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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金钱绑架了文化——记朱寿全大律师代理文化遗产保护第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不要让金钱绑架了文化——记朱寿全大律师代理文化遗产保护第一案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律师 提起北京,就绕不开四合院,它是北京民间文化的标签。深宅古树、雕梁画栋、幽幽胡同、邻里亲情……四合院,承载了历史的无限风韵和国人的怀古情思。 然而,


不要金钱绑架文化——记朱寿全大律师代理文化遗产护第一案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律师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律师  

    提起北京,就绕不开四合院,它是北京民间文化的标签。深宅古树、雕梁画栋、幽幽胡同、邻里亲情……四合院,承载了历史的无限风韵和国人的怀古情思。

  然而,作为北京的灵魂建筑,越来越多的四合院被现代化建设的巨轮碾为废墟,文化灰飞烟灭,历史荡然无存。古城的记忆被千篇一律的高楼大厦掩埋。

  尽管北京市政府近年不断加大对胡同和四合院的护力度,尽管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为保卫四合院奔走呼吁,但四合院被拆的消息仍时有所闻。

  备受海内外舆论关注的文化名人赵紫宸、赵罗蕤的故居,虽然有最权威的文化学者、文物专家侯仁之、吴良镛、罗哲文、郑孝燮、舒乙一再呼吁保护,然而,这一文化遗产,还是在推土机下灰飞烟灭。

  令人扼腕的是,这样的悲剧并没有停止,仍然一再上演。“林家大院”就在这种形势下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由于环境整治工程,林家大院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这是一个典型的四进四合院。每一进都是四合院构造:方方正正的北房、南房以及两侧厢房,第一进院落还是木质双层楼格局。前面的三进在“文革” 时期被没收,分给了各单位职工,林家的后人就住在第四进院落里。小院完全按照老北京的习俗布置,影壁上是竹报平安,堂前堆砌有假山流水,大鱼缸里群鱼嬉戏,荷叶田田,花香浮动,院子里种着两棵枣树、一棵石榴树和一棵柿子树,代表着“四季平安”、“多子多福”,这四棵树将整个小院都遮在绿荫里。

  早在拆迁公告贴上大门之前,林先生在第一时间向市文物局咨询林家大院是否有文物保护价值。市文物局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并称将致函有关单位和机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予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同时,林先生也获得了北京市规划委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函,函中明确表示要对该院予以保护。

  在此后关于拆迁进行的听证会上,林先生出示了这两份意见函,要求政府部门以及拆迁单位注意保护文物,重新划定拆迁范围。但让他吃惊的是,自己的意见没有被采纳。有关部门仍然取得了该院的拆迁许可证。

  在双方反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拒绝搬迁的林先生以及院里的另外两家郭姓住户被拆迁方告上了法庭。

  被逼上绝境的两户居民不得不应诉,并慕名找到了全国优秀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民盟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朱寿全大律师。

  作为业内的资深律师,朱寿全大律师深知,由于法条缺少操作程序上的规定,而且文化遗产保护很多时候会指向行政诉讼,即“民告官”,因此这类案件的难度非常大。所以,当“林家大院”的案件摆在朱寿全大律师的桌子上时,他也不禁为这个古院落的命运担忧。

  但是这件案子不仅仅是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也是保护国家的财产,民族的文化,自己绝对不能眼看着国家利益受到损失。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血脉,它不仅仅是历史,更是未来。因为一个没有灵魂的民族是不可能有明天的。

  出于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朱寿全大律师毅然接手了这个极具挑战的案件,并且分文不收,免费代理

  由于事关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了将宝贵的文化遗产从推土机下面抢救出来,朱寿全大律师全力以赴、精心筹划。

  经过与当事人的商讨,朱寿全大律师确定一个全新的思路:由林家大院的居民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该区建委,要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只要这个起诉要求能够获得支持,那么郭先生被起诉的案子自然就不成立了。

  在庭审中,朱寿全大律师列举了国家一系列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来说明“林家大院”不应被划为强制拆迁的范畴。经过一番激烈交锋,法院最终判定拆迁方败诉,历经沧桑的林家大院又一次转危为安,可以继续向世人讲述它的故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越来越快。在城市建设的浪潮中,大量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和成片历史文化街区已经或正在被以“旧城改造”、“环境整治”的名义拆迁。其结果就是“千城一面”的城市失去记忆,失去个性。一座座承载着历史和文化的古建筑被强制拆除,中华民族的血脉也被一次次割断。

  在这种情况下,林家大院能够逃离厄运,实属不易。

  回顾这个案子,朱寿全大律师感慨万分。朱寿全大律师说,自己是共和国的同龄人,经历了建国后的种种变迁,眼睁睁地看着许多宝贵的文化遗迹被一点点拆除,这令他感到非常痛心。正是因为这一点,他才义无反顾地接手了这个案子,因为他想为社会、为民族多做一点有意义的事情。

  保护文化遗产是每个中华民族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在现实中,却面临重重考验。一方面,“民告官”很难;另一方面,这些建筑并非都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诉讼。如果某处文物遭受破坏,人们即便有依法保护的意识,因为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就没办法提起行政诉讼。而经历过这个事件,朱寿全大律师也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了更多的思考和总结。

  朱寿全大律师认为,在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关于规划、审批拆迁许可证的程序中,文物部门的意见不是必经程序,有关部门可以不经过文物部门的同意就直接颁发拆迁许可证。所以,我们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漏洞,在程序中有问题。如果在法律法规当中,加入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比如要求规划或者批准拆迁许可程序中必须有文物部门盖章同意这一条就可以。就是说,文物部门有权一票否决掉那些危害到文物的规划,那么类似的问题就不会出现。

  此外,责任的追究也应当列入考虑。在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具有操作性。法律没有明确一旦破坏文物后,责任人将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这样,对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不够,对文物的保护力度自然就不理想。

  而关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则需要从立法和程序上给予完善。很多公益诉讼都涉及到文物保护或者是环境保护方面,而且多数都是公益行政诉讼。在林家大院的案子中,那两户居民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能成功立案。但是不见得类似的官司都会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比如哪片森林被砍伐了,哪条河流被污染了等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由于没有直接利害人,没有哪一方能够提起诉讼。这显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因此,朱寿全大律师建议,应当从立法上给予解决,特别是从诉讼受理程序上要给予解决。可以由检察院来代表公众、国家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当个人发现某件事有损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时候,他即使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甚至不是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检察院举报,请检察院予以调查和起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那些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甚至我们后代子孙的公共利益。

  金钱有限,文化无价。文化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民族的精神支柱。现代化建设不能以毁坏文化为代价,钢筋水泥更是替代不了青砖古瓦。不能让功利泯灭记忆,更不能让金钱绑架文化。希望全社会都携起手来,共同努力,铸造一座保护民族文化的钢铁长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