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晚报 9月18日,记者从拉萨市城关区司法局了解到,日前,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城关区法院指定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非法拘禁案。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阅卷等形式,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仅属一般的非法拘禁,并不构成犯罪。开庭时,援助律师大胆地给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 据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介绍,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某,其女朋友刘某去年10月份来拉萨打工,跟黄某提出分手,他心不甘,对刘某又割舍不下。于是在今年5月份来到拉萨寻找刘某,顺便看是否有合适的工作可做。黄某来拉萨后第五天,就和刘某取得联系,并相约在太阳岛附近见面。后刘某提出要去上班,黄某舍不得刘某走,黄某就强行拉刘某来到他的出租房,极力地挽留刘某不要去上班,在房间里陪陪他。 就这样,刘某在黄某的房间里共呆了两天两夜。期间,黄某曾带刘某到拉萨河边玩,并一起出去吃饭。在房间里,黄某并未威胁、打骂刘某,两人还有说有笑,在黄某租住的房间里还有其他三人共住,黄某和刘某在相处期间,并未发生其他行为。后刘 某家人报案,黄某于今年五月十八日被公安带走,且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至今。 本案中的黄某尚不满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律师还通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认真阅览相关案卷发现,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同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相符。首先,非法拘禁罪必须是继续犯,即犯罪行为中途不能中断,而本案中黄某多次带刘某出去;其次,非法拘禁行为要达到一定的严重后果,而本案中,刘某毫发未伤。根据我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轻微非法拘禁行为只需治安处罚即可。 据悉,法律之所以在未成年犯罪方面设计了众多特殊条款,诸如“对未成年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少捕慎诉”,档案封存”,有条件地施行社区矫正”等等制度,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了未成年人今后长远的发展。 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解释到:无罪辩护,一直是律师不敢轻易涉足的领域,但如果一个案件关乎一名青少年的自由和尊严,关乎他一生的健康成长,则不妨大胆尝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