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资金链断裂,企业主为躲避债务外逃,昔日机器轰鸣现如今人去楼空。据不完全统计,9月12日至22日短短10天内,浙江省温州市已经有7家企业的老板卷入“失踪”漩涡,行业涉及机械、阀门等制造业。 因企业停工、倒闭,债权人提起企业破产案件明显增加,如何建立合理有序的企业退出机制,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成为正在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的热点话题。 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首次规定的破产重整、和解和管理人等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无经验可循,山东、浙江、江苏、四川等地法院相继进行了积极探索。 2009年6月1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执行完毕,在法律上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勇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企业破产法给困难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利用法律手段破产重整,有利于从体质和机制上解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实施破产重整成为解决九发股份危机的关键。九发股份拥有5家子公司和7家分公司,主要经营食用菌系列产品、蔬菜水果罐头、生物有机复合肥和生物制药的生产销售等。进入2008年九发股份经营危机日趋严重,由于投资过快、管理不善、债务负担沉重、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生产经营陷于困境,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主要资产被查封,企业已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两大公司又均已资不抵债,不具备偿还能力,造成九发股份资产的实际损失。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一种新类型案件,如何顺利完成企业破产重整对人民法院来说是一个难题,而一般债权人组表决如何通过又是企业破产重整的一个难点。”李勇说。 在九发股份破产重整中,烟台中院参与协调做好债权人工作,帮助债权人分析九发股份破产重整的有利与不利因素,使债权人了解只要破产重整成功,清偿率将大大高于破产清算。让债权人认识到破产重整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方式,也是减少损失的有效途径,从而调动了债权人配合破产重整的积极性。 最终,九发股份经过破产重整,股东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向债权人二次清偿14.47%以后,负债大幅度降低,而且安置了1200多名职工,公司的股票复牌后连续近30个涨停,当年就实现了盈利。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自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江苏法院共受理破产重整案件27件,其中,已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的19件。浙江法院共受理破产重整案件20余起,已经审结的包括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在内的破产重整案件,均以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的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重整程序主要适用于因暂时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但有可能通过重整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全国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即浙江海纳科技股份公司重整案,仅用66天就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新生。 浙江海纳的债务主要是担保债务,主债务人仍有一定的清偿能力,在重组方拿出一部分资金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了重整草案。 “在浙江首例民营企业重整案即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在管理人市场还有待于发展的情况下,对于影响重大、利益关系复杂的重整案件而言,指定由行政部门主导或参与的清算组为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的指定让地方政府也参加到重整过程中来,是非常必要的。”章恒筑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