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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审结全国首宗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 深圳中院审结全国首宗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 我国首宗审结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出现在深圳。今天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 该法院5年前受理的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鹏证券”)破产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最终确认86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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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审结全国首宗证券公司破产清算

    我国首宗审结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出现在深圳。今天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

  该法院5年前受理的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鹏证券”)破产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最终确认86家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43.9083亿元, 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26.51%,。

  大鹏证券于1995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1999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大鹏证券增资扩股到15亿元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并于1月17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负责大鹏证券关闭后的清算工作。

  2005年5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23572.19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601424.68万元,资不抵债金额为负277852.49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85.87%,已严重资不抵债。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0月13日同意大鹏证券清算组依法申请大鹏证券破产。2006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

  记者了解到,深圳中院在受理大鹏证券破产案后,制定出了一系列工作规范,平稳实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从行政清算程序到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同时选任了多位具有丰富破产清算经验且所在机构具有较强的破产清算专业团队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组成破产清算组,并在法院与管理人的职能定位上,明确区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明确管理人的报告义务,明确管理人接受监督的义务,明确管理人接受考核的义务,使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此外,在破产审理期间,为了让债权人及时掌握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该法院指导破产清算组与债权人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系,定期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构建起良好的沟通平台,至该案审理终结之日,大鹏证券四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均获债权人会议80%以上高票通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国新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大鹏证券债权处理及破产财产追收方面,该法院做到妥善衔接行政清算,灵活处理收购债权。法院在尊重既有事实和遵循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出于维护行政处置程序严肃性和保护行政处置程序交易稳定性的考虑,对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程序产生的费用,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为破产费用予以处理;由于证券公司破产案涉及国家收购个人债事宜,法院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未实际发放再贷款的情况下以其收购额度先行申报债权,确立了证券公司破产案中再贷款债权的预申报制度。

  同时,深圳中院创设债权审核原则,规范债权确认标准。法院结合证券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债权形成原因,参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政策,对大鹏证券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名为合作投资,但约定了保底条款或高利率的合同,认定为借款合同;与债权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委托资产存放于委托人账户内的,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委托理财协议有效;但与债权人在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保证客户证券买卖取得固定收益或赔偿买卖损失的,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归于无效,认定此固定收益或赔偿损失款不计入破产债权。

  黄国新还指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还积极追收破产财产,依法处理关联债权。在大力加强对外债权清收力度的同时,法院在资产保全、调查取证、工作协调等方面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提供司法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本案破产清算工作的进程。据统计,为进行破产财产的清收与处置,深圳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多达105份,相关执行文书200余件,累计派出200人次前往全国13个城市进行财产保全、调查取证和办理过户。在大鹏证券最后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中,通过资产清收方式追回的破产财产共计3.48亿元,约占全部破产财产总额的四分之一;共计收回关联公司债权1.02亿元,基本解决了大鹏证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