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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中国律师网 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行 11月5日-6日,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全国律协、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承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信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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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行

   11月5日-6日,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全国律协、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承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协办。来自政府机关、法院系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的代表500余人参加了本届论坛。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正友律师主持开幕式,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全国律协副会长王俊峰,北京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周信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上,最高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中央智库--当代世界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孔根红分别发表主旨演讲。宋晓明庭长在介绍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情况时指出,破产案件受理难的原因有三方面:法院维稳压力;财政保障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不力;法官人才缺乏和畏难情绪。因此出台司法解释(一),还将出台更多司法解释。
 
  北京市国资委副主任尹义省主持主题演讲。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李冰演讲的题目为“政策性破产结束后国有企业破产问题”。

  最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演讲的题目为“司法实践中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热点问题”,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法院受理数量有限,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解释(一)的出台首先规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比如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要求降低,下级法院限期未受理的上级法院可以监督。还要避免企业通过破产规避债务、正常运行企业“被破产”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演讲的题目为“重整制度最新国际发展趋势”。国际上,国家破产愈演愈烈,金融机构首当其冲,实体经济受损严重,小微企业和个人破产风起云涌。重整制度力挽狂澜,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如美国通用、克莱斯勒破产重整案例。

  活力国际董事局中国事务特别顾问林健演讲的题目为“困难企业破产预防的制度创新”。该公司是专门处理不良资产和积压产品的中介机构,通过“代金券”的形式收购困难企业积压产品并转卖到其他市场,困难企业利用“代金券”通过媒体推广畅销产品。活力国际的商业模式的核心是对于困难企业来说是不良资产但对于其他企业是有益资产,通过活力国际建立的广泛平台,双方进行置换后都能够获益,有助于盘活困难企业,达到破产预防的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演讲的题目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王欣新教授是该司法解释起草专家成员,他对司法解释制订的原意和初衷、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

  在两天的议程中,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将研讨破产案件受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重整制度、跨境破产、金融机构破产等问题,此外还提出了困难企业破产预防的概念。

  据了解,律师在破产法律服务领域大有可为,除直接担任破产管理人外,律师还可以担任其他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债权人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中国破产法论坛此前已经连续举办过三届,从本届论坛开始中国破产法论坛将改为两年一届,每年将举办有关破产法方面的专题研讨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