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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律师言路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中国律政网 刑诉法修改律师言路 8月30日,在初审中社会公众一直未能见其全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次出现在中国人大网上。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第7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就迅速地召集了国内优秀的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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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律师言路

  8月30日,在初审中社会公众一直未能见其全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次出现在中国人大网上。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第7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就迅速地召集了国内优秀的刑辩律师和学者,召开“刑诉法修改下的中国律师业”研讨会,研讨对刑诉法修改的意见,这是自“草案”全文刊发以来,律师界首次公开对刑诉法修改发表看法。

  在对此次修改吸纳先进理念表示认同后,与会律师们的意见似乎也都集中在“救济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上。在律师界,这些意见算得上是老生常谈,而颇引人注目的是,每位发言人都异口同声地呼吁媒体的支持,这种状况实属罕见。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对此进行了解释:“刑诉法是一部直接指导刑辩律师执业的法律,律师们一直希望它能够吸纳本行业通过实践得来的合理建议,却一直没有机会。现在机会来了,律师们可以发声了,通过媒体让决策部门听到律师的呼声就变得尤为重要。”


  田文昌律师所说的“机会”,刑辩律师们已经等了15年。

  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有“新刑诉法之父”称号的法学泰斗陈光中回忆称,1993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来函,委托曾建议将修改刑诉法的主张刊登在《要报》的陈光中,组织刑诉法学教授、专家草拟一份刑诉法的修改稿,以供立法机关参考。1995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刑诉法修改中的24个重大问题召开座谈会,到会的有法、检、公、司四部门的代表和专家学者。直至1996年1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等还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刑诉法修改的最后一次座谈会,修改事宜方告一段落。

  从陈光中的回忆中可以看出,1996年的修改却与公开征求意见无缘。虽然1996年修改在私下征求意见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可谓“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而律师这个社会群体,却并没有被包含到任何一个方面中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梁雅丽律师分析这种情况时称律师群体被忽略,可能与律师“在野法曹”的地位不无关系,当然,重点不是落在“法曹”上,而是落在“在野”上。彼时的律师“位卑言轻”,自然得不到话语权。

  律师声音在中国社会确实很微弱,张青松律师曾参与过几个讨论立法草案的会议,整体感觉是“律师的声音很有道理,但被采纳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实际上,律师的权利是从公民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代表公民私权的律师,维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保护人权上的作用是任何行业都无可比肩的。然而中国的社会思潮有时并不认同律师的职责,这一点可以从刑法的修改上看出端倪。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教授告诉《方圆律政》记者,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八),表面上看废除了很多的罪名,但是实际上这些罪名很少适用,刑法修改在总体趋势还是加重了惩罚的力度。每年人大开会的时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很多都是要求加重刑事案件惩罚力度的声音,保护人权的声音相对薄弱。这也可能是律师声音受到漠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备受冷落,但保障人权的使命感促使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全国人大建言。

  2006年,天津律协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主任沈兴政带领其他委员,编写了修改刑诉法的律师建议稿,上报给全国人大。而这版凝聚了天津刑辩律师心力的建议稿却如石沉大海,“究竟是采纳还是不采纳,采纳的话采纳了哪几个部分,不采纳的话理由何在,都没有片言只语的回复。”沈兴政说。

  沈兴政认为,这次比较失败的建议行动,客观来说,可能是因为当时全国并未处于类似于现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大环境上。因此,在刑诉法第二次修改之时,公开征求意见的大闸刚一拉开,沉寂已久的刑辩律师们终于“爆发”了。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在9月4日发表了一篇博文,名为“韩嘉毅律师关于刑诉法修改草案36条建议”,在10天内,这篇博文的浏览量已逾5000人,转发和评论已有1000多条,网友留言几百条。

  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则告诉《方圆律政》记者,“北京市律协近期要组织一个北京律师对‘草案’建议的活动,准备在九月下旬召开研讨会。”而张青松所在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也将《尚权律师事务所: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上交全国人大。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兰亭,甚至将自己的意见整理成文,打印出来,交给熟悉的记者人手一份,“如果可以发文章的话,哪怕用了我的意见,不提我的名字都可以。”许兰亭说。

  而曾提交建议稿受挫的沈兴政,也表示天津律协将继续以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的名义提交律师版的修正案至全国人大。

