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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将罚金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参考因素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法制网 湖南浏阳将罚金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参考因素 将罚金缴纳情况作为考察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情节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有能力但拒不缴纳罚金的服刑人员,在审查其减刑、假释时不予“放行”。湖南省浏阳市公、检、法将罚金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参考因素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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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罚金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参考因素

    将罚金缴纳情况作为考察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情节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有能力但拒不缴纳罚金的服刑人员,在审查其减刑假释时不予“放行”。湖南浏阳市公、检、法将罚金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参考因素近一年来,充分调动了在押人员主动履行罚金刑积极性,罚金缴纳同比上升65%。

  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难的突出难题,去年9月,浏阳市检察院牵头与该市法院、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减刑、假释的审查范围——不但审查申请减刑、假释在押人员的改造情况及立功表现,还要审查罪犯罚金刑执行情况,将罪犯履行罚金刑情况作为重要依据纳入减刑、假释的审查范围,并酌情区别对待处理。

  《规定》指出,由检察机关建立在押人员检察台帐,掌握在押人员判决情况和诉讼变化,将被判罚金刑罪犯予以列表,并通过查阅档案、所内医治记载、日常检查等,初步了解判处罚金服刑罪犯案情、家庭条件、健康状况、生活及开支等基本情况,同时劝导有履行能力者主动履行罚金刑义务,并让罪犯本人做好家属工作,积极配合执行机关完成罚金刑的执行。其中,规定还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对服刑情况良好且有财产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只部分履行罚金刑判决的呈报对象,视为认罪、悔罪表现不好,建议暂缓呈报,并联合看守所、法院做好本人和家属思想工作,如仍不缴纳罚金的建议不予呈报;对服刑表现突出且有证据证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罚金或只部分缴纳的,经审查复核后,采取人性化处理,酌情作出“建议降低呈报幅度”或“建议呈报”审查意见;对服刑情况不好不具备减刑、假释前提条件的坚决建议不予呈报。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刑事判决中也广泛地适用罚金刑,但却很少有人主动按法院判决及时缴纳罚金。在减刑、假释时基本上没有考虑罚金刑的实际执行情况,且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有关信息缺乏沟通,使判决后积极执行罚金刑的罪犯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把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片面理解为对自由刑的认识态度问题,导致罚金刑执行与不执行一个样,执行多与执行少一个样,此种局面导致了那些虽有能力执行罚金刑的罪犯不愿执行,能够少执行就不愿多执行。”浏阳市检察院陈立民检察长认为,将罚金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的适用挂钩,作为考察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情节的重要依据之一,既填补了对刑罚附加刑判决的执行监督“空白”,提高罚金判决执行到位率,又将有利于罪犯的劳动改造,维护法律的权威。

  现在,浏阳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本人或委托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情况越来越多,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据统计,从去年9月至今,已有11名被判罚金刑罪犯主动缴纳了罚金近六万元。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