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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试水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或减少冤假错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法制日报 荥阳试水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或减少冤假错案 “网吧是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王某为何敢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猥亵行为?”王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及时将简要案情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进行了通报,主办检察官李兴旺看了通报后产生疑问。 不
法制日报


荥阳试水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减少冤假错案

  “网吧是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王某为何敢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猥亵行为?”王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及时将简要案情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进行了通报,主办检察官李兴旺看了通报后产生疑问。

  不久,公安机关将卷宗移交给荥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请检察机关对王某批准逮捕。李兴旺带着疑问对案卷进行了审查,相关证据显示王某符合被逮捕条件,但这些不能打消李兴旺心头的疑问。

  李兴旺决定到看守所提审王某。王某称,他没有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随后,荥阳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说明情况,并调取网吧内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王某从当事人张某身后经过时仅碰了张某一下,并没有对其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经调查取证,荥阳市检察院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案件撤销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李兴旺说:“你们这关把得好。否则,案件就出现质量问题了。”

  李兴旺说:“如果不是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我们在事先不了解简要案情的情况下,被动地阅卷,就有可能批准逮捕。”

  荥阳市检察院检察长丁铁梅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过去,侦查监督基本上都是体现在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上,发现问题后,公安机关就感到不好意思,‘脸红着’进行解释,有时候反而认为检察机关是在‘找事’。而检察机关碍于两家协作、配合的关系,也只好‘红着脸’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这种被动监督不仅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而且在案件质量上存在隐患。”

  今年初,荥阳市检察院与辖区公安机关联合尝试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即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时间把简要案情通报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从源头上对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

  荥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坦言:“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后,办案效率在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侦查质量一般会比较高。”

  监督不力易导致“问题案件”

  涉检信访的压力一度困扰着刑事检察官。荥阳市检察院调研发现,这类案件大都有着这样那样的瑕疵,有的是在程序上,有的是在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上信息沟通不够。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违法,不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及活动的被动性,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打折。”丁铁梅坦言,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如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职权,但公安机关如果坚持不说明立案理由或者以不充分理由加以搁置、立而不侦,检察机关在法律程序上就很难有进一步的措施了,就会影响和制约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年初,荥阳市检察院将侦查监督科各办案组与荥阳市公安局各办案单位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联络点,实行定点监督、对口指导,每个办案组负责若干个办案队、所,方便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就侦查办案工作进行沟通、联系。同时,要求侦查监督科各办案组对联络点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并对公案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案不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久拖不决、降格处理及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强调配合不能代替监督

  “以前立案监督线索基本上都是从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中发现,实行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后,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立案情况,安排专人负责审查,围绕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及共同犯罪、出现的新罪名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对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荥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杨晓娜说。

  “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注意做到多提出引导性意见,不直接参与侦查工作,不干涉侦查活动。”据杨晓娜介绍,荥阳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进行了3个方面的细化。

  “首先是刑事案件案情通报制度,即公安机关对所立的刑事案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做到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发案、立案、破案情况的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同时,由驻看守所检察室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拘留、变更强制措施等有异常时,及时与侦查监督部门联系,提供有关情况,使所有刑事案件都能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杨晓娜说,第二个方面是建立检察、公安刑事办案联席会议制度,对出现的分歧或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及时解决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

  此外,还建立和规范了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重大突发性恶性案件、司法解释不明确或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以及介于可捕可不捕案件等,采取及时主动介入案件的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围绕个案的证据标准,及时提出取证要求和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和固定证据。

  “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突破了以往只能从报捕案件中找线索的传统监督模式,避免了由于批捕时间短,难于发现监督线索的困难,改变了监督滞后、监督效果不佳的局面。”杨晓娜说,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引导,由静态监督转向动态监。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高了公安机关办案效率和案件的质量,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加强后,民警办案规范化的意识明显增强。”荥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说,“过去,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指出办案中的一些问题,不少民警认为是与公安机关过不去。现在,这种念头打消了,检察、公安两家不能以强调配合而削弱监督,要在强调配合的同时,通过监督,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