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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身影频现公共事件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法治周末 律师身影频现公共事件 近年来律师上书、律师发起公益诉讼以及律师在各类公共事件中奔走呼吁,已经成了法律界一道并不罕见的风景 7月29日,温州动车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透露消息,事故遇难人员的赔偿标准调至91.5万元,这是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外界听到
法治周末


律师身影频现公共事件

  近年来律师上书、律师发起公益诉讼以及律师在各类公共事件中奔走呼吁,已经成了法律界一道并不罕见的风景

  7月29日,温州动车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透露消息,事故遇难人员的赔偿标准调至91.5万元,这是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外界听到的第三个赔偿数字。

  一开始是依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算出来的17.2万元,再后来经媒体宣传由社会广知的50万元。

  50万元的赔偿标准出来后,最先遭到律师的质疑。不少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一致认为,这个赔偿标准过低。

  此间,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3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寄送快递建议书,请求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只是近年来律师在众多公共事件中的其中一个身影。



  律师正积极参与公共性事件


  向全国人大建议《审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发起律师黄乐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条例中规定的对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为15万元。

  黄乐平认为,这一规定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基本民事权利,作为一项行政法规,也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

  比如温州事故,如果铁路部门存在过错,按照现行司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遇难者光是死亡赔偿金一项就高达60多万元,更不用说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损失。

  黄乐平称,他所在的法援中心很早就注意到铁路交通事故中这一不合理的规定,这次向全国人大提审查建议,也是希望能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

  黄乐平坦言,上书全国人大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还不好说,但如果能够争取得到社会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改进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东西,在个案中对明显有瑕疵的条款能够弃之不用,对于解决具体问题仍是有利的。

  他告诉记者,从一些温州遇难者家属目前提供的赔偿协议来看,赔偿的依据首先就是侵权责任法,其次才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说明律师发现的问题终归是对推动赔偿起到一定效果的。

  在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达芬奇家居产地造假事件中,在全国十几个城市最大范围发起受害消费者征集维权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维权总部律师蒋苏华同样认为,律师在维权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

  蒋苏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律师在替消费者维权时是基于委托,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但是就这样一个公共性的事件而言,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消费者要聚集在一起共同维权并持续进行非常困难;而有共同诉求的受害者抱团,无论是从证据的完整性上还是在与大企业商家对峙的持续性上,都是极其有利的。

  “到一定时候,律师发挥的可能不是辅助作用,而是主导作用。”蒋苏华直言。



  律师的敏感与行动


  近年来律师上书、律师发起公益诉讼以及律师在各类公共事件中奔走呼吁,已经成了法律界一道并不罕见的风景。

  正像一名律师所说的那样:“我们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

  2010年5月,在总结了自己所代理的470多件土地案件之后,北京律师张兴奎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递交了一份公民建议,请求对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违宪、违法审查。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张兴奎直言,当前的土地储备成了地方征收、拆迁乱象的制度依托和实际操作途径,许多案件都能从土地储备制度找到根源。上书的目的,是想要么废除土地储备制度,要么遵照上位法进行修改,把征收拆迁纳入现行法律轨道上来。

  2009年,四川律师李刚、罗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在司机酒精测试超过一定标准时,应当构成犯罪,予以判刑。

  2008年,北京、河北两地的3位律师不约而同地上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议发改委根据国际形势降低成品油价格,并对中石油、中石化等成品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2007年,广州律师周玉忠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申请,要求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认为该司法解释中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设立了不同的标准,导致城乡同命不同价,有超越立法权限的嫌疑。

  ……

  2010年,北京4位律师联名,对大连“7?16”漏油事故损害赔偿提起公益诉讼;2008年,北京律师刘玲起诉北京市铁路局临时出台春运期间开车前6小时不允许退票规定;2006年10月16日,北京律师宋成军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称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要求退还所交纳的养路费……

  “在法治环境中,春江水暖鸭先知,法律的强大与软弱,法律中哪个好、哪个不好,哪个需要改进完善,律师是最先知道的,如果律师对善法恶法不分,没有敏锐的洞察力,法治的环境就会恶化,这是律师的责任。”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律师对社会法治进程的推动力不可忽视。



  律师兴则国家兴


  温州律师最近遭遇了一次小风波。

  7月26日,温州各大律师事务所收到一份《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该通知以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的名义下发,要求所有接到寻求法律帮助的律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内向司法局律管处和律协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

  引起舆论哗然之后,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协发表声明,称该通知乃律协擅署司法局名义下发,本意在于避免律师出差错。全国律协会长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支持律师参与温州动车事故的赔偿工作。

  知名律师陈有西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坦言,目前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诉求,有些甚至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过激手段。解决这类诉求的最好方式,是把民众带到法庭,用理性、法律的渠道,合法实现诉求。

  “律师就是把老百姓带上理性的法庭的力量。他能消除非理性和暴力,能够把各种诉求用法律梳理清楚,让矛盾有条有理地解决。”陈有西认为,律师是“在野法曹”,是不在体制内的社会管理参与者,因此关注公共事件、关注民生,是职责所在。


  “律师手里没有权,他靠的是什么,靠的只能是法律。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韧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靠法律的权威,靠法律里面体现的真理。”江平认为,律师是对公权力制衡的一股重要力量,他多次在公开场合呼吁“律师兴则国家兴”。

  观察人士注意到,已经恢复30年的中国律师群体,现在出现了部分成功的商业律师向依法参与公共事件的律师转向,关注民生疾苦,关注社会公共事件,关注国家法治,他们运用现行法,理性平和付诸社会热点事件的适用,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在生活中的实现,以个案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让更多的律师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参与梳理社会公共事件,无论对政府、对百姓,还是对社会,都是幸事。”陈有西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