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 “7·23”动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以什么为确定事故遇难赔偿标准的依据?1992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每个人赔付两万元保险金额;发生死亡的情况下,2007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项相加的上限应该是17 .2万。目前给出的赔偿91.5万元突破了这样的数额。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等机构召开了研讨会,探讨事故赔偿的法律问题,也有学者撰文对赔偿问题提出意见。 91.5万元够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指出,动车追尾事故遇难赔偿91 .5万元是不够的。而且,以《侵权责任法》为确定事故赔偿主要依据的新标准颇值得怀疑。 赵红梅认为,确定事故遇难赔偿标准还要重点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事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危害后果越严重、影响越恶劣,遇难者家属和公众对事故遇难赔偿标准的期待值就越高,这其实是人们的一种正常心理预期。 第二,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对事故发生有重大疏忽。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对造成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主观过错很大,为重大疏忽。责任者对事故发生主观过错越大,遇难者家属和公众对事故遇难赔偿标准的期待值就越高,这其实同样是人们的一种正常心理预期。 第三,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实力强大,且垄断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投资运营获取巨大收益。动车追尾事故责任者实力强、预期收益高,应在事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加重其赔偿责任。 赵红梅说,动车追尾事故赔偿事宜,绝不仅是若干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而是一宗影响极为重大的化解公共危机的特殊政治与法律事件。因此,突破《侵权责任法》的既有规定,使得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参照“惩罚性赔偿”标准承担更加高额的赔偿金,既是对遇难者家属最有诚意的安抚,也是对责任者最有力度的惩罚和威慑,以遏制类似公共危机事件再次发生,更是对公众及舆论最有说服力的交代。 赔偿项目应更详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赔偿项目需要更详细一些。包括: 一是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不要按照当前的通货膨胀率和物价上涨指数对20年城镇居民收入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比如受诉法院将有可能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假如上年城镇居民收入是4万元,总计是80万。还要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如果以5%的通胀率为例,第一年死亡赔偿是4万,第二年就应当是4万乘以105%,第三年再加第二年赔偿金额总数的5%,这样计算才是公平合理的。 二是在计算丧葬费的时候,现在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假如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按6个月计算是1.8万,这个数字都不够。 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起到对受害者家属精神抚慰的作用,金钱不是万能的,但如果金钱太少,可能会造成二次心理伤害。 四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现在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人均年收入和消费支出计算,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到18岁。现在有很多中年人和青年人死亡以后,他的孩子还未成年,除了生活费以外还有一大部分是教育费,能否把教育费作为生活费的重要部分考虑进来?因为现在的教育费用相当高,这个费用应该予以充分考虑。 五是家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相应的标准处理。在这个问题上要充分贯彻据实报销的原则。 六是家属处理事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该规定一个人性化的标准。 七是乘客死亡前的医疗费和抢救费用,原则上应该由铁路运输部门和当地医院垫付,最后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八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按照强制保险条例只能是2万元,未来应该再进一步修改,使保险金额再提高一些。 九是受伤乘客也应该给予充分补偿,特别是对于潜在疾病在未来治疗中的支出,不能一次性封口,万一将来出现后续疾病或者二次治疗的支出,也应该保证这些受害者获得充分及时的赔偿。
受害者不同,赔偿也应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