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日前,因产品质量危机而处在舆论风口浪尖中的锦湖轮胎,终于作出召回所有违规产品的承诺,然而负责该产品危机处理的代理律师黄进,却突然宣称对对方未履行代理前签订的风险合同不满,要和锦湖轮胎对簿公堂,并公开索要24亿律师费。 此言一出,舆论哗然。24亿元的“天价律师费”到底是合理的劳动报酬,还是“狮子大开口”式的敲竹杠,一时间引发了民众的热议。 事件回放 风险代理合同起争端 专家称三成提酬无异议 宣称用5天帮助锦湖轮胎完成召回计划的制定与通过的黄进律师,已正式将锦湖轮胎告上法庭,并索要24亿元的“天价”代理费。黄进自己是这样解释的:“锦湖轮胎2010年的销售总额有50亿元,以此类推的话,假设2009年销售总额达40亿元,2008年销售总额达30亿元,3年加起来有120亿元,除去1/3出口的收益,内销的收益有80亿元,属于公司的涉案金额。按签订的风险合同来算,最高需要付给律师维护利益的30%,因此最高付给律师的费用应为24亿元。” 黄的解释映证了双方的争端起于风险代理合同。据法律专家解释,风险合同,实际指的是案件辩护成功后才支付报酬的合同。 据了解,2010年,按照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按照该规定,民事诉讼案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24亿的收费是风险收费,即按照挽回损失的80亿元损失的30%计算得出的,30%的收费比例没有问题。”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高峰认为这是律师行业管理的惯例,一般行业内文件及国家指导收费规范性文件都规定30%是律师界风险收费的上限。 不过,杨高峰表示:“律师必须向法院证明,他帮委托人避免了80亿的损失,并且避免的损失是由于其代理行为成就的。在这个过程中,黄进缺乏举证。要证明这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我看比较困难。” “24亿元的收费对应五天的工作付出,可能显失公平。”杨高峰强调,即使是最大牌的美国律师可能都没有这个收费。“感觉到这个案件还是两方各让一步比较好。委托方也可能以显失公平进行抗辩,要求法院撤销这一代理合同收费条款,虽然契约自由,但也要受公平合理原则约束。” 同时,针对风险收费的补充说明,广东业内法律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广州和北京地区关于风险收费不得高于30%的标准是一致的。但是广东省在风险收费这一块倒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要和民事诉讼区分开的,因为有的领域是绝不能进行风险收费的。 行业现状 当事人“花大钱买踏实”心理 抬高律师叫价 对于网络上对律师界“职业操守”的“批判”,不少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委屈。一方面,有律师认为复杂案件低价受理肯定是不公平的。此外还要考虑进办理案件时额外增加的差旅费、专家论证会、外地接案费等等。另一方面,“经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的观点在律师界收费似乎已是约定俗成的现象。即除了案件的分量不同决定收费高低外,律师这个行业本来就有着严格的等级之分。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一个刚刚取得律师资格的年轻律师肯定不能和一个执业几十年的老资格的律师同等价码。 该负责人认为,如何体现出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和年轻律师的差别,关键就在收费上。办案30年和一个刚入行办案不到3天的律师怎么能一个价码呢? 除了律师本身有“身价”意识,老百姓在请律师时“不多花钱不踏实”的心理无形中更是催生了律师漫天要价的现象。 有法学学者比喻,请律师就像找医生给生病的家人做手术,不送去红包心里不踏实。 该学者强调,抛去心理作用,委托律师一定要理性。案件定输的话,并不是花大价钱找到大律师就能翻局,我们的诉讼制度和美国不一样,在英美法系中,特别是刑事辩护中,只要花价钱请到好律师,找到足够多的证人,兴许能够翻局,中国的诉讼制度决定了这在中国行不通。委托律师要注重律师的学养及职业技能。不要太注重律师的包装及律师的不正当宣传,律师委托和买东西一样,要注重性价比。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张豫凯律师也认为当事人的担忧心理有失偏颇。张豫凯说,这种看法体现了行业某些律师鱼龙混杂,道德较低的问题。但行业中还是存在一些知名的律师,比如说陈光武、陈有西。他们都是做大业务的律师,但他们也经常接一些关注弱势群体和社会热点问题的案件。 机制探讨 既要遵循市场调节又需协会监管 因“中诚广场”一案而锒铛入狱的原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早在2000年就已经成为广东首个收入过亿的律师。据熟悉陈卓伦的一些律师称,入狱前陈律师每年收入超过两千万,有些顾问单位动辄收费上百万。至今,陈卓伦的“事迹”仍被一些业内人士津津乐道。 “这是律师行业的一个不正当现象,一些单位不惜重金请大牌律师,并不是看重律师的能力及水平,而是其背后的权力符号,找到靠山。”广州大学法学院杨高峰说,回想陈卓伦,抛却法律水平不说,企业当初可能考虑的是他同一些高官的关系,是在寻求权力资源。也有可能这类律师,只是代一些贪官收费,成为了一些贪官“人头”,贪官通过律师进行索贿,兑现其权力异化的报酬。律师与贪官沆瀣一气,这种律师也正是公众所说的“皮条客”,为律师界所不齿,玷污了律师形象。这种律师实际上已经绑架了腐败的车轮上,必然与腐败分子一起走向绝路。 有法学学者认为,虽然司法界的腐败现象在全国律师涉案的案例中并不鲜见。但标准的完善总归是有一个过程的。据了解,直到1992年,律师收费才演变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的律师行业收费机制。 1994年司法部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转变为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之后,律师收费逐步市场化。2002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新的收费标准,不久,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当时,广东省的收费标准是一审5000-15000元/件。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后,各地争相出台细则,北京也于2010年5月14日出台收费办法。 那么除了行政法规的完善,律师在“职业操守”上的自律,未来业界在规范律师收费方面还需要做些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