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记者从新闻出版总署获悉,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制定出台了《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内容包括如何制订转制工作方案,如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具有可操作性。 《规程》明确指出,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及中办发[2011]19号的有关精神,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程》指出,完成转制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规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7项材料: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批复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明;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引入非公有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规程》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