  而在建言活动如火如荼的背后,刑辩律师们对建言所起到的效果似乎并无信心。“不在体制内”是律师们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的硬伤,纵然把握住刑诉法第二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的时机,最好的结果也很有可能是差强人意的。博取媒体的关注,让社会公众知晓并赞同律师的观点,使之成为一种社会思潮,从而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和支持,成为了律师们最重要的途径,这似乎也是9月5日研讨会上律师不约而同呼吁媒体支持的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方面寄希望于媒体,一方面又认为这种途径并不应该成为常态的刑辩律师们,也在不断探索建言刑诉法修改的其他方式和其他途径。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树昌认为,利用好公开征求意见非常重要,但鉴于律师的声音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声音糅合在一起,过于分散,因此统计好全国刑辩律师关注度最高的几个问题,由全国律协统一交到全国人大,这个方式能够更好地让律师意见被立法部门采用。

  刑辩律师确实对全国律协抱有很高的希望,律师们不但希望全国律协能够将律师们对修法意见进行整理和递交,更希望全国律协藉此机会推进律师直接参与立法。“律师能够通过全国律协,直接参与到刑诉法的修改中去,将是最完美的结果。”沈兴政律师说。

  律师直接参与立法已不罕见。2001年到2002年间,重庆市人大改进地方立法起草工作,委托韩德云律师所在的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这让韩德云有幸成为中国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第一个“吃螃蟹”者,也让律师业这个被人们通常认为是“打官司”的职业,变成了中国法治进程的直接参与者。之后,天津、四川、深圳等省市纷纷跟进,律师直接参与立法已成为可能,但是律师参与的立法都是地方性质的,像修改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全国性立法还无律师直接参与的先例。

  “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皆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律师是天然的立法资源。推动律师直接参与全国性立法对国家来说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田文昌律师说,“但律师又与学者不同,以个人身份参与立法会有偏袒利益方的嫌疑。因此,需要全国律协出面,以各省律协投票的形式选出律师代表参与立法,或者直接整合律师意见,作为一个部门参与立法。”

  前景是值得期待的,当下的状况却是必须面对的。打开中国人大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几个大字铺在蓝色的背景上,通屏的设置醒目又庄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全国的刑辩律师、各地律协可能将通过这里,以各种方式向全国人大提交自己的意见。

  刑诉法的上一次修改在15年前,律师们不敢肯定,离下一次刑诉法修改,他们是否还要再等15年,现在,恐怕是发出声音的最好机会,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推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声音:

  立法部门对律师群体有恶的人性取向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为何经过两次修改,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地位依然存在落差,刑诉法整个具有对比性的人性取向是主要原因。法律对于公安、司法人员基本上采取的是善的人性取向,这种善的人性取向表现为“只要规定的条款,我们的公安司法人员就不会逾越它”。相对照律师群体,是从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后,社会对律师群体是极不放心的。刑诉法一些条款对律师加以种种的限制和约束,体现了立法部门对律师群体恶的人性取向。其实,在没有更强固的制度约束之下,被看作是人性善的公安司法人员,也会逾越法律的限制。

  限制特定案件当事人权利易引起社会不良观感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草案”有进步的地方是把1996年刑诉法的笼统的“国家秘密”具体化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这是一种进步,但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现在所谓真正有争议的案件和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案件都是涉及到这几个方面的敏感案件,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加以限制,恐怕会引起社会的不良观感。

  申诉控告程序效果会大打折扣韩嘉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草案”特别设置了当律师权益受到司法机关侵犯时可以使用的保障性规范??申诉控告程序。这个申诉控告程序最大的问题在于,受理律师控告的单位就是侵犯了其执业权利的单位,这会使得控告结果大打折扣。“草案”没有规定控告之后的受理期限,如果将处理期限拖得很长,迟迟不给处理结果,律师就无法拿着处理结果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申诉控告程序也就失去了强制力。

  安排会见不超过48小时使得会见更难及时张青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草案”第7条表述为“看守所及时安排律师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48小时意味着要到外地会见,至少要三天之内见不到当事人。根据我们律师长期办案的经验,只要规定了这样的时间,就意味着每一个案子都不可能及时会见。从办案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到由关押机构看守所来安排会见是进步,但48小时是完全可以取消的??及时会见就可以了,律师不是不讲道理,非要在星期天晚上12点去会见。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应有律师在场马明慧(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草案”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才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起步阶段,也是大量的证据调查取证的阶段,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阶段,第一次讯问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应有律师在场,这是很重要的。第一次讯问的时候没有律师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供述,在此后的案件进程中,除非律师能证明口供的获得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否则律师就很难将案情拉回来了。

  刑诉法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是明智之举柴冠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尽管有很多包括我在内的律师认为,此次修改跟目前律师理想的状态和诉讼模式还是有很大的距离,但刑诉法这次修改其实是非常耐人寻味的。在此之前,立法部门是关门立法,大概有不足十位学者曾经作为坐上宾被请去征求意见。现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实是明智之举。有人讲过,一个国家的立法是这个国家民族文化精神的体现。广泛征求意见,将促使刑诉法变得更加完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