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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位刑诉法专家畅谈看守所管理机制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 十二位刑诉法专家畅谈看守所管理机制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看守所涉及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其作用相当重大,因此要更加关注看守所的改革以及各个方面的保障。看守所制度应秉承的理念:一是安全,二是人权。同时中立理念也是需要看守所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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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位刑诉法专家畅谈看守所管理机制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看守所涉及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其作用相当重大,因此要更加关注看守所的改革以及各个方面的保障。看守所制度应秉承的理念:一是安全,二是人权。同时中立理念也是需要看守所始终坚持的。我们的看守所不仅是为公安、检察等机关服务的,也是为保障人权服务的。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于看守所阳光工程和透明问题。对社会开放有利于对被监管人员的管理教育、有利于保障合法权益、有利于和谐的警民关系、有利于人民对监管工作的监督、有利于监所安全文明。

  观念先行才能改革。必须坚持从监管型转向教育型,从控制犯罪型转向法律正当程序型,从人身控制型转向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型的理念。

  监管工作要坚持五条工作原则:一是依法管理;二是程序法定;三是人权保障;四是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五是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王敏远(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从整体感觉看守所工作是有强有力的领导、正确的观念和切实保障的,公安机关的管理是能够保障好看守所工作的。

  我们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是保障看守所发展的基础。要把经费保障转化为长期的、持久型的制度保障。

  特邀监督员巡查和向社会开放机制值得肯定,但有些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巡查监督与社会开放要有所区别。巡查监督可随时进行,对社会开放必须慎重。二是要建立不定期、不定人的巡查监督制度。特定人员的巡查监督可能会对巡查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构建、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监管制度是一个宏大的命题。这项改革既是时代赋予公安监管部门的历史使命,也是给予学术理论界的一大命题。

  投诉机制很重要,但开展很难。如何真正发挥投诉机制的作用,防止流于形式,值得深思。公安部和最高检抓这个是抓在点子上了。一是投诉受理的范围要广泛化,投诉范围要包括本人受到监管人员的侵害、受到在押人员的侵害,受到侦查办案人员的侵害;二是投诉渠道要多元化;三是投诉处理机制要重视保密,切实保障在押人员投诉内容的私密性。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看守所是关押未决犯的场所,其原始功能一是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二是保护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三是保护监所安全和在押人员权益。因此下一步要考虑,一是逐渐让看守所具有独立于监狱的品质,如设立法律图书馆,提供法律咨询,设公用电话联络律师等;二是回归未决羁押机构的本质和中立地位,不再是一个和监狱混同的机构。

 

 

  熊秋红(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目前,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采取的一系列创新举措维护了在押人员的投诉权利,值得肯定。这一做法具有两大理论意义,一是完善了权利救济机制,二是加强了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程度。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总体工作中。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将看守所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取决于看守所的特殊性:一是看守所是在依法定罪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场所;二是看守所是一个容易发生侵犯人身权利和容易被怀疑发生侵害人身权利的场所;三是看守所是连接牵动千家万户敏感复杂感情的场所;四是看守所工作涉及到社会、政府的方方面面,不是公安一家能够做好的。

  综合治理目标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安全;二是依法保障被羁押人员诉讼权利、人身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从事与看守所相关的诉讼权利。

 

 

  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充分肯定公安监管机关在看守所管理机制方面的改革。带来了一些新气象,做了一些探索,为将来更好的处理问题建立了一些规则,这个改革是很有必要的。看守所管理创新的有些做法是否有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过多的附加职责,看守所是否能承担,是否能做好,应不应该做,值得我们研究。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看守所与侦查部门之间是配合、保障、监督、制约的关系。看守所在保障讯问、提审、会见等方面可以作进一步的改革和探索,应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在押人员人身权利问题。除权利义务进行告知的规定外,能否制定保障被告知权利实现的规定。关于特殊诉求的保障机制也应尽快建立。分押的问题要进一步推进,多次犯罪和初犯要尽可能予以分开羁押。与此同时,看守所的级别和民警的待遇要适当提高,这样便于开展对办案单位工作开展监督。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看守所在提升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和程序工作水平中还大有可为。一是防止刑讯逼供。可通过入所体检、讯问场所的法定化、全程录音录像、不得超时审讯、不准带离看守所审讯等措施来有效防止。二是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和继续羁押。在羁押中,在押人员身体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看守所可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有权不予继续羁押。三是保障被羁押人员辩护权的行使。同时,看守所与其他办案部门不仅是配合服务的关系,还要有相互制约的关系。

 

 

  李贵方(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关于看守所落实被羁押人员的权利方面,律师会见和提讯室可以是共用的,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民警应适当予以讲解,看守所可提供一些相关法律书籍、律师咨询和书写的纸笔。体检记录是否可以让律师查看的问题值得探讨。家属会见和通讯应尽快列入议事日程,并予以落实。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任何的改革和探索,都要注重和加强理论性的研究。过去的监所监督只是检察监督,而现在的特邀监督,是社会监督,定位为诉讼体制外的监督。这种巡查和监督是公民对司法的一种参与。监督又具备了一种传达功能,将监所依法监管、文明监管传达到社会上,更具公信力。这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