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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中国律师网 聚焦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11月5日-6日,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承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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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11月5日-6日,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承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协办。来自政府机关、法院系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的代表500余人参加了本届论坛。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正友律师主持开幕式,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全国律协副会长王俊峰,北京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周信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在致辞中,长期以来一直孜孜致力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并为推进中国破产法治事业的进步与完善作出了积极而极富成效之努力的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详细介绍了规模超过五百的参会代表人数和别具新意的电子版论文集,并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本届破产法论坛的主体内容和意义等基本概况。此外,王欣新教授还从破产法论坛时代发展方向的视角说明了今后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举行形式上将更加注重对专题性问题进行深度探讨的大趋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王俊峰从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于调整经济结构的新要求新方向出发,结合破产法领域的重组程序和相关法律工作所具有的事务性繁杂、影响大、专业技术强等特点,论述了以破产法论坛为平台加强破产领域理论与实务沟通深化的重要性以及制度建构的发展方向。他以10多年前在美国学习时的时代背景为基础,追忆国企改制的成功历程,表达了对于破产法相关业务获得巨大发展的信心。

  北京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周信首先充分肯定了论坛作为各界交流平台的重要意义。他从总体上做出了“以市场经济导向的新破产法律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特别是理论与立法大大滞后于实践的问题突出”的判断。此外,他也表达了对破产法论坛能以更开放、务实、包容的精神越办越好的期待。

  在开幕式主旨演讲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先生就“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司法职能,推进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发表了主题演讲。一方面,他结合半个月前在山西太原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的有关情况,介绍了法院目前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他认为,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为宏观指导,兼顾中国经济社会的阶段性发展特点,应该将破产案件问题划分为两个转型历史阶段:在第一次转型过程当中,人民法院处理了几千件国企破产,主要解决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问题;第二次转型当中主要解决公平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第二方面,宋晓明先生认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人民法院所肩负的法律实施任务越来越繁重,包括对新破产法诸多新制度的实施与实现。

  基于新近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重点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问题,宋晓明先生认为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法院维稳压力很大;二是财政经费保障不够;三是目前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当中存在诸如专业性法官的培养、案件绩效的考评等体制性问题。

  为应对以上问题,宋晓明先生从四个方面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与努力的方向。第一,考虑到审判实务需要,最高法院采取了通过适当拆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陆续出台多部司法解释的方案。第二,积极推广各地法院在审理企业案件当中积累的经验,同时加强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第三,针对破产案件考评机制问题,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全国法院推出指导意见。第四,推出了破产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先生首先表达了对本次论坛的祝贺,并充分肯定了这一论坛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他从商事实践的视角指出,资不抵债的企业不能够规范退出市场、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以及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缺乏系统完善的规则等现实问题,都是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所共同面临的新挑战。

  当代世界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孔根红先生认为,中国的命运与世界的命运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应该转变思维,关注世界政治经济动态。他进而以全球各国的相关数据为依据,旁征博引,全面论述了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六个主要问题。第一,全球经济发展的主题是普遍放缓。第二,全球的通胀压力不会低。第三,美债、欧债主权风险加大。第四,美国占领华尔街活动扩散到全世界。第五,由于社会矛盾积重难返、贫富差距利益扩大和腐败日益加深的双重原因,西亚、北非局势动荡。第六,中国的周边形势复杂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美国重心向亚太转移;二是周边的大国纷纷对抗中国;三是周边的中小国家也蠢蠢欲动;四是周边国家兴风作浪,推动南海问题的国际化、多边化。

