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8月16日至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就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在湖南长沙召开调研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以及湖南、北京、辽宁、吉林、江苏等九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基层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共聚一堂,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本次调研会的内容丰富,议题包括:证据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被告举证责任原则及例外,法院调取证据,证据保全及基本要求,诉讼类型,起诉时机暨预防性诉讼,起诉期限,简易程序,起诉停止执行的可行性,传唤次数,行政机关代表人出庭应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作行政行为的制裁,协调和解的范围和条件,协调和解的程序及处理,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等。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化解了行政争议,保护了合法权益,促进了依法行政,优化了司法环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它在很多方面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对其进行修改已经势在必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