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赵黎明拿出一份十几页的材料,给《法制日报》记者一页页翻看。 赵黎明是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今年8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9月,陕西省律师协会组织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座谈会,参会律师对草案中涉及的律师辩护权行使、证据制度、公权制约、私权保护、执业风险等多方面问题展开讨论。 赵黎明说,他将自己的意见整理成了那十多页的材料,修改意见从总则、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技术侦查、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并在每条修改意见后提出了详尽的修改原因。
刑事辩护“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是一些律师反映的办案核心难题。赵黎明说,过去,律师即便是带齐“三证”去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时也不一定实现;阅卷时,律师往往看不到案件的全部卷宗,只能看到证明当事人有罪的材料,而找不到对其有利的材料;调查取证权因为律师没有完全的案件知情权而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 在这次草案中,对辩护人的会见特别作出规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去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48小时这个概念,我们律师还是有一些建议的。既然手续合法,为什么不能安排即时会见?48小时就是两天,对于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我个人认为草案的第七条第二款应改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去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即时安排会见。如不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阶段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个‘及时’,一个‘即时’,一字之差可能带给律师和当事人很大的影响。而且同时应当明确,办案机关在辩护律师无法掌控的48小时内取得的证据,其证明力应得到质疑。应借鉴现行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与其做到有效衔接,充分吸收现行法律中的优秀立法经验,推进刑事辩护权的真正落实。”赵黎明说。 修正案草案中的第五十六条明确了技术侦查的措施。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等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或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的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赵黎明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担心,“技术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必要,草案相关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但在打击罪犯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上令人担心。目前的规范明显不足,应当进一步明确程序,首先,鉴于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在公民监督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权力限制公权力,技术侦查的执行者和审批者要分离;其次,要严格规范技术侦查的时间、次数和实效。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一次审批技术侦查的时限是三个月,可以连续审批,理论上说这就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因此,应当严格第二次审批的条件,在审批的时间、次数上做到严格限制。另外,要对越权的技术侦查行为建立救济机制,一旦侦查机关滥用技术侦查,就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