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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 药家鑫案判决入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正义网 2011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 药家鑫案判决入选 12月22日,2011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传媒大学举行。会议公布了2011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药家鑫案终审判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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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 药家鑫案判决入选

    12月22日,2011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传媒大学举行。会议公布了2011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药家鑫案终审判决入选

  其它入选的传媒法事例分别为:十七届六中全会举行并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出版管理条例》修订;“7·23甬温线”温州动车事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金山诉周鸿祎微博侵犯名誉权案终审判决;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又称“限娱令”);余女士诉新浪关闭微博号违约案。。

  这十大事例由来自各大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媒体的传媒法专家学者及资深实务界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出,是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首次围绕传媒法治建设举办的评选活动。

  与会专家表示,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目标的背景之下,传媒作为文化传承的渠道以及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和载体,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这十大事例对于真实记录2011年度中国传媒法治的进展情况,促进国家传播能力的提升,推动中国传媒法治进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此次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正义网为特约合作媒体。

  2011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简介

  (一)百度文库版权纠纷

  基本情况:2011年3月15日,包括贾平凹、刘心武、韩寒等在内的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名签署《“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未获任何授权即收录上述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要求百度停止侵权。此后引发业内广泛争议,其中以韩寒致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的公开信达到高潮,其后,百度释放出和解信息,删除其文库中280万份文学作品,同时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正式上线。

  入选理由:这一事件对于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协调平衡作者、出版商、版权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保护作者权益与促进作品传播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二)《出版管理条例》的修订

  基本情况: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94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具体体现在:适应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反映新技术、新业态的管理要求;完善了准入制度及监管措施;增加了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取消部分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限;改革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体制;鼓励出版物“走出去”和文化创新、服务三农;加强了行政执法,完善了法律责任。

  入选理由:《出版管理条例》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具有特殊的功能。它对于新闻出版的地位、责任、功能的界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对于新形势下新闻出版领域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无疑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

  基本情况:2011年5月4日,经国务院同意,我国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指导有关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接入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互联网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入选理由:面对网络迅速普及和快速发展的形势,如何更好地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这一机构作为专门从事互联网监管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互联网多头管理的格局,是我国加强互联网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四)药家鑫案终审判决

  基本情况: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的判决,判处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驾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并将其杀害。事件发生之后,传统媒体、网络对于此案给予极大的关注,网民反映强烈。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药家鑫死刑。被告人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入选理由:此案中媒体的意见和网民的言论,对于司法进程和最终审判结果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由此,进一步引发对于媒体和司法关系的探讨,司法面临倾听民意但独立于民意,这一司法的双重责任,在网络时代尤显突出,本案是一个典型。

  (五)“7·23甬温线”温州动车事故

  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3日晚上20点34分,杭深线永嘉至温州南间,北京南至福州D301次列车与杭州至福州南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脱轨事故,初步查明脱轨原因是D3115次列车动车遭到雷击后失去动力停车,造成D301次列车追尾。事故发生后,有关此次事件的第一条消息通过微博发出,比传统媒体提前了一个小时。此后,众多网民通过微博对事件进程进行直播,推动了该事故的处理、调查和问责进程。

  入选理由:“7·23甬温线”温州动车事故本身并非一个传媒法律事件。但是在这一事故发生之后,传媒媒体与以网络和移动技术为支撑的新媒体对于这一事件的信息的传播和报道,对于我国新闻事件的报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由此,未来如何构建传媒管制法律制度,此事件所呈现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六)金山诉周鸿祎微博侵犯名誉权案终审判决

  基本情况:2011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诉周鸿祎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周鸿祎的部分博文侵犯了金山安全软件公司的名誉权。2010年5月25日,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了“揭开金山公司画皮”的系列文章,对金山使用了诸多具有贬损色彩和否定意义的词汇,于是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鸿祎侵犯了其名誉权和商业信誉。

  入选理由:在新媒体时代,如何行使表达自由、如何通过媒体传播意见,网络媒体应该如何依法行为以促进良好的传播秩序,本案给出了很好的启示。本案原被告不仅是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同时被告又是网络环境下具有众多“粉丝”的名人,由此进一步增强了本案的被关注度。

  (七)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又称“限娱令”)

  基本情况:2011年10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该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该《意见》也被称为“限娱令”,主要内容是:全国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 意见提出,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

  入选理由:具有特殊传播效果的电视如何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服务公共利益是每一个现代国家对广播电视进行管理的时候都要认真对待的问题。“限娱令”的出台正是这一世界普遍做法的一个具体体现。该意见的出台及实施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还在于对如何有效地减少过多过滥的低俗节目,如何处理好为公共利益服务与促进传媒产业的发展、保护媒体权益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引起的争议,对于促进传媒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八)十七届六中全会举行并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

  基本情况: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举行了十七届六中全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对于如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的制度建设和举措都做了明确阐述。

  入选理由:这一决定的做出,对于作为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传媒,未来所处的法治环境的改善、权利的保护强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

  (九)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基本情况:2011年10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入选理由:强化媒体的责任意识,确保媒体的生命底线“真实”是媒体存在的价值。新闻出版总署做出的这一规定,深刻揭示这一了问题。同时,这一规定的特别影响还在于引发人们思考究竟如何才能够真正有效地防范虚假新闻报道。

  (十)余女士诉新浪关闭微博号违约案

  基本情况:2011年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余女士诉新浪关闭微博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在自己的微博中并没有明显不当言辞,被告新浪公司在未提前通知余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关闭其微博账号,超出了采取必要措施的合理限度,行为有失妥当,遂判决被告行为构成违约,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入选理由:本案是新媒体环境下,民事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这样的纠纷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多重的法律地位和不同性质义务的履行,会同时影响网民的普通民事权利和言论权利。法院对本案的受理与判决,对于新兴的网络媒体秩序的规范,权利冲突的解决产生了良好的效应。

责任编辑:介子推