  北京市国资委副主任尹义省主持主题演讲。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李冰演讲的题目为“政策性破产结束后国有企业破产问题”。最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演讲的题目为“司法实践中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热点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演讲的题目为“重整制度最新国际发展趋势”。活力国际董事局中国事务特别顾问林健演讲的题目为“困难企业破产预防的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演讲的题目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李冰以多年的政策研究工作经验,就新的破产法框架下国有企业在推进依法破产方面总结了三点内容。第一,国有企业要更加积极地从制度上来把握破产的防范问题。自上而下的国家及省市各级国资监管机制无疑为国有企业经受住金融危机的考验创造了有力条件,提高了国有企业对破产的防范能力。第二,在新的形势下,要严格按照新的破产法来组织国有企业的破产。第三,度重视国有企业依法破产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难题,即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问题,妥善移交企业的办社会职能问题和妥善处理企业特有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以10月19日、20日在山西太原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的最新内容为指导思想,从微观层面进行探讨,并就司法实践中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若干热点问题发表了演讲,并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第一,就破产案件受理问题中的破产原因进行了细化。第二,关于执行不能转化破产程序问题,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把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原因的企业纳入破产程序是把双刃剑,必须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上分外小心。第三,就破产法第19条的执行程序、查封程序应当中止的问题,在做到法院内部的协调的同时,积极寻求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第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对其股东股权相应的执行程序应该中止。第五,关联企业实施合并破产的问题。第六,对企业重整、破产重整的范围及其价值做了探讨。另外,他还就重整程序当中还要注意行政和司法衔接问题进行了陈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以国内外焦点和破产法非常交叉的现象为基点,从微观的层面讲述了美债、欧债的危机,以及国内经济发展的动向和破产重整的关系。首先,他就国内外环境与破产法交叉的四个特点进行了总结,分别是主权债务违约的常态可能性、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最容易受到影响、金融危机当中实体经济受损比较明显且具有连锁性、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破产率在上升。

  随后,李曙光通过深刻分析近几年国际破产法的发展,就重整制度的发展得出了6个重要趋势:第一是随着美债、欧债的加深,建立国际上统一的破产法和重整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此时更加需要国家间的协调;第二是重整,特别是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第三是预重整制度在危机背景下得到进一步发展;第四是DIT的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第五是重整和资本市场结合越来越紧密;第六是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越来越多的鼓励重整、重组的方式。

  通过以上的六个趋势,李曙光最终得出了五个重要启示:第一,在大的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面,中国债权人市场是非常重要的砝码;第二,加快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制定,加快我们金融监管改革;第三,建立预重整制度,提高重整效率;第四,应该继续坚持重整的DIT模式;第五,破产法的修改应该特别针对目前小微企业和个人。

  活力国际董事局中国事务特别顾问林健介绍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即活力国际公司是怎样成功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的。这种商业手段是基于企业补偿贸易发展出来的独特经营模式,并在国外被广泛应用。林健通过生动的举例,阐述了其基本原理就是利用市场的落差以及不同客户需求,以代金券为支付工具,帮助企业进行不良资产置换,从而达到双赢目的,并最终从源头进行破产预防。这是一种帮助困难企业破产预防的新的制度设计。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作为司法解释一制定小组的成员之一,通过对法律背后制定原因的阐述,对司法解释适用中怎么正确的理解做出了解读。王新欣教授对司法解释的解读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第一,明确规定破产原因,特别是破产申请原因;第二,对债权人申请时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三,法院对破产申请受理问题上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破产原因规定的解读上,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划为两种情况,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同时就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进行了细化的解读。不能清偿具体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在评价债务人清偿能力是看他自己的清偿能力,与其他的连带人没有关系;第二,并不是只要有人提供足额担保就不宣告破产,不存在破产原因,而是要独立判断每个债务人的能力;第三,破产法理论上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际上应变通性的解释为停止支付。资不抵债是实质上是指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现金流、到期债务来判断债务人进不进入破产,即使帐面资产大于负债也要进入破产程序。

  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举证责任是指提交债务人停止支付的程序,不需要举证债务人的相关财产状况。同时对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进行了相关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债务人对清偿能力有异议的话但不能够清偿债务;第二,债务人仅仅以资产超出负债为由提出异议却不清偿债务;第三,对申请人未交诉讼费为由提出异议;第四,债务人在法院认可的关键性证据前,没有相关的证据或者合理的理由予以反驳。同时,在债务人拒不配合情况下,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破产案件。

