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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海口网 新《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1日上午,海南省司法厅、海口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口市司法局、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海口明珠广场举办该条例实施的宣传活动。 新的《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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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1日上午,海南省司法厅、海口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口市司法局、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海口明珠广场举办该条例实施的宣传活动。

  新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于2011年7月22日由海南省第四届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宣传现场,以悬挂横幅、散发宣传单、设置业务咨询台等方式,对新条例进行广泛宣传。过往市民时不时在法律咨询台前驻足,翻看或收集有关《律师执业条例》的资料,或向工作人员咨询条例修订后的有关事项。还有市民针对请律师如何收费,律师违反纪律、违背道德怎样处罚等问题进行了咨询。
 

  据介绍,新《律师执业条例》是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主要明确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理,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收费程序,办理非诉讼业务权利义务等内容。

  新《律师执业条例》的施行,将有利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法律服务秩序,发挥律师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答析新《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就新《律师执业条例》对规范律师行为、明确律师职责以及新增了哪些内容做了了解。

  问:在海南省经济特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

  答:新《律师执业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未经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问: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存在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的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控告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控告人和检举人反馈处理结果。

  问:因律师违法执业或者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如何主张权利?

  答: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写明过错赔偿条款,以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条件和数额作为赔偿的依据。未约定过错赔偿条款的,不免除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问:新《律师执业条例》有哪项新的律师业务?

  答:新《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见证业务。”

  问:律师办理法律事物,应当如何收取费用?

  答:律师承担法律事物,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统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收费,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费凭证。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外,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问: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新《律师执业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可以向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材料,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给予方便。但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材料除外。对获取的材料,律师不得在该委托事务之外使用。

  问:新《律师执业条例》还增加了哪些重要内容?

  答: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经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