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人民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应有何种作为?什么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提高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关键在哪里?诉讼欺诈怎么定性?针对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数百名法官、学者齐聚南京进行研究论证,为法院科学决策科学发展进一步提供理论支持。 在1日召开的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理论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会长沈德咏说,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改革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在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还面临着许多新课题、新问题,必须从理论上作出正面回答。 据了解,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自成立以来,理论与实务界的法律人士,共同围绕司法审判重大理论课题开展攻关研究,着力加强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相继推出一系列重要理论研究成果,为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坚持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公丕祥认为,人民法院应针对法律规范与社会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空缺,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促成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完善,弥合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脱节,实现社会的规则之治。同时,在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准确解读公共政策的精神,慎重把握裁判尺度,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一个亮点就是拟增设公益诉讼制度。对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在此次研讨会上表示,对于因环境污染等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增设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国家机关、依法成立的保护环境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是,基于我国国情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可否把所有的公益诉讼类型均纳入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来,还需进一步研究。 诉讼欺诈是指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诉讼欺诈行为能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目前观点不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兵建议,应充分认识到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在刑法条文中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的罪名定罪处罚,以此从根本上遏制诉讼欺诈行为,营造理性诚信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秩序。 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当前,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不高的问题较为突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姜启波认为,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不仅要优化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建立诉讼机制内的制约监督。包括公开庭审流程,构筑知情权保障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筑第三方参与机制;强化当事人异议权,构筑当事人表达机制;深化内部纠错,构筑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细化审判管理,构筑风险防范机制;实化责任承担,构筑责任追究机制等。 研讨会上,法官、学者们还就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立审执三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司法调解的积极性与适度性等问题展开了充分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