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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诉法 河北律师提12条意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石家庄新闻网 修改刑诉法 河北律师提12条意见 多条意见为国内法律界首次提出,包括不要让嫌疑人再穿囚服剃光头等 日前,保定律师齐亚钦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十二点修改意见,其中包括死刑案件应当设立听证程序并过渡到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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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诉法 河北律师提12条意见

  多条意见为国内法律界首次提出,包括不要让嫌疑人再穿囚服剃光头等

  日前,保定律师齐亚钦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十二点修改意见,其中包括死刑案件应当设立听证程序并过渡到陪审团制度、让被告人有尊严地接受审判(免穿囚服和免剃光头)等多条意见,均为国内法律界首次提出。

  12条修改意见寄往北京


  齐亚钦今年40岁,是保定市一位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律师,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首期刑事辩护法律业务研修班深造,师从中国著名刑事律师田文昌、钱列阳等人。

  今年9月1日上午,齐亚钦得知全国人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后,马上对草案进行了详细研读,之后他找到多位同行深入探讨这些草案条款。随后,他又和公检法的一些执法人员进行沟通,查阅大量报道案例之后,完成了12条修改意见。

  9月12日上午,齐亚钦把12条意见的打印稿寄往北京。

  这12条修改意见包括:1、死刑案件应当设立听证程序并过渡到陪审团制度;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者录像;3、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4、传唤和拘传时间不应延长至24小时;5、检察机关不应对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的侦查提出意见和建议;6、让被告人有尊严的接受审判(免穿囚服和免剃光头);7、赋予被害人从侦查阶段即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8、明确被害人参与第二审程序的权利;9、侦查机关如果无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事宜应当通知当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10、司法鉴定应当明确司法机关送检期限;11、服刑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应听取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意见;12、判决书还应送达被告人的直系亲属。

  死刑案件应逐步建立陪审团制度

  昨日上午,记者就12条意见中几条修改意见对齐亚钦进行了深入采访。

  修改意见之一: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设立听证团,逐渐过渡到陪审团制度。

  解读:云南李昌奎奸杀少女王家飞并摔死王家飞的弟弟王家红,男子赛锐二十七刀杀死云南昭通卫校21岁女孩儿吴倩,两个人作案手段残忍至极,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法院判处这两个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二审中,云南高院将两个案件都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昌奎的案子在网络上曝光之后,引起轩然大波,云南高院迫于舆论压力启动再审程序,近期重新宣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赛锐的案子却没有任何动静。

  同一个高院,判决结果改来改去,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鉴于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针对有可能判处这种刑罚的案件,应当设立听证团,庭审结束之后,听证团应当出具一份听证意见书。这一程序的设立,可以让社会力量提前介入,让法院的判决结果更加透明和公正。如果时机成熟,应当逐渐过渡到陪审团制度。

  修改意见之二:保障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尊严,定罪之前不要为被告人穿囚服和剃光头。

  解读:男性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送交看守所,大多数人的头发要被剃光,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要穿囚服,这种情况往往一直保持到以被告人身份出席庭审。但是,现在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要剃光头,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被告人出庭必须要穿囚服,这只是司法机关多年来的一个惯例。在未经终审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不应当在法庭这个公开场合将光头和囚服两个罪犯的标志强行烙印在尚未定罪的被告人身上。因此,看守所应当创造条件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选择适当的发式,法庭应当允许被告人身着较为庄重的便装,从而让被告人有尊严地接受审判。

  修改意见之三:最大限度保护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合法利益,在侦查阶段允许受害人申请保全犯罪嫌疑人全部财产。

  解读:现行刑诉法遵循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先将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由受害人对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民事审判机构提起诉讼,受害人在提起民事赔偿阶段才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一般分为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两部分。虽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违法犯罪所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挥霍,最后也让受害人得不到应有赔偿。

  比如盗窃、诈骗等,这种案件的被害人要等待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从侦查到刑事责任审结再到民事索赔,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钻法律空子,先行转移、隐匿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从而导致被害人在相对滞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无法得到赔偿。

  修改意见之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如果无法通知家属,应当通知当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

  解读:本次刑诉法修正案三十、三十六和三十九条中分别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三种强制措施后,均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著名法学教授陈光中认为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限,而不能无限期“无法通知”,我的看法是,如果无法通知家属,还有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等社会角色存在,通知他们有何不可呢?

  修改意见之五:司法鉴定程序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鉴定送检期限,确保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参与司法鉴定程序。

  解读:现在的法律条款,只对司法鉴定机关的鉴定时间进行了规定,但对司法机关送检期限和是否双方共同参与鉴定没有任何规定。有很多案件的重新鉴定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鉴定材料几个月甚至一年还没有送交到鉴定机构。司法机关送检迟缓,致使判决一拖再拖,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一些司法鉴定结果由于只有单方参加,如当事另一方提出异议,会浪费有效时间和审判资源。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