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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商事诉讼法官律师联动机制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法制日报 山东建立商事诉讼法官律师联动机制 11月28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协三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在商审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据介绍,此举是该省在商事诉讼中的一次探索尝试,旨在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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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商事诉讼法官律师联动机制

  11月28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协三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在商审诉讼建立规范法官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据介绍,此举是该省在商事诉讼中的一次探索尝试,旨在促进法官与律师间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

  《意见》明确了由山东高院民二庭和省律协商事委员会分别设立常设机构,负责日常联络,法官、律师在商事诉讼案件中的意见建议,将通过所在机构反映、协调解决,而其个人不能作为工作机制的主体。

  “法官与律师虽然角色、分工不同,但却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就是维护商事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说。

  据《意见》,法官与律师要增强信任、消除隔阂误解,形成共同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表达、实现诉求、疏导化解经济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同时,双方主体还要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提升司法业务知识水平,从而在各自领域规范发挥所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意见》就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强化信息传递交流、重大敏感案件共同交流等进行规定。常设机构之间应及时传递各自领域的业务资料、刊物,最大程度落实信息公开。双方在工作中发现突发或重大案件,应及时通过常设机构沟通反馈,交换态度、认识,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此外,《意见》还就问题反映和工作监督进行了规定。据《意见》,商事诉讼中,律师对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不尊重律师职业和律师人格,影响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等行为,可直接向常设机构反映举报;法官对律师不遵守诉讼规则,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教唆、误导当事人滋事缠诉、散布损害法官声誉、影响司法权威不适当言论等行为,亦可向常设机构反映举报。常设机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告知、反馈相关查处情况。

  “从以往实践来看,在律师的积极参与引导下,商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较高,社会效果往往更好。强化商审案件中法官与律师的配合监督,是共同塑造职业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矛盾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管理手段创新。”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程辉介绍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