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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审判监督对司法公信力极端重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人民法院报 最高法副院长:审判监督对司法公信力极端重要 昨天(25日),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在云南省丽江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江必新强调,人民
人民法院报


高法副院长审判监督司法公信力极端重要

  昨天(25日),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在云南省丽江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江必新强调,人民法院要根据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深化审判监督理论研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改革,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开创审判监督工作新局面。来自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学界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出席会议,丽江市委书记王君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树良分别致辞。 
 

  江必新指出,要充分认识搞好审判监督工作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极端重要性。审判监督制度是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裁判信心的制度保障,是提升司法裁判公正率的最后机会,是弥补裁判缺失、恢复和重塑法院和法官公正形象的重要机制。审判监督制度的存在既有益于预防错案的产生,为错误的形成设置障碍,又可以通过内部纠错将业已形成的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当然,审判监督工作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二重性,用之得当,当事人和法院两受其利;用之不好,两受其害,因此,不可不慎。

  江必新强调,要全面认识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一是司法领域个别的消极腐败现象和一些法官职业素养的欠缺,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最大内因;二是社会转型期的利益与价值的多元化,使社会成员对法律规范、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判难以形成统一认知;三是法律规范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缺陷,在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得异常突出;四是新旧司法理念的断裂和冲突使审判人员的裁判决策时常处于两难境地;五是个别地方的个别不适当的司法应对举措和政策使司法公信力更趋弱化;六是审判资源保障与法官职业保障的欠缺使法院独立审判权的根基不牢;七是多头申诉、多头处理、无限上诉、无限再审,使裁判的既判力难以实现;八是“社会腐败”现象的泛滥、一些人法治意识的淡薄、民意沟通机制的不健全等因素,使司法公信力难以迅速养成;九是裁判执行实际到位率不高、空调白判的现象使裁判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十是多种原因使法院非法妨碍司法、干预司法、抗拒司法的现象处置不力,使藐视司法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变本加厉。要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应对,厘清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思路。


  江必新要求,审判监督工作要发挥“愚公移山”精神,在端正司法理念和审判监督工作理念上狠下工夫,在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上狠下工夫,在完善和统一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规则上狠下工夫,在完善审判监督的工作机制上狠下工夫,在提高审判监督工作政策水平上狠下工夫,在改善审判监督工作环境上狠下工夫,在提高审判队伍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上狠下工夫,为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尽心尽责。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