  在法院对破产申请受理问题上应注意的问题,王教授做了三点阐述:第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第二,对当事人及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补充时,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起告诉申请人,即5日内告知指5日内必须把所有应当的补充材料都告知当事人;第三,当事人申请受阻时,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级法院在受理环节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11月5日下午第一阶段的专题讨论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韩长印主持。这个单元包括三个主题:一个主题是目前西方主权债务危机之下,如何积极应对;第二个主题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运行及完善;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研究。分别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总经济师赵昌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赵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杨磊明进行演讲。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经济师赵昌会讲到,西方主权债务危机是当今全球经济最重大的,也可以说是最紧迫的问题。这个问题再继续发展可能涉及到全球管理问题,因此论坛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作为一个专题研究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他首先从几个主要定义性的关键点出发:首先主权债务危机,要搞清楚什么是主权债务,以及主权债务要形成危机必须要具备的四个特征,而危机应对通常有三个表现。接着还讲了几个关于目前各国主权债务危机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两条建议:一是主权债务危机的问题,首先是当今全球经济最重大的现象,而这个现象还将长期持续下去,要有这个观念;二是应该拿出相当部分精力关注中国以外的,尤其是肆虐于主权债务阴影笼罩之下的欧洲,今后几年会接二连三出现重大破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赵柯做了题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运行及完善》的演讲。总体上讲,破产管理人制度已经在有法可依的轨道上运行了,但同时有许多方面需要规范和细化。首先,她介绍了管理人的现状和反映的有关问题。目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已经都按照有关规定,能够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但实践中管理人工作主要存在六方面问题。她还讲到了目前管理人制度的完善。首先,完善管理人的指定机制;第二,健全对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培训和激励机制;第三,进一步理清人民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和职责;第四,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破产费用援助保障机制。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杨磊明则主要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做了研究。他指出,金融机构的破产,其实最主要的影响是对整个国家金融的影响,因为银行破产会有长远性。事实上现在的重点越来越在于保护存款人的规则,怎么样做破产的预防。杨磊明比较了不同国家在破产方面如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等有不同的方法。他还指出银行法是针对银行,组织方面、行政方面的立法,破产法其实是一个程序。最后,杨先生结合目前实践,指出我们立法牵扯到太多部门,在执行上,在运作上往往有一些冲突或者时间把握不准,不像有些国家监管部门有权利,权利很大,它可以很快地实行。

  下午第二阶段的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主持。本环节采用主题演讲与评议人评议结合的形式,与会者就诸多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首先是第一小组讨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宝贵演讲主题与破产案件常规化审理有关。他主要讲了三个问题:首先是破产案件常规化审理理念的确立及现实存在的问题。破产案件审理中,特别在现阶段应当说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效率低和无序的状态;第二个问题是常规化审理面临的困难。他对于非常规化审理局面的形成、原因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刻剖析;第三个问题是推进破产案件常规化审理的具体举措。要有针对性的探索和推行多项举措,排除和减少不利的因素,从而实现破产案件的常规化审理,这些措施又具体包括四方面。

  两位评议人对李宝贵庭长的演讲发表评议。一位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史和新,他从李庭长讲话当中有三个不常规的体会:一是破产案件审理案件不常规;第二,常规化所面临的困难不常规;第三,常规化的策略是不常规。

  第二位评议者是上海律协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委员会主任陈明夏先生。他认为,债权人会议在财产分配方面的决策权、管理人在日常事务方面的决策权、法院在破产程序方面的主持权和监督权这三个权是破产案件常规化审理的重要支点,只有在充分发挥管理人队伍作用以及债权人会议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法院的破产案件常规化审理才能够有效实施。一方面法院要从繁冗的破产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管理人要把日常的事务工作承担起来。他还提到,破产案件的常规化还要由非常规化或者专业的审判机构来实施可能效果更好。

  第二小组的讨论则主要是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志斌来做演讲,GE Capital资深顾问张兴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付翠英作评议。

  郑志斌律师指出,理解重整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方面,公司重整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公平、正义和效率方面,特别是这几个价值有机结合,这是内在的表现。在公平方面,重整制度的表现在相同权利的同等待遇问题上,正义问题包括社会正义和公平正义,包括弱势群体、职工权益,这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二方面,公司重整是外科手术式的重整;第三方面,公司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第四方面,公司重整是策略选择。总的来说,企业利用重整程序,把重整当成策略的选择,应该是我们将来呼吁的理念,也希望社会各个层面给予理解和支持。

