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中国刑诉法研究会新会长卞建林透露: 10月29日,在成都举行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会进行到第二天。29日上午举行了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并选举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上届会长----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卞建林教授连任。 如今中国刑诉法学会研究会由二级学会变更为一级,卞建林认为是提供了一个更大的平台,是社会对于程序法的重视。对于这两天的讨论,他认为“很热烈很有成果。我们最后的成果会集结成册,提交给人大法工委,有可能成为立法的动议。”
有关律师“在场权”和“会见权”的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教授认为: 关注刑诉法修改 自《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布以来,有关律师法和刑诉法两法统一的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昨日,《律师法》3人起草小组的成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教授,接受了华西都市报记者的专访。 两法统一需考虑客观条件 华西都市报:自刑诉法修改草案公布以来,有关律师在场权和会见权的问题,以及刑诉法和律师法如何统一协调的问题,就争议不断。您对这些争议怎么看? 王新清:这是客观条件决定的。 草案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这就引发了律师在场权的争论。 在国外,的确有规定在第一次讯问时,就要有律师在场,而且我们也相信这样的法律规定能够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之前《律师法》的调研工作中,大多数刑辩律师是不愿意订立这一项规定的。因为中国公安机关的讯问时间,往往安排在深夜,也因为法律援助力量还不足,刑辩律师几乎都面临工作量过大的问题,目前刑事案件的一审出庭率还不到1/4,客观条件已经决定了律师很难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在场。 而草案48条规定,看守所可以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会面,时间限制引发了会见权的争议。 如果不顾及客观条件,就从法律制定上,特别保护会见权和在场权,就会使辩护方的力量突然增强。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是不现实的。这可能直接导致侦查难度加大,零口供的案件增多,就需要更多力量投入到实物证据上,这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 公诉案和解不是花钱减刑 华西都市报:目前对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也争议颇大,那么是否就意味着花钱减刑甚至脱刑呢? 王新清:这一节的规定,初衷是为了减轻目前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过去我国也有和解程序上的尝试,不过是在刑事自诉案件上。当然,这样的规定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也会引发更多的社会争议。 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关于赔偿标准争议也很多。被害人的诉求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希望通过严厉的法律惩戒,以达到心灵抚慰;一种是希望通过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以解决伤害造成后的实际困难。现在的草案规定是把选择权放到了被害人一边,如果接受调解,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轻判;而如果拒绝,犯罪嫌疑人会遭到更严厉的制裁,但判决后,被害人一方获得的经济赔偿就可能变得更少。在程序启动的标准上,也有严格的限制,并不是每一个公诉案件都可以因当事人和解,而从宽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