警员犯罪而不处理更严重的问题。“即便说聂云峰追回赃车所花的40万元包含在100万元里,那么还有60万元干什么去了?”

王律师说,聂涉案的4辆本田雅阁车,仅仅是追回赃车就用了40万元,若按汽车的原价算就更高,一般情况下进行财产价值鉴定的价格也会高于转让赃物的价格,以此推算,数额不可谓不巨大。聂云峰是人民警察,司法人员犯罪属于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要比一般罪犯更深,在处罚时一般也更重。因此聂案无论从其身份,主观恶性,还是涉案金额上都可谓“情节严重”,然而聂却在3至7年的量刑幅度上适用了最轻的量刑3年,而且还是罕见的缓刑。

王斌律师表示,聂所犯之罪离奇地重罪轻罚,犯罪后又离奇地继续当警察,加上聂自称花100万元保住饭碗,这无疑给了纪委、检察院一个明确的信息――贪赃枉法,应当立案调查。

单位“不知道”难辞其咎

王斌律师说,如果公安机关有人知道聂的犯罪事实,隐瞒不报、不处理,甚至是收了贿赂帮助掩盖事实,可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即便按聂所说“单位不知道”,单位负责人也涉嫌渎职。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居然没有发现公安队伍这样一位集通缉、判决于一身招摇过市的“罪犯”,致使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受损,涉嫌玩忽职守罪。

其次,若是有人收受了贿赂,掩盖聂是已决犯的事实,装作不知道聂的犯罪行为,那就涉嫌受贿罪了。

最后,若装作不知道聂犯罪的原因不是因为受贿,而是因为与聂所犯罪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那就涉嫌是聂所犯之罪的共犯。

王斌律师认为,目前应该立即对聂云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纪委、检察院各自根据自己的职责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其他人员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