  张兴祥认为,破产重组不是平衡而是通过一种博弈、协商、谈判、妥协,最后形成共享的方案。

  付翠英教授认为在法庭程序中滥用破产重整来实现企业战略选择时,在法律领域还要慎重。司重整是市场生存的法则,这个命题特别恰切。并详细讲了这几个方面,参与重整的主体、重整方式、具体的重组手段、重整成功的标准等。

  第三小组的讨论则主要是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梁闽海来做演讲,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有光作评议。

  梁闽海副庭长讲了关于破产案件衍生诉讼代理的问题。破产衍生诉讼,由于破产企业当事人很特殊的经营现状,还有破产管理人很特殊的代表方式,应当采取适度强化的模式。第一个问题破产衍生诉讼跟普通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破产法当事人实际上是缺位的,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一定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历史不复存在了。第二个问题是管理人经常容易怠于行使诉讼责任、怠于行使清算职责,应该肯定绝大部分,但是由于很客观一些条件的限制,尤其是由于目前管理人都是自负盈亏的经营组织,所以他们很难在诉讼案件当中向我们法院一样司法为民,不计成本的追债维护债权人利益。第三个问题,管理人跟法院一样也是后来进入破产企业事务,对破产企业事务了解经常存在不全面、不彻底,现在破产企业交接工作,这是法院的普遍问题,应该说目前司法权限还要强化,很多破产企业有关的当事人没有承认移交资料的职责,还有经办人躲起来了,没有好好配合。审判组织上进行了特殊的探索,这些案件全部是由专案集中审理,案件很特殊,是成立专案的形式来审理案件,整个专案分析是审判庭的鉴证,一个合议庭审理诉讼案件,一个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有时候也审理诉讼案件。

  李有光庭长认为,梁闽海副庭长的演讲是对破产衍生诉讼审判方式的有益探索,所论述的管理人主观人对起诉和消极应诉,以及客观上证据缺失的情况是审理衍生诉讼当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是债务人证据缺乏、缺失,这些确实是破产程序中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破产财产的清查、回收以及债权人的保护都非常重要。

  刘兰芳副会长认为把衍生诉讼放到破产案件当中强化管理,这是非常正确的,不能游留于于体制外,确实纳入管理监督,适当强化审理职权的干预,有利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有利保护债权企业的债权。


  11月6日的论坛议程主要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业务部高级经理杨龙飞主持。

  第一部分演讲人为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陶蛟龙,他的演讲题目为《合并重整若干实务研究--以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重整案件为视角》,北京市国资委副主任尹义省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杨东作评议。

  陶蛟龙副院长充分利用曾经担任纵横集团公司合并重整案件审判长的切身经验优势,以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重整案为素材,在分析该案特点的基础上,就合并重组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举证责任、实施路径以及管理人的制定五个方面的问题发表了看法。

  在介绍了纵横集团1+5集团合并重整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后,陶蛟龙认为,就合并重组的适用条件而言,应当重点考察如下两点:一是合并重整企业之间应该存在控制关系,主要表现在控制公司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财产且损害关联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利益、利用有关关联担保获取不当利益以及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三个方面;二是合并重整的公司之间应当存在高度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四个混同”和“一个不足”上,即财务混同,高管人员、内部机构和经营场所的混同,决策混同,财产混同,关联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就合并重整的启动主体而言,陶蛟龙认为实际上合并重整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启动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具体而言,有权提起申请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以及管理人。关于合并重整的举证责任问题,陶蛟龙详细介绍了美国法上关于此问题的“两阶段方法”,认为此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具有合理性,值得借鉴。在合并重整的实现路径方面,他强调一定要避免由法院直接决定或者裁定合并重整。在总结了在件中借助于债权人会议平台进行合并重整的重要经验,他认为此路径具有可行性。就合并重整中管理人的指定而言,陶先生详细介绍了纵横集团1+5合并重整案在模式选择上的探索过程,在分析权衡了“另起炉灶”模式的利弊后,最终采纳了“以一家律师事务所为主,其他两家配合”的团队模式,对管理人进行整合和重新指定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陶蛟龙认为纵横集团1+5合并重整在一定程度上创新了手段,也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值得借鉴。

  点评人尹义省副主任认为,集团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特殊性,由于各种关系造成的集团法人之间血缘关系比较近,最后极易造成法人人格混同。合并重整的重要价值主要在于既能够公平保证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能解决集团企业退出市场速度慢的问题。此外,尹义省先生还以土豆喻企业,生动形象地表达了自己对于合并重组的独到见解。

