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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不认同婚姻法司法解释偏袒男性说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法制网 法学专家不认同婚姻法司法解释偏袒男性说法 “丈夫在外面打拼,妻子在家里操持家务,女性偏重于家庭,经济地位一般比男方低。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分割财产的时候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导思想之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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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认同婚姻法司法解释偏袒男性说法

    “丈夫在外面打拼,妻子在家里操持家务,女性偏重于家庭,经济地位一般比男方低。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分割财产的时候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导思想之一。”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今天在此间说。

  司法解释中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内容都是关于财产问题的规定,以至于有网友质疑:是否在政策制定者眼里,婚姻只剩下了一堆财产?

  对此,巫昌祯认为,司法解释把财产作为核心内容来规定在情理之中,是为应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动,“随着经济发展,家庭拥有的财产也越来越多,房子、车子、高价电器等,离婚时争夺财产就成为了热点问题。”

  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原有的婚姻法以及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应对。据介绍,婚姻法对财产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有一条,即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并补充了约定的书面形式。”巫昌祯说,这种情况下,应当用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以弥补婚姻法的不足。

  巫昌祯认为,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采纳了群众意见。司法解释的正文与之前公布的草案有较大不同,有的条文取消了,有的作了较大改动,种种修改都是符合民意的举措。

  巫昌祯以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归属举例说,司法解释区别了自然增值和基于管理、经营行为的增值,分别作了不同规定。房产自然升值的,属于个人所有;而如果拿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经营,如开店,经营所得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都尽了义务,也做了贡献,如此规定符合民意。”

  对于部分网友“该司法解释是男性的‘福音’,对妇女利益保护不够”的说法,巫昌祯并不认同。她说,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这是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只是把这个原则细化了,区分了男女双方各自的权益界限,总体上适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