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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上书国务院 要求增加“大学生实习工伤保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大连天健网 大连律师上书国务院 要求增加“大学生实习工伤保险” 目前,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时有发生,由于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一旦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如何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在实习期间受伤的大学生和实习单位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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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上书国务院 要求增加“大学生实习工伤保险

    目前,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时有发生,由于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一旦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如何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在实习期间受伤的大学生和实习单位埋下隐患。近日,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向国务院写了一个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享受工伤待遇的提案,准备进一步调研后提交。


    近两年,王金海律师先后办理了两名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向学校和实习单位索赔的案子,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决,大学生胜诉,实习单位赔偿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的经济损失20多万元。虽然学生赢了官司,却引来学生实习发生工伤的众多话题。

  案例1

大学生实习期间因操作不当挤掉一节手指

  某大学学生小宋毕业前,幸运地跟到学校招工的某机械制造厂签订协议,小宋到该厂实习,某机械制造厂在小宋实习完毕后,根据小宋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其为正式员工。学校跟工厂签订了《实习协议书》,工厂负责小宋等五名同学的实习生活。按照约定小宋和另外四名同学又同工厂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宋等五名同学如果完成实习任务,表现好的毕业后可留在工厂工作,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料,小宋在实习一个月后,因操作机床动作失误,导致右手食指一节被机床挤成粉碎性骨折,已经挤断的一节手指也无法接活。“我是学数控专业的,出院后再也不能操作机床了,所学的专业也荒废了,只能再找其他工作。 ”小宋说,他的医疗费全部由实习单位垫付,由于是实习身份,他无法办理工伤,在赔偿问题上,学校跟实习单位“闹掰了”。

  学校认为,虽然实习协议上标明,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安排老师负责管理,可学校有五六千名学生,有的实习单位只安排一名学生,不可能安排教师全程陪同管理。另外,学校也没有这方面的经费,也赔不起。实习单位认为,工厂安排学生实习,解决学生的实习岗位问题,工厂本身是尽义务的,现在学生在实习中受伤,让工厂买单,确实冤枉。再说,如果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工伤由实习单位买单的话,以后再也不会接待大学生实习了。

  由于赔偿无着落,无奈之下,小宋起诉学校和工厂,要求学校和工厂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10万余元。法院委托大连中山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小宋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实习工厂已经支付给小宋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之外,再由工厂一次性给付小宋各种损失赔偿金8万元。

  案例2

实习单位工人为保机床致实习生烧伤

  和小宋有着同样经历的是大连某大学学生小李,在实习中被烧伤。“当时是实习单位一正式员工在车间工作时,引燃了沾有汽油的棉纱,怕烧毁价值上百万元的机床,将着火的棉纱一脚踢到了我身上。 ”时隔一年了,小李回忆起同事这一行为,心有余悸。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李右腿被烧伤,已经构成了九级伤残。

  学生受伤后,实习单位送医、慰问、支付生活费。至于赔偿,实习单位认为,应该是学校的事,毕竟双方只有《实习协议》,学生安全由学校负责。另外,实习单位的律师认为,其单位员工怕火烧毁机床,将火踢到大学生小李身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李的学校领导表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虽然是工伤,由于无法办理工伤认定,学校也没有专门经费解决。

  无奈之下,小李将学校和实习单位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受伤是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引起,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才导致小李受伤,公司作为雇主,应当为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大学仅仅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小李受伤地点在车间,且受到该单位的员工引燃的棉纱导致受伤,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赔偿小李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期盼

大学生实习受伤的工作保险办法应当尽快出台

  大学生在实习中受伤原本无法避免,但为何会变成学校、企业和学生不欢而散的场面?王金海律师认为,问题纠结的关键在于,如果大学生实习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问题就会彻底解决。但遗憾的是,今年1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大学生在实习中受伤按工伤处理的相关规定。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建立“2+1”办学模式(即两年在校学理论,半年顶岗实习,半年毕业实习)。

  在这一硬性要求之下,所有高职院校学生都必然要经历顶岗实习的阶段,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实习生受伤、无报酬、超工时等权益受损事件此起彼伏。而一旦发生类似事件,权责不清、身份难定等问题让大学实习生在维权方面陷入尴尬境地。

王金海律师认为,由于大学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有的学校规定大学生未达到规定的实践时间就不能毕业,而企业不愿意接受没有经验的大学生,由此可见,建立大学生实习期间工伤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在保险费用方面,因大学生实习属于公共教育的一部分,应当列入教育投资计划,由政府买单也是合理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