  评议人杨东认为,此案例当中,无论是将债权人会议作为协调调解机制的做法,还是“以母公司的管理人为主,其他为辅”的模式,都具有创新性。同时他认为,从公司法的法理以及目的论的角度看,合并重整具有合理性。此外,国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破产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部分演讲人为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康阳,他的演讲题目为《破产程序中企业职工的权益保障问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工作部主任郭军及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张玉根作评议。

  康阳认为职工的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首先,康阳先生从法律和政策两方面具体论述了职工债权的依据和保障。在法律规定方面,不论是新的破产法还是旧的破产法都把职工的劳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第一清偿顺序,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政策方面,国务院和原来的国家经贸委考虑到当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也针对国有计划内的政策破产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其次,康阳结合其新近发表的论文,认为在政策性破产当中,要制定职工分流安置预案,并由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修改,最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职工分流安置预案和企业破产决议。

  关于职工安置费的主要来源以及构成问题,康阳认为,在企业有资产的情况下,主要来源是企业的资产和安置资金;在企业没有资产或者很少的情况下,主要由政府的专项资金负责解决这件事情。新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包括三个方面: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当然还有其他的伤残补助等等。他还特别指出,破产企业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计算。

  再次,以08年北京法院受理的电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为例,康阳详细介绍了职工安置与补偿等权益保障问题。他从新旧破产法比较的视角,论述了职工对于企业破产的态度所发生的三方面的改善,即职工对于企业破产的认识更加理性,职工对于企业破产的承受能力更强了,职工对破产的法律意识更强了。

  最后,从保障破产职工权益的角度,康阳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破产程序当中的积极作用;二是维护职工在破产前后的相关权益;三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及出资人积极履行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四是在职工债权债权清偿比较低的情况下应该有其他的援助措施和政策措施。

  点评人郭军首先强调破产现象需要大家关注和重视,并认为怎么处理的和平一点、公平公正是最重要的问题。郭回顾了自1986年破产法试行以来劳资关系以及破产法对职工保障的关注。他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康阳生的观点比较乐观,过于乐观的话问题的处理可能就会比较棘手。郭也认为,把破产的问题向重整方向引领,这是比较理想处理问题的办法,当然在重整过程中,可能更多靠员工的牺牲、奉献。

  点评人张玉根认为,康阳把我国现在搞破产性破产和市场破产对职工的安置费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还有计算仪器进行了比较。他也认为,职工权益保障不仅是补偿性的问题,还是全行业问题,涉及到再就业和职工享有的其他权益。张玉根接下来重点谈了两点体会:第一,在破产实践中优先维护职工权益,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实务重要价值取向。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需要注意,整个诉讼、破产过程当中保护劳动者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第二,破产职工问题,不仅是管理人的工作,也不仅是法院的工作,而是全社会工作。总体来讲树立和谐破产的理念,把确保稳定作为破产工作的切入点、出发点和立足点。

  第三部分则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胡晟做题为《破产案件受理审查需注意的问题》的演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利、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许嵘作评议。

  胡晟根据湖北省的破产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最高法院9月26日颁发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主要就湖北法律案件的审理情况当中的主要问题谈了看法。胡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了湖北法院这么多年来受理破产案件困难的原因:第一,企业发展有关的问题。企业破产与企业发展以及当地环境情况都有关系;第二,破产法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关系。如果对公司法没有相应研究的话也是很难研究破产法或者使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行政批准的问题;第四,破产原因的问题。

  点评人李利指出,胡晟法官演讲中,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审查阶段要注意利用公司法与制度进行论述视角很独特,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关于企业发展背景的阐述很全面、很受启发,看得出这次演讲是从很多的实例中提炼出来,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论文。首先,李谈了其所在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专业化审判的趋势,并说期盼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案件专业化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庭。他还指出,通过专业化合议庭建立强化法官的素质,形成了一套有实践意义的破产案件模式,包括评议前的模式,还有统筹集约化审理,通过专业化审理也培养了一批比较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李利还指出,只有依法及时受理破产案件,才能将矛盾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之内,通过程序的解决为纠纷的化解提供前提条件。同时,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发挥优胜劣汰,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才能解决企业退市难题,净化市场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点评人许嵘首先指出较普通的民事案件,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应该更加谨慎和严格。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清算实务工作的体会,本议题提到的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包括了立案受理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以及案件的受理管辖三个方面。实质性审查是对破产申请的初步实质性审查,包括五个方面:债权人申请的债权是否合法,债权人申请的债权是否受到限制,债务人有没有破产能力,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被妥善安置,银行是否同意企业破产的还债,以及该企业的破产对当地金融机构的影响程度。

