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量刑规范带动法官3大理念变化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法制日报 量刑规范带动法官3大理念变化 量刑规范化改革被一些法学专家称之为“一场法官的自我革命”。 “从某种意义上说,的确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陈学勇8月22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0年10月初,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
法制日报


量刑规范带动法官3大理念变化

  量刑规范化改革被一些法学专家称之为“一场法官的自我革命”。

  “从某种意义上说,的确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陈学勇8月22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0年10月初,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推开。这是刑法自1979年颁布30多年以来,第一次对量刑机制和方法进行的改革。试水近一年来,刑事审判法官在理念上经历了一场彻彻底底的革命。

  理念变化之一并非否定以往审判

  “说实话,一开始我心里是有一些意见的。”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院长姚新民说,2008年9月,集美法院成为量刑规范化的试点法院后,干了多年刑事审判的他总觉得,这是对以往刑事审判工作的一种否定。他周围的人也对量刑规范化存在着怀疑,甚至是抵触。

  这种情况在各地的试点法院几乎不同程度地存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曾康说,当时最重要的就是统一思想,“改革,就是要改变头脑中那种固有的观念。”

  而促使这些“想不通”的刑事法官转变观念的,是试点一段时间以后发生的变化:各地法院非但没有出现量刑畸轻畸重和大起大落的现象,被告人服判息诉率反而明显提高,社会各界普遍反映良好。

  这种结果促使姚新民们静下心来认真思考。渐渐地,法官们认识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量刑基本方法,就是广大刑事法官一贯的量刑思维过程和习惯。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1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也来源于审判实践。

  “这次改革是量刑方法的改革,并不否定过去的量刑结果和量刑公正。”陈学勇表示,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刑事法官们终于扫清了认识障碍。

  理念变化之二量刑更加注重程序

  田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2004年开始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以前我们更看重犯罪定性,会把主要精力放在罪名适用上,而对于量刑就相对没有那么重视。”田芳坦言。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昌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官普遍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过于看重犯罪定性,就会把主要精力放在罪名适用上而忽视量刑,导致量刑无法精细化,尤其是对于酌定情节的审查和证据,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吕昭义,道出了一线法官的普遍感受。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黄朝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改革后,由于法庭审理中纳入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官除了需要引导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调查外,还要对量刑情节的证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中,除对定性辩论外,还要引导控辩双方对量刑情节进行辩论,并认真听取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再加上每个试点案件都实行了“一人一表”制度,法官想不关注量刑都不可能。“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从根本上被克服。”

  理念变化之三自由裁量不宜过宽

  据了解,《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具体罪名的量刑起点幅度和适用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化幅度,都作了明确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成全当初到基层法院调研时,法官经常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剥夺”。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董浩明坦言,试点之初,一部分法官想不通,认为量刑规范化太“机械”,不符合司法活动规律。

  “与传统刑事法官‘估堆’量刑相比,规范量刑当然缩小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王成全说,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对罪状以及犯罪情节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法定刑上下幅度较大,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法定刑幅度过大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潜藏着量刑不均衡的现实危险。

  “但规范量刑并不表示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他举例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至60%;拟宣告刑得出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顾丽霞打了个比方,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前好比“0至100”,现在变成了“0至50”,这个变化确实让法官们用了一段时间去适应,也经历了一个思想转变过程。

  她说:“之前我们免不了担心限制太多会束手束脚,不能充分考虑个案。现在我们认识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太自由、行使得太随意,否则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就是一句空话,也很难取得老百姓的信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