  第二阶段的研讨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以中国破产法制的发展与展望为题进行了主题演讲。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忠华与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正友分别“以境破产案件实务问题及思考”和“转变理念、直面问题,推进中国破产实务的健康发展”为题目发表了主题演讲。  

  王卫国教授以20多年来研究中国破产法的经验,站在时代的前沿,总结了中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并就其未来就行了展望。首先,王卫国教授将中国破产法制发展分为了三个时期,即从1986年到1994年的初创期、从1994到2006年的重建机制时期以及从2006年以新破产法的实施为起点的新时期。

  其次,王卫国教授简明扼要的指出了中国破产法未来发展的若干主题。第一,完善与产权市场、资本市场、法庭程序等诸多方面进行对接的企业重整制度,积极探索小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从而找到符合中国式企业拯救的办法。第二,完善金融破产管理办法。第三,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但在现阶段还应保持中国的储蓄性消费文化。第四,完善跨境破产的程序制度。第五,加强人才队伍培育和扶持。第六,开展破产法领域的国际交流。

  最后,在未来破产法发展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王卫国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重效率、轻公平的当前形势下,应该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机制、行动、措施,来解决现在越来越严重的利益冲突的现象,实现利益平衡。同时,按照法制政府的要求,政府应尽可能减少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坚持司法独立和管理人中立,最终实现中国新破产法的日益完善。

  邓忠华从一个业务员的角度,根据多年来处理跨境个案的经验谈了他的看法。邓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其在工作以来对大陆破产法的认识的逐渐深入并由此著书的经历,从而使得邓对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在跨境破产问题上,主要的案例对象是中国大陆和香港。通过香港的清盘人身份在大陆百受刁难的例子,说明了在香港法律在国内没有效力的情况下清盘人在大陆难以实现权利的不公平现象。同时,邓向大家介绍了由香港法律规定的委托接管经理人,这跟国内的重整基本上是一致的。

  最后,通过邓自身所代理的案例,就因国内没有个人破产法律且香港法律在国内没有效力的基础上所产生的香港债务人恶意破产规避债务问题的突出事件进行了说明,并希望借助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一来解决此类问题,呼吁在场的律师和法官重视此类问题,从而真正的为解决跨境破产案件做好准备。

  尹正友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实务经验,从转变理念、转变最基本的角度出发发表了以“转变理念、直面问题,推动中国破产实务的健康发展”的演讲。尹正友对转变理念、最基本的角度去理解破产法的看法主要包含六个方面。

  第一,从不破不立的哲学高度理解破产,理解破产事业。
  第二,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理解市场主体的破产。
  第三,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来理解破产法制。
  第四,从规范退市和积极预防两者并重的角度来理解破产法制的实施。积极预防,就是我们反复提到的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并应由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来主导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政府也是积极预防的重要角色。
  第五,从落实政府破产预防与破产援助职责来保障破产法制的实施。政府相关职责的履行才能真正保障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在破产预防方面,要建立破产预警服务机制,并对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或重大社会问题的企业积极救助。而政府的破产援助,简单来说就是要有财政援助,维护方秩序面的援助,相关行政管理的适应性调整,重整税收减免,并成立牵头协调机构。
  第六,专业中介服务的角色定位和素质提高问题。这不仅要求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不要把破产管理当成当事人来对待,还要求管理人本身的角色要转变,以实现共赢为工作目标。

  随后,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王新欣教授认为本次论坛围绕着我国破产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富有成效的交流和探讨,为破产法理论和实践、实施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将推动日后破产法的研究和司法实践不断进步,并展望了中国破产法论坛的未来。最后,王新欣教授代表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宣